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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网站出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半年卖了95万条!杭州检方提起公益诉讼
时间:2022-02-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   阅读:

  “我几乎每天都能接到陌生人的电话,全是推荐辅导班的……”

  小李是本案的未成年受害人,他的信息在网络上被泄露,纷至沓来的陌生电话让他不堪其扰……

  搭建非法平台出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销售总额达47万余元

  “邀请新用户得现金红包!”

  “秒注册,现金秒到账!”

  2019年12月的一天,肖某在某网购平台购物时,被跳出的这条广告吸引。他以此为“商机”,利用黑网卡商提供的手机号注册未实名的新账号,在聊天软件中发广告出售,赚取差价。

  为了拓宽销售渠道、扩大销售量,2020年3月,肖某跟朋友邓某聊起这条“发财捷径”,邓某也颇有兴趣。二人认为只要稍加完善,这门“生意”还能更赚钱。于是,肖、邓二人共谋:肖某负责购买平台源码和他人个人信息,邓某负责注册成立网络工作室和建立网站。一切准备就绪后,就在该网站上开设店铺售卖未实名的支付宝账户、他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公民个人信息。

  买家只需点击商品链接,便会弹出一个付款二维码,支付完成后,系统就会自动发货。除了自己的店铺外,还有200余家店铺(肖某自述)在肖、邓二人的网站上买卖个人公民信息,肖某为它们提供平台维护等服务,从中收取服务费。

  不到半年时间,该平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96万余条,其中95万余条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销售额高达47万余元。

  检方起诉后判处刑罚

  侵害公共利益如何追究?

  2021年3月,肖某、邓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依法起诉。肖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10000元;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

  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该刑事案件时,发现该案除刑事犯罪外还可能危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买卖已经形成黑灰产业链,严重侵扰公民生活安宁、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成为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诈骗等多种犯罪的重要帮凶。如今,黑灰产业链侵入未成年人领域,严重损害不特定未成年公众的合法权益。”

  聚焦案件背后的涉未个人信息买卖治理难点问题,拱墅区检察院将监督与治理同步推进,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二人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金专款专用

  助推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公益保护

  2022年1月19日,该案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肖某某、邓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人民币300000元,此款交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代为保管,专门用个人信息保护或信息安全等公益事项;并于判决生效二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相关费用由被告肖某某、邓某某负担。如肖某某、邓某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检察机关提出的“损害赔偿金专款专用”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后续检察院拟以专项基金的形式,将损害赔偿金用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保证损害赔偿金专门用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公益事业,增进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助推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公益保护。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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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网站出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半年卖了95万条!杭州检方提起公益诉讼

时间:2022-02-21  作者:  新闻来源:  

  “我几乎每天都能接到陌生人的电话,全是推荐辅导班的……”

  小李是本案的未成年受害人,他的信息在网络上被泄露,纷至沓来的陌生电话让他不堪其扰……

  搭建非法平台出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销售总额达47万余元

  “邀请新用户得现金红包!”

  “秒注册,现金秒到账!”

  2019年12月的一天,肖某在某网购平台购物时,被跳出的这条广告吸引。他以此为“商机”,利用黑网卡商提供的手机号注册未实名的新账号,在聊天软件中发广告出售,赚取差价。

  为了拓宽销售渠道、扩大销售量,2020年3月,肖某跟朋友邓某聊起这条“发财捷径”,邓某也颇有兴趣。二人认为只要稍加完善,这门“生意”还能更赚钱。于是,肖、邓二人共谋:肖某负责购买平台源码和他人个人信息,邓某负责注册成立网络工作室和建立网站。一切准备就绪后,就在该网站上开设店铺售卖未实名的支付宝账户、他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公民个人信息。

  买家只需点击商品链接,便会弹出一个付款二维码,支付完成后,系统就会自动发货。除了自己的店铺外,还有200余家店铺(肖某自述)在肖、邓二人的网站上买卖个人公民信息,肖某为它们提供平台维护等服务,从中收取服务费。

  不到半年时间,该平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96万余条,其中95万余条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销售额高达47万余元。

  检方起诉后判处刑罚

  侵害公共利益如何追究?

  2021年3月,肖某、邓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依法起诉。肖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10000元;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

  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该刑事案件时,发现该案除刑事犯罪外还可能危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买卖已经形成黑灰产业链,严重侵扰公民生活安宁、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成为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诈骗等多种犯罪的重要帮凶。如今,黑灰产业链侵入未成年人领域,严重损害不特定未成年公众的合法权益。”

  聚焦案件背后的涉未个人信息买卖治理难点问题,拱墅区检察院将监督与治理同步推进,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二人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金专款专用

  助推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公益保护

  2022年1月19日,该案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肖某某、邓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人民币300000元,此款交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代为保管,专门用个人信息保护或信息安全等公益事项;并于判决生效二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相关费用由被告肖某某、邓某某负担。如肖某某、邓某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检察机关提出的“损害赔偿金专款专用”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后续检察院拟以专项基金的形式,将损害赔偿金用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保证损害赔偿金专门用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公益事业,增进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助推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公益保护。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