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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12年!骆旭升案一审宣判
时间:2020-11-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   阅读:

 

 11月5日,由萧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董事长、总经理骆旭升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骆旭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骆旭升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2008年以来,骆旭升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资金借贷、工程承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05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在工作中滥用职权,使价值人民币5.9亿余元的国有资金无法追回,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骆旭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骆旭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立功、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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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12年!骆旭升案一审宣判

时间:2020-11-09  作者:  新闻来源:  

 

 11月5日,由萧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董事长、总经理骆旭升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骆旭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骆旭升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2008年以来,骆旭升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资金借贷、工程承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05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在工作中滥用职权,使价值人民币5.9亿余元的国有资金无法追回,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骆旭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骆旭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立功、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