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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速!杭州一男子醉驾被抓36小时后被判决
时间:2020-07-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   阅读:

“有件醉驾案,犯罪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看看能不能走‘48小时’?”7月9日下午15时许,富阳区检察院接到区公安分局来电。

今年以来,富阳区检察院在区委政法委牵头下,与区公安、法院、司法局联合,积极落实“两高三部”《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富阳区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内设立了检察官办公室和速裁法庭,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新模式——由公安机关在完成侦查活动后将案件移送检察官办公室,再由检察官办公室指派员额检察官审查案件后起诉至速裁法庭,速裁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实现全流程在48小时内完成。

根据“48小时”程序,接到上述电话后,检察官迅速了解案情,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符合“48小时”刑事速裁快速办理条件,并与区公安分局、法院、司法局达成一致意见。

7月10日一早,该院常务副检察长章强明作为承办检察官,赶赴设置在富阳区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的检察官办公室。

9时许,一体化办案系统传来了电子卷宗,内含详细的案情和证据材料。依托单轨制协同办案模式,章强明副检察长通过网上阅卷审查案件。

经审查查明,7月9日凌晨,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自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驶往孙权路,行驶至孙权路某足浴店门口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检测,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4mg/100ml,属醉酒驾驶。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11时许,检察官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告知他相关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制度的优势,并向他核实:是否受到过刑讯逼供、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是否同意适用“48小时”速裁程序等。

“没有人逼供,我认罪认罚,我愿意适用‘48小时’速裁程序。”对于是否需要回避、犯罪事实、到案经过等,周某某都没有异议。

在值班律师到场为周某某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检察官向周某某提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周某某表示接受,当即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了字。

讯问结束后,检察官根据审查情况快速拟制起诉书、量刑建议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等法律文书。下午14时许,通过一体化办案系统暨单轨制协同机制,对周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15时许,区法院在执法办案中心速裁法庭公开审理了该案,章强明出庭支持公诉。经审理,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至此,距离周某某到案仅过去了36小时。这是杭州市首例“48小时”刑事速裁案件。

“依托公安执法办案中心和检察官办公室平台,开展一站式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实现了刑事办案的提质增速。首例‘48小时’刑事速裁案件的成功办理和探索,为我们今后优化利用司法资源、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提供了新的思路。”章强明表示。

下一步,富阳区检察院将协同各部门探索完善该程序的运行机制,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跑出检察“加速度”,实现轻微刑事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快速流转,提升办案质效,同时也促使犯罪嫌疑人尽早了结诉累、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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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速!杭州一男子醉驾被抓36小时后被判决

时间:2020-07-15  作者:  新闻来源:  

“有件醉驾案,犯罪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看看能不能走‘48小时’?”7月9日下午15时许,富阳区检察院接到区公安分局来电。

今年以来,富阳区检察院在区委政法委牵头下,与区公安、法院、司法局联合,积极落实“两高三部”《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富阳区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内设立了检察官办公室和速裁法庭,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新模式——由公安机关在完成侦查活动后将案件移送检察官办公室,再由检察官办公室指派员额检察官审查案件后起诉至速裁法庭,速裁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实现全流程在48小时内完成。

根据“48小时”程序,接到上述电话后,检察官迅速了解案情,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符合“48小时”刑事速裁快速办理条件,并与区公安分局、法院、司法局达成一致意见。

7月10日一早,该院常务副检察长章强明作为承办检察官,赶赴设置在富阳区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的检察官办公室。

9时许,一体化办案系统传来了电子卷宗,内含详细的案情和证据材料。依托单轨制协同办案模式,章强明副检察长通过网上阅卷审查案件。

经审查查明,7月9日凌晨,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自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驶往孙权路,行驶至孙权路某足浴店门口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检测,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4mg/100ml,属醉酒驾驶。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11时许,检察官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告知他相关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制度的优势,并向他核实:是否受到过刑讯逼供、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是否同意适用“48小时”速裁程序等。

“没有人逼供,我认罪认罚,我愿意适用‘48小时’速裁程序。”对于是否需要回避、犯罪事实、到案经过等,周某某都没有异议。

在值班律师到场为周某某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检察官向周某某提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周某某表示接受,当即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了字。

讯问结束后,检察官根据审查情况快速拟制起诉书、量刑建议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等法律文书。下午14时许,通过一体化办案系统暨单轨制协同机制,对周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15时许,区法院在执法办案中心速裁法庭公开审理了该案,章强明出庭支持公诉。经审理,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至此,距离周某某到案仅过去了36小时。这是杭州市首例“48小时”刑事速裁案件。

“依托公安执法办案中心和检察官办公室平台,开展一站式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实现了刑事办案的提质增速。首例‘48小时’刑事速裁案件的成功办理和探索,为我们今后优化利用司法资源、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提供了新的思路。”章强明表示。

下一步,富阳区检察院将协同各部门探索完善该程序的运行机制,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跑出检察“加速度”,实现轻微刑事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快速流转,提升办案质效,同时也促使犯罪嫌疑人尽早了结诉累、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