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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官司追回来的执行款,为什么要分给别人?”
时间:2022-0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   阅读:

  “检察官,我们辛苦打了一年多的官司,追回来的执行款为什么要分给别人?你要为我们主持公道!”2021年3月30日,马先生委托代理人找到西湖区检察院。

检察官接待马先生代理人

  原来,马先生和杭州A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产生纠纷,马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还钱。2020年1月3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马先生和A公司达成协议,由A公司分批支付给马先生工程款520万余元,并规定了违约条款。但A公司并没有履行协议,马先生申请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法院又追加A公司股东张某、杭州B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2021年1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张某、B公司对A公司所欠马先生的债务在各自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及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3月2日,张某将执行款全数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马先生请求法院尽快发放执行款,但被告知A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已向法院申请A公司的破产程序,执行款暂停发放,将用于对所有债权人的债务清偿。

  “明明是俺打官司追回的执行款,为什么要分给其他债权人,分给其他人了,俺能拿回来的钱不是少了吗?”马先生气不过,委托代理人向西湖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这才有了本文开头这一幕。

  检察官详细询问了马先生及其代理人,了解本案的相关情况,同时向法院调阅了该案以及关联案件的卷宗材料,经调查核实,马先生反映的事实属实。

  但西湖区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妥。根据相关规定,已经划扣到执行法院账户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款,但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财产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马先生申请的这笔执行款仍属于A公司所有。鉴于A公司已被申请破产程序,执行法院便不应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马先生,应当将其移送给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以实现债权的公平清偿。

  作出不支持监督的决定,案是结了,但事并未了。如果只是机械地回复“不支持监督”,马先生在情理上必定难以接受。如何实现案结事了,将矛盾一步化解到位?

  检察官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联合法官共同对马先生及其代理人释法说理;另一方面积极与各方当事人联系,分析利弊,努力促成双方和解。

  经过多次沟通,马先生的态度终于缓和,“检察官和法官的话,俺信,但钱要拿回来。”

  又经过与各方当事人的反复协调,2021年9月7日,在检察院、法院的见证下,马先生的代理人和被执行人张某、A公司、B公司及其相关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矛盾化解,相关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随后,马先生向西湖区检察院撤回监督申请。

  (注: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西湖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充分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法院形成司法合力,助力破解“执行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司法权威。该案在浙江省检察院组织评出的2021年度全省民事检察专项工作典型案例中,被评为“检察调处典型案例”。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16条 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七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第17条 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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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官司追回来的执行款,为什么要分给别人?”

时间:2022-02-25  作者:  新闻来源:  

  “检察官,我们辛苦打了一年多的官司,追回来的执行款为什么要分给别人?你要为我们主持公道!”2021年3月30日,马先生委托代理人找到西湖区检察院。

检察官接待马先生代理人

  原来,马先生和杭州A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产生纠纷,马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还钱。2020年1月3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马先生和A公司达成协议,由A公司分批支付给马先生工程款520万余元,并规定了违约条款。但A公司并没有履行协议,马先生申请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法院又追加A公司股东张某、杭州B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2021年1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张某、B公司对A公司所欠马先生的债务在各自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及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3月2日,张某将执行款全数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马先生请求法院尽快发放执行款,但被告知A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已向法院申请A公司的破产程序,执行款暂停发放,将用于对所有债权人的债务清偿。

  “明明是俺打官司追回的执行款,为什么要分给其他债权人,分给其他人了,俺能拿回来的钱不是少了吗?”马先生气不过,委托代理人向西湖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这才有了本文开头这一幕。

  检察官详细询问了马先生及其代理人,了解本案的相关情况,同时向法院调阅了该案以及关联案件的卷宗材料,经调查核实,马先生反映的事实属实。

  但西湖区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妥。根据相关规定,已经划扣到执行法院账户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款,但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财产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马先生申请的这笔执行款仍属于A公司所有。鉴于A公司已被申请破产程序,执行法院便不应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马先生,应当将其移送给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以实现债权的公平清偿。

  作出不支持监督的决定,案是结了,但事并未了。如果只是机械地回复“不支持监督”,马先生在情理上必定难以接受。如何实现案结事了,将矛盾一步化解到位?

  检察官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联合法官共同对马先生及其代理人释法说理;另一方面积极与各方当事人联系,分析利弊,努力促成双方和解。

  经过多次沟通,马先生的态度终于缓和,“检察官和法官的话,俺信,但钱要拿回来。”

  又经过与各方当事人的反复协调,2021年9月7日,在检察院、法院的见证下,马先生的代理人和被执行人张某、A公司、B公司及其相关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矛盾化解,相关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随后,马先生向西湖区检察院撤回监督申请。

  (注: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西湖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充分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法院形成司法合力,助力破解“执行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司法权威。该案在浙江省检察院组织评出的2021年度全省民事检察专项工作典型案例中,被评为“检察调处典型案例”。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16条 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七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第17条 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