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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的她被拍下视频,杭州检方两次支持起诉!
时间:2022-08-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   阅读:

  是非曲直,自有检察答案。洞见真相,传递法治声音。为加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杭州检察推出《杭检说案》栏目,还原案件真相,讲述办案故事,阐明案中法理,以案释法,以案警示。

  今天推出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两次支持被侵犯隐私权和人格权的未成年人起诉的一起案例。当前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未成年人隐私在网络传播具有无限放大效应,可能会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严重侵害,小陈正是这样一位因被偷拍隐私视频在网络传播而遭受网络暴力的未成年人。

  “感谢检察机关的帮助,小陈现在开朗多了,整个人都不一样了,谢谢您,王检察官!”2022年8月1日,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王瑛对小陈的监护人进行电话回访,小陈妈妈的回复令王瑛欣慰。

  2021年11月,王瑛第一次见到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小陈母女,小陈紧紧挨着妈妈坐着,常常盯着地板看,有些抗拒与陌生人接触。因交友不慎,小陈被小徐拍下隐私视频,后小王向小徐索要此视频,经转发后在网上传播。这件事给小陈造成极大的心理阴影,走投无路的小陈母女决定向检察机关求助。

  上城区检察院立即启动了“一站式询问保护”机制,在公安阶段同步开展询问和取证工作,避免对小陈造成二次伤害,还邀请专家对小陈进行了心理疏导。经初步调查,检察机关认为,该案尚不能构成刑事犯罪,但存在严重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因为缺乏证据,起诉存在困难,小陈及其监护人向上城区检察院提交了《介入申请书》,希望检察院能够支持起诉。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上城区检察院决定支持小陈提起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诉讼。该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与法援中心协商,指派热心公益、经验丰富的女性律师为该案提供法律援助,并协助、引导收集关于网络传播视频及精神损害的关键证据,此外,还约见了小徐、小王以及他们的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管理。2022年5月23日,案件庭审当天,上城区检察院派员出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2022年5月30日,在上城区检察院的支持下,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小徐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书面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失。 

  然而,网络带给小陈的侵害并未结束。网上的视频仍在传播,小王还曾借此对小陈进行威胁、骚扰,网络的非议也让小陈异常痛苦。“小陈遭受的是非常典型的人格权侵害,”王瑛认为,“人格权只能消极防御和事后补救,在网络时代并不足以给予受害人全面的保护,为满足事前防范的需求,《民法典》第997条首次规定了针对人格权侵害的禁令救济制度。”小陈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出对小王的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上城区检察院决定再次支持起诉。2022年7月14日,法院裁定,禁止小王以任何形式存储、控制和传播涉案视频,禁止借涉案视频对小陈实施一切威胁、骚扰等类似行为。“这是一次前所未有的尝试,因为未成年人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没有范例。虽然有很多顾虑,但检察院的支持,给了我和小陈很大的底气。”小陈的法律援助律师陈薇说。

  同时,法律援助律师的介入使未成年人维权更有保障。今年4月,上城区检察院联合上城区司法局共同出台《关于建立涉未成年人案件检律协作机制的工作意见》,并成立了一支由20位资深律师组成的“少年”律师团,切实发挥律师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维权保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陈薇就是20名“少年律师”的其中一员。“上城区检察院将积极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履行司法保护职能,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联动,推动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撑起法治‘蓝天’。”上城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施景新说。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一次询问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

  【“一站式”询问保护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引导侦查取证,并提供“一站式”心理帮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综合保护,最大程度降低对未成年被害人二次伤害的工作机制。

  【侵害隐私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支持起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

  【人格权侵害禁令】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检察官提醒

  未成年人要提升网络素养,增强法治意识,依法依规使用网络,不可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未成年人也要提高对人格权益的自护意识和应对侵权的自护能力。此外,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形成合力,积极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司法保护职能,共同推动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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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的她被拍下视频,杭州检方两次支持起诉!

时间:2022-08-03  作者:  新闻来源:  

  是非曲直,自有检察答案。洞见真相,传递法治声音。为加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杭州检察推出《杭检说案》栏目,还原案件真相,讲述办案故事,阐明案中法理,以案释法,以案警示。

  今天推出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两次支持被侵犯隐私权和人格权的未成年人起诉的一起案例。当前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未成年人隐私在网络传播具有无限放大效应,可能会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严重侵害,小陈正是这样一位因被偷拍隐私视频在网络传播而遭受网络暴力的未成年人。

  “感谢检察机关的帮助,小陈现在开朗多了,整个人都不一样了,谢谢您,王检察官!”2022年8月1日,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王瑛对小陈的监护人进行电话回访,小陈妈妈的回复令王瑛欣慰。

  2021年11月,王瑛第一次见到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小陈母女,小陈紧紧挨着妈妈坐着,常常盯着地板看,有些抗拒与陌生人接触。因交友不慎,小陈被小徐拍下隐私视频,后小王向小徐索要此视频,经转发后在网上传播。这件事给小陈造成极大的心理阴影,走投无路的小陈母女决定向检察机关求助。

  上城区检察院立即启动了“一站式询问保护”机制,在公安阶段同步开展询问和取证工作,避免对小陈造成二次伤害,还邀请专家对小陈进行了心理疏导。经初步调查,检察机关认为,该案尚不能构成刑事犯罪,但存在严重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因为缺乏证据,起诉存在困难,小陈及其监护人向上城区检察院提交了《介入申请书》,希望检察院能够支持起诉。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上城区检察院决定支持小陈提起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诉讼。该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与法援中心协商,指派热心公益、经验丰富的女性律师为该案提供法律援助,并协助、引导收集关于网络传播视频及精神损害的关键证据,此外,还约见了小徐、小王以及他们的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管理。2022年5月23日,案件庭审当天,上城区检察院派员出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2022年5月30日,在上城区检察院的支持下,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小徐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书面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失。 

  然而,网络带给小陈的侵害并未结束。网上的视频仍在传播,小王还曾借此对小陈进行威胁、骚扰,网络的非议也让小陈异常痛苦。“小陈遭受的是非常典型的人格权侵害,”王瑛认为,“人格权只能消极防御和事后补救,在网络时代并不足以给予受害人全面的保护,为满足事前防范的需求,《民法典》第997条首次规定了针对人格权侵害的禁令救济制度。”小陈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出对小王的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上城区检察院决定再次支持起诉。2022年7月14日,法院裁定,禁止小王以任何形式存储、控制和传播涉案视频,禁止借涉案视频对小陈实施一切威胁、骚扰等类似行为。“这是一次前所未有的尝试,因为未成年人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没有范例。虽然有很多顾虑,但检察院的支持,给了我和小陈很大的底气。”小陈的法律援助律师陈薇说。

  同时,法律援助律师的介入使未成年人维权更有保障。今年4月,上城区检察院联合上城区司法局共同出台《关于建立涉未成年人案件检律协作机制的工作意见》,并成立了一支由20位资深律师组成的“少年”律师团,切实发挥律师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维权保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陈薇就是20名“少年律师”的其中一员。“上城区检察院将积极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履行司法保护职能,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联动,推动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撑起法治‘蓝天’。”上城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施景新说。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一次询问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

  【“一站式”询问保护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引导侦查取证,并提供“一站式”心理帮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综合保护,最大程度降低对未成年被害人二次伤害的工作机制。

  【侵害隐私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支持起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

  【人格权侵害禁令】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检察官提醒

  未成年人要提升网络素养,增强法治意识,依法依规使用网络,不可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未成年人也要提高对人格权益的自护意识和应对侵权的自护能力。此外,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形成合力,积极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司法保护职能,共同推动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