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范围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2.当事人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3.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监督申请的情形
1.当事人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3.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申请监督超过《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8.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或者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的除外;
9.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10.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三、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坚持同级受理的原则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2.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3.当事人不服审理、执行案件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等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四、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根据被申请人的人数加两份提交份数)。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
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复印件。
(四)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附证据清单(注明名称、页数),说明材料来源及证明的内容。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当事人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补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五、其他注意事项
1.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的行政诉讼监督申请,并不必然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是否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由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根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证据,经过实体审查后依法作出;
2.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是否再审或者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范围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2.当事人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3.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监督申请的情形
1.当事人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3.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申请监督超过《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8.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或者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的除外;
9.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10.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三、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坚持同级受理的原则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2.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3.当事人不服审理、执行案件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等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四、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根据被申请人的人数加两份提交份数)。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
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复印件。
(四)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附证据清单(注明名称、页数),说明材料来源及证明的内容。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当事人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补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五、其他注意事项
1.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的行政诉讼监督申请,并不必然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是否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由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根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证据,经过实体审查后依法作出;
2.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是否再审或者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