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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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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变更监护权

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本文节选自《检察日报》2023年7月20日第5版

撰稿:杨璐嘉

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甚至是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监护人因入狱服刑等情况不能履行监护职责……面对监护人监护不当、未成年人监护缺位等问题,相关主体可以依法起诉变更监护权——

谁有监护权?

“呜哇——”2022年4月某晚,一声啼哭打破了夜晚的沉寂,也引起了在附近散步的魏先生、褚女士夫妇的警觉。

夫妻二人循着声音,在垃圾桶里发现一个黑色塑料袋,打开一看,里面竟然有个刚刚出生几天的婴儿。未及多想,魏先生拨通报警电话,随后,夫妇二人陪同公安民警将婴儿送医。

经调查,王某在医院产下女婴,三天后就将婴儿丢到郊区某垃圾桶内。当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柏君进行讯问、调查时,王某及其家人对女婴的生父信息缄默不言,且拒绝抚养孩子。后来,虽然王某的丈夫提供了几条模糊的线索,但是检察官穷尽多种途径也未能将线索查实。

女婴的母亲已经不适合继续作为监护人,那么孩子该送往何处?如何才能填补孩子缺失的爱?……在对王某遗弃及故意伤害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这一系列问题困扰着办案检察人员。

“首先,应该考虑孩子的近亲属是否有监护能力以及监护意愿。只有在家庭监护缺失时,才由国家来实现兜底保护。”柏君说。

当父母等近亲属不具备监护能力或者监护意愿时,谁有监护权?为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不让监护缺位,临平区检察院尝试将监护权变更为当地民政部门。

那么,监护权转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为撤销不合格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意见》围绕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七种严重情形。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民法典,则为民政部门履行监护困境孤儿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这里暗含了一个监护人确定的顺位。以往在实践中,民政部门通常只对因受到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对于没有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监护人的,一般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柏君向记者解释,“民法典的出台,明确规定了这种情形下,首先由民政部门作为国家监护人来承担监护职责。”

同时,柏君表示,即便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仍需谨慎应用这一条款,检察机关及民政部门等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调查、取证,最终确认未成年人的情况是否满足“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条件。

全面寻找适格监护人

围绕变更监护权可能涉及的问题,检察机关、民政部门及社工组织的工作人员,做了不少准备工作。

记者了解到,湖南汨罗、浙江杭州临平、四川合江等地检察院在对变更监护权案件支持起诉前,都曾邀请民政局、法院、社工组织等相关人员一起走访当事人家庭、召开联席会议等,调研、商讨监护权变更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采访中,多位检察官均表示,确定孩子有哪些具有监护资格的亲属,以及对其开展监护意愿调查是工作的重点与难点。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检察院、区法院、民政部门就如何通过司法程序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被监护权进行商讨,并制定相关工作机制。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由地方多家单位联合建立调查评估机制的做法,四川、江苏、江西等多地都有。“临平区检察院在办案中,与区法院、区民政局建立了司法活动中强化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的合作机制,对符合变更监护权、撤销监护权等情形的共同协商处置。”柏君说。

“保护困境儿童权益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通过司法程序为事实无人抚养的孩子找到合适的监护人,解决他们的生存、学习等问题,既能有效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更能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临平区民政局救助管理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主任殷伟光为检察机关推动相关单位合力解决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的做法点赞。

(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检察日报》2023年7月20日第五版未来周刊。

后来怎么样?

2023年5月6日,杭州市临平区检察院以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将此案起诉至法院,王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6月19日,杭州市临平区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2023年6月12日,杭州市临平区法院对变更涉案孩子监护权进行立案。6月19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6月30日,作出变更监护权的判决,明确孩子的监护职责,由当地福利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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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变更监护权

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本文节选自《检察日报》2023年7月20日第5版

撰稿:杨璐嘉

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甚至是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监护人因入狱服刑等情况不能履行监护职责……面对监护人监护不当、未成年人监护缺位等问题,相关主体可以依法起诉变更监护权——

谁有监护权?

“呜哇——”2022年4月某晚,一声啼哭打破了夜晚的沉寂,也引起了在附近散步的魏先生、褚女士夫妇的警觉。

夫妻二人循着声音,在垃圾桶里发现一个黑色塑料袋,打开一看,里面竟然有个刚刚出生几天的婴儿。未及多想,魏先生拨通报警电话,随后,夫妇二人陪同公安民警将婴儿送医。

经调查,王某在医院产下女婴,三天后就将婴儿丢到郊区某垃圾桶内。当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柏君进行讯问、调查时,王某及其家人对女婴的生父信息缄默不言,且拒绝抚养孩子。后来,虽然王某的丈夫提供了几条模糊的线索,但是检察官穷尽多种途径也未能将线索查实。

女婴的母亲已经不适合继续作为监护人,那么孩子该送往何处?如何才能填补孩子缺失的爱?……在对王某遗弃及故意伤害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这一系列问题困扰着办案检察人员。

“首先,应该考虑孩子的近亲属是否有监护能力以及监护意愿。只有在家庭监护缺失时,才由国家来实现兜底保护。”柏君说。

当父母等近亲属不具备监护能力或者监护意愿时,谁有监护权?为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不让监护缺位,临平区检察院尝试将监护权变更为当地民政部门。

那么,监护权转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为撤销不合格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意见》围绕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七种严重情形。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民法典,则为民政部门履行监护困境孤儿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这里暗含了一个监护人确定的顺位。以往在实践中,民政部门通常只对因受到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对于没有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监护人的,一般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柏君向记者解释,“民法典的出台,明确规定了这种情形下,首先由民政部门作为国家监护人来承担监护职责。”

同时,柏君表示,即便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仍需谨慎应用这一条款,检察机关及民政部门等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调查、取证,最终确认未成年人的情况是否满足“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条件。

全面寻找适格监护人

围绕变更监护权可能涉及的问题,检察机关、民政部门及社工组织的工作人员,做了不少准备工作。

记者了解到,湖南汨罗、浙江杭州临平、四川合江等地检察院在对变更监护权案件支持起诉前,都曾邀请民政局、法院、社工组织等相关人员一起走访当事人家庭、召开联席会议等,调研、商讨监护权变更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采访中,多位检察官均表示,确定孩子有哪些具有监护资格的亲属,以及对其开展监护意愿调查是工作的重点与难点。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检察院、区法院、民政部门就如何通过司法程序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被监护权进行商讨,并制定相关工作机制。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由地方多家单位联合建立调查评估机制的做法,四川、江苏、江西等多地都有。“临平区检察院在办案中,与区法院、区民政局建立了司法活动中强化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的合作机制,对符合变更监护权、撤销监护权等情形的共同协商处置。”柏君说。

“保护困境儿童权益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通过司法程序为事实无人抚养的孩子找到合适的监护人,解决他们的生存、学习等问题,既能有效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更能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临平区民政局救助管理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主任殷伟光为检察机关推动相关单位合力解决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的做法点赞。

(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检察日报》2023年7月20日第五版未来周刊。

后来怎么样?

2023年5月6日,杭州市临平区检察院以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将此案起诉至法院,王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6月19日,杭州市临平区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2023年6月12日,杭州市临平区法院对变更涉案孩子监护权进行立案。6月19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6月30日,作出变更监护权的判决,明确孩子的监护职责,由当地福利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