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由富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杭州富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唐建军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唐建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唐建军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唐建军利用担任富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临时机构工作人员,富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杭州富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