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主办 网站无障碍
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杭检动态
杭检动态
杭州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共同富裕助力“两个先行”典型案事例(第二批)
时间:2022-10-28  作者:  新闻来源:新华社 【字号: | | 】   阅读:
  【编者按】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赋予浙江的重大政治任务。今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检《意见》)。
  杭州检察积极贯彻落实最高检《意见》、省院《实施方案》,以头雁标准、省会担当和务实举措,将助力共富建设与检察能动履职紧密结合;勇担使命、塑造变革,深入实践“2435”战略体系,助力杭州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为在新征程上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01以智能共享促司法公正  绘就共同富裕鲜亮底色——上城区院研发应用“检察数字卷宗”系统助推“政法一体化”提质增效
  02护卫出行安全  护航共富发展——拱墅区院督促整治网约车平台运营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
  03探索帮扶“新路径”  破题共富“大文章”——余杭区院妥善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殊群体综合帮扶案
  04家门口的听证绘就富春山居的共富图景——富阳区院妥善办理吴某某申诉案
  05守牢安全生产“底线”  扎紧共富发展“篱笆”——桐庐县院督促整治餐饮行业燃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06构筑多维救助体系  托起困境儿童“成长梦”——淳安县院妥善办理“事实孤儿”司法救助案

01
以智能共享促司法公正 绘就共同富裕鲜亮底色
——上城区院研发应用“检察数字卷宗”系统助推“政法一体化”提质增效
  【关键词】
  政法一体化  数字卷宗  协同共享  公正高效
  【工作背景】
  浙江省是全国首个在省域范围内实现政法一体化协同办案的省份,自2017年以来,政法机关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刑罚执行等环节全流程开展网上协同办案,大大缩短办案时间,有效维护公平正义。随着政法一体化单轨制应用的深入,传统的对外协同、案卷归档工作模式难以适应数字化办案需求。最高检《意见》提出,支持浙江检察机关开展数字化归档改革试点。为进一步完善一体化单轨制协同、推进档案数字化管理,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上城区院”)在省、市检察院悉心指导下,研发和应用“检察数字卷宗”系统。作为全省数字化改革“数字法治系统——执法办案一体化应用”多跨场景之一,通过检察数字卷宗规范化制作、标准化应用,促进政法一体化系统完善,以规范高效的数字化办案助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工作情况】
  上城区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检察大数据战略”和省委数字化改革的部署要求,组建项目专班,将创新研发“检察数字卷宗系统”作为“一号工程”推进落地落实。一是推进“一中心、两场景”研发。在省、市检察院大力支持下,省市区三级院召开30余次调研座谈会,共梳理公安、法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建议180余条。在明确需求基础上,项目组研发完成数字卷宗中心和数字归档、检察卷对外协同两大场景,于2021年11月上线试运行。目前,已对数字组卷场景和检察卷对外协同场景进行迭代升级,从刑事检察扩展到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完成“四大检察”全覆盖。二是推进刑事数字卷宗全市试点使用。上城区院制定刑事案件数字卷宗协同移送和数字卷宗管理办法两项制度,主动向省、市检察院请示汇报,推动刑事案件数字卷宗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市检察系统,截至2022年9月底,杭州地区共完成线上组卷2234卷,其中上城区院完成1084卷。三是推进数字卷宗向数字归档迭代升级。在最高检和省、市检察院指导下,项目组正探索推进对数据包的逐层校验,通过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卷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验证;并借力检校合作,对数字档案的制作标准、技术标准等进行研究论证,制定制度规范。最终,完成从数字卷宗到数字档案的跨越。
  【典型意义】
  一是“小切口”创新组卷协同,撬动数字法治“大场景”。创新数字组卷场景,将分散的各类文书通过智能排序、编目、拆卷和卷宗目录、封面数据自动回填等功能,实现自动化“一键组卷”,极大提升办案效率。创新对外协同场景,将自动编目组成规范的“检察卷”,通过一体化平台“一键送达”到法院,实现办案“零散协同”到“组卷协同”,进一步提升线上协同办案效率,更适应数字时代需求。该项目获评杭州市“数字法治好应用”,为数字化改革助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积累了有益经验。
  二是贯通司法数据资源,提升大数据法律监督能力。“数字卷宗中心”归集了政法一体化、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浙江检察APP等5个系统的数据,形成司法数据循环利用的“生态库”和卷宗制作的“标准库”。通过对库中海量案件信息、文书、卷宗数据的分析和利用,有助于拓展法律监督广度和深度,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年度创新成果。该系统是“两个先行”背景下,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数据赋能监督的基础工程和创新实践。
  三是促进业务闭环管理,提升公正司法能力。数字卷宗系统记录检察办案全过程,对每一条业务数据留痕,具有防篡改性、可追溯性,促使案件承办人更加自觉规范办案。依托该系统,案件质量评查模式从“纸质阅卷”到“线上评查”,实现对检察办案全过程、全方位动态管控,强化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高水平推进规范司法建设,使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更强、精神共富的成色更足。
  (作者: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刘少蓉、赖之初、张雯)
  
02
护卫出行安全 护航共富发展
——拱墅区院督促整治网约车平台运营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网约车平台治理 公共安全 企业合规 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
  最高检《意见》提出,要服务保障平台经济发展,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引导共享经济等新业态健康发展,有效破解监管缺失、野蛮生长等问题。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拱墅区院”)在办案中发现,某平台网约车司机无从业资质运营,且因疲劳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涉案网约车平台长期向不合规车辆、无资质司机派单,对司机疲劳驾驶疏于管理,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办理情况】
  2021年8月,针对拱墅区院办案中发现的网约车运营安全问题,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市院”)与拱墅区院开展联合调查。经查,涉案平台存在违规派单、入网司机车辆资质审核不严、疲劳驾驶等问题,导致交通安全隐患,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同年11月,拱墅区院从公共安全、企业合规等角度向平台总部及杭州分公司发出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要求加强管理,消除安全隐患。2022年1月,该平台对检察建议作出书面回复,承诺清退不合规车辆、司机,并优化软件设置、强化安全培训。3月,拱墅区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行政监管部门、法学专家、律师、公益诉讼志愿者等多方代表共同检视整改情况。经评议,认为平台现阶段整改效果较合规运营仍有较大差距。根据评议意见,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约谈平台负责人,明确关键症结。同时,平台发布通告暂停在杭业务,进行集中整改。4月,检察机关联合市区两级交通运输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整改评估会议,督促平台就安全运营机制、软件设置、数据推送等问题环节进行逐一整改。目前,该平台已整改到位,通过多方评估后恢复正常运营。
  【典型意义】
  一是汇聚合力,守护新时代出行安全。《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提出,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督促平台企业承担质量和安全保障等责任,推动平台经济为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服务。网约车已成为公众出行的重要方式,成为了关系人民生活幸福的身边事。针对网约车平台监管问题,拱墅区院坚持多元协同共治,集成公开听证、联席会议、约谈磋商、联合评估等方式,汇聚“政学民企律”各方合力。与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治理,织密出行安全“保护网”,守护共富路上人民的高品质生活。
  二是能动履职,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最高检《意见》提出,要服务保障平台经济发展,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引导共享经济等新业态健康发展。拱墅区院坚持依法监督与保障发展并重,对平台存在的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司机车辆不合规、司机疲劳驾驶等问题“把脉问诊”,从安全制度、企业管理、网络运营、数据对接等方面开出“司法康复药方”,帮助企业合规发展。该案成为生动案例在全市网约车教育培训会上现场“说法”,引起行业重视。基于案件办理,与主管部门构建了“检察机关介入、交通公安联动”的监管新模式,为网约车新业态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三是聚焦共享,强化新群体权益保障。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保护劳动者权益就是保障民生。拱墅区院高度重视网约车司机权益保护,邀请区总工会全程参与案件听证、专家论证。基于该案办理,双方进一步出台协作配合意见,深化公益诉讼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能衔接,关注以网约车司机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共同实现好、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胡宇翔、张伊雨、石玉婷)
  
03
探索帮扶“新路径”  破题共富“大文章”
——余杭区院妥善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殊群体综合帮扶案
  【关键词】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综合帮扶  数字检察  “四源治理”
  【基本案情】
  最高检《意见》要求,对困难当事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防止因案致贫返贫。《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中也要求全面建立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其中特别提到了对留守儿童、孤儿、困境儿童的帮扶和救助,以及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制度。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杭区院”)依托自主研发的“四源治理”检察协同监督系统,整合民政、公安等多方数据,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韩某某等6名儿童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标准。
  【办理情况】
  2022年5月,余杭区院通过自主研发的“四源治理”(诉源、警源、访源、安源)检察协同监督系统,对辖区内的司法救助线索进行筛查,共发现6名儿童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该批儿童除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之外,暂时代为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身体状况均较差,部分为残疾人,部分为重点扶贫对象,且无其他生活来源。
  同月,余杭区院对上述6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启动综合帮扶程序,检察官通过查阅民政部门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对6名儿童的家庭生活状况、就学就医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其是否需要社会帮扶进行调研论证。通过对该类特殊群体的综合帮扶,着力探索具有普遍意义的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检察自身高质量发展路径。
  【典型意义】
  一是依托数字赋能,重塑帮扶路径。最高检《意见》指出,要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以数字化赋能法律监督。余杭区院以自主研发的四源治理检察协同监督系统为核心,打通部门数据壁垒,构建集线索发现、接收、处置为一体的帮扶闭环。依托该数字监督系统,可以更便捷地从基层治理平台接收到关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相关信息,通过线索的线上移送,进一步强化一体化融合监督,以数字化改革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运用检察大数据思维,推动法律监督模式重塑性变革。
  二是广纳民意民智,凝聚共富合力。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综合帮扶,是落实最高检《意见》,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举措。余杭区院积极能动履职,通过服务保障“两个先行”,高水平推进共同富裕幸福杭州建设。通过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公开听证,吸取“众人的智慧”参与帮扶,形成救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合力,展示检察环节全过程人民民主监督,保障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持续扩大服务共同富裕的检察影响力,夯实共同富裕的群众基础。
  三是持续精准施策,彰显检察温情。坚持以“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为路径,以“一人一档、精准帮扶”的原则,制定个性化帮扶方案,确保“真帮扶、见实效”。特别是对部分代管亲属系残疾人或扶贫对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联合民政、教育、财政等部门监督落实社会保障、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等政策,着力提升该类困境儿童家庭在共同富裕进程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该案办理相关经验被《检察日报》、《浙江法制报》等媒体转载,并获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推广。
  (作者: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鲍键、沈旸、李圣洁)
  
04
家门口的听证绘就富春山居的共富图景
——富阳区院妥善办理吴某某申诉案
  【关键词】
  刑事申诉 上门听证 多跨协同 多元化解 
  【基本案情】
  最高检《意见》提出,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样板,探索诉源治理新模式,努力把矛盾纠纷防范于早、化解于小。被害人吴某某与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系邻居。2021年年初,马某某与吴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后马某某用拳殴打吴某某,致吴某某头部、身体等多处受伤。经鉴定,吴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以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吴某某不服该刑事判决,向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富阳区院”)提出申诉,认为案发原因认定错误,马某某不符合自首认定,且未赔偿被害人,原判适用缓刑系量刑错误。据此,吴某某多次向区政府、区信访局等部门信访。
  【办理情况】
  为有效化解矛盾,富阳区院领导对此案进行包案办理。经审查发现,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原判处理并无不妥。承办院领导就本案情况向原审法官、当地居委会走访了解,多次接待申诉人,与申诉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被告人是否赔偿等问题进行沟通,有效安抚了申诉人情绪,避免了矛盾激化和蔓延。
  为更好地“因案施策”,富阳区院向吴某某所在小区居委会了解到,吴某某被打之事在所住小区传播,对吴某某造成负面影响;其委托相关单位进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已耗费一年多的时间、精力;吴某某丈夫已退休,夫妻俩收入不高,被告人一直未与其达成赔偿协议,吴某某因此心力憔悴。考虑到吴某某与马某某系邻居,案发前作为朋友多有往来,为更好化解矛盾,疏通信访人的“法结”和“心结”,经吴某某同意,富阳区院于2022年4月在吴某某所在社区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了律师、区矛调中心调解员、申诉人所在街道工作人员代表等参加。经集体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了解到吴某某不肯息诉罢访的核心原因系被告人从未道歉或赔偿后,经现场调解,马某某当场向吴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最终,申诉人表示这份道歉“比什么都重要”,愿意就此息诉罢访。该案例相关经验做法被检察日报、浙江日报刊发。
  【典型意义】
  一是践行为民司法,镌刻诉源治理“枫”景。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身边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是新时代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富阳区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丰富检察办案模式,主动实践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通过公开听证搭建多方调解平台,“上门听证”倾听“心结”,“开门办案”融解“法结”,积极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通过领导包案、带案下访、简易听证、检察调解等方式,抓前端,治未病,以溯源治理夯实共富之基。
  二是情系弱势群体 ,雕琢共同富裕“美”景。聚焦“一老一小”“一残一贫”等特殊群体司法保障,富阳区院发挥“联”字优势,强化与妇联、民政、教育等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救助线索双向互通,综合运用经济救助、生活安置、就学就业援助、心理干预等多种形式,开展精准化、多元化救助。同时,借助矛调中心的“调解名师团”,实现全方位、立体式帮扶,助力推动富春山居的和谐之美,擦亮共富路上的法治底色。
  三是构建长效机制,擘画富春山居“好”景。为放大矛盾化解倍乘效应,富阳区院与区司法局建立检律定期会商机制,并共同会签《关于在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意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律师作用,开展定期接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一站式”多元化服务赋能矛盾化解新生态。同时,健全“办案+”模式内外协同联动机制,联合司法所、人民法庭和乡镇综治部门等资源构建多元解纷共治格局,以一体化协作、一揽子解决,助力“两个先行”,擘画共富路上的善治好景。   
  (作者: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朱笛琴)
  
05
守牢安全生产“底线” 扎紧共富发展“篱笆”
——桐庐县院督促整治餐饮行业燃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燃气安全 诉前检察建议 行业整治 长效监管
  【基本案情】
  最高检《意见》提出,积极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形成公共安全领域社会治理示范。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桐庐县院”)在日常履职中发现县域内餐饮行业普遍存在未安装燃气警报装置的情况。虽然相关职能部门于2021年9月24日联合发布告知书,告知餐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装燃气报警装置,但实际成效未达预期。大多数餐饮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安装,存在安全隐患;亦对餐饮行业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办理情况】
  2021年10月,桐庐县院对涉及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摸排时发现,部分餐饮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安装燃气警报装置。经向餐饮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实,该院确认县域内餐饮行业普遍存在应装未装的问题,遂于同年11月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主管部门督促餐饮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燃气报警装置安装要求,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为防止检察建议“一发了之”,该院持续跟进监督,先后走访县委编办等部门,调取县政府关于燃气安全相关工作的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部门作为餐饮行业燃气警报装置安装工作牵头单位的规定依据。在此基础上,以“我管”促“都管”,多次牵头召开工作协调会,讲事实、摆依据、捋责任,明确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打消顾虑和畏难情绪,促成主管部门从“不愿接收”到“我来牵头”的转变,其他职能部门亦纷纷表态予以支持,齐心协力推动问题整改,共护家门口的安全。截至2022年4月,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累计排查餐饮生产经营单位2034家,督促完成燃气警报装置安装1977家,已完成目标进度的97%以上。今年8月,该院开展“回头看”,餐饮生产经营单位安装燃气警报装置安装率已超过99%,行业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典型意义】
  一是聚焦重点领域,确保防患未“燃”。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以来,使用燃气的餐饮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成为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桐庐县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督作用,积极开展对辖区内餐饮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情况的专项监督,及时让风险隐患“浮出水面”“止于苗头”。以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为检察履职切入点,守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为体系化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贡献基层检察力量。
  二是依法能动履职,破解难点堵点。桐庐县院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一方面充分向部分餐饮生产单位释法说理,告知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召开协调会、磋商会等多种方式,打消相关职能部门畏难情绪,有效破解行政执法难点堵点,着力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老大难”问题,合力守护“人间烟火”安全。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助推综合治理。最高检《意见》要求,对在履职中发现安全生产等涉及公共安全领域带有普遍性的监管执法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堵漏建制,提升社会安全水平。桐庐县院在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主动延伸办案触角,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以及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助力打造监管机制完善、监管责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到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体系,以“我管”促“都管”助推行业整治和系统治理,织密安全监管防护网,以实际履职成效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作者: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娄荣斌、薛路、朱丹萍、谢凯)
  
06
构筑多维救助体系 托起困境儿童“成长梦”
——淳安县院妥善办理“事实孤儿”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事实孤儿 社会救济 部门协助 生活保障
  【基本案情】
  最高检《意见》强调,推动检察办案环节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助力构建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法律服务体系。构建“事实孤儿”救助机制不仅有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更有助于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建设,对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淳安县院”)在办理陆某某案中发现,陆某某因犯罪被羁押,其妻子也因意外不幸离世,家中两个未成年人子女只能由年迈的奶奶抚养,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生活面临困境,继续教育也受到影响。
  【办理情况】
  “事实孤儿”,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虽然父母没有双亡、但原生家庭没有抚养能力或抚养意愿的儿童。2022年1月,淳安县院在办理陆某某一案中发现,陆某某妻子于2021年9月不幸溺水身亡。陆某某归案后,家中两名未成年子女只能与年近八十的祖母共同生活,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两名未成年子女被监护权属于缺位状态,亟需得到保障救助,但相关部门却未及时将两人纳入“事实孤儿”保障范围。发现上述线索后,淳安县院积极协调当地公安、法院、民政部门,共同到陆某某家庭所在村、学校进行实地走访调查,仔细了解其家庭基本情况、生活来源及孩子就学、享受补贴等情况。经审查,两名未成年人确实符合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条件。
  2022年3月,淳安县院依法向当地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对上述两名未成年子女启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程序,并落实国家相关保障政策。民政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为两名“事实孤儿”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同时,针对陆某某11岁幼女上学交通困难问题,淳安县院积极与学校沟通,争取到享受免住宿费和营养餐的待遇。自此,陆某某两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均可领取2057元生活补贴。该案办理经验获《检察日报》《浙江法制报》报道推广。
  【典型意义】
  一是善用“检察建议”,撑起“法治保护伞”。淳安县院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观念,依法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未止步于“就案办案”。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落实“事实孤儿”的基本生活补贴和教育保障,切实解决涉案人员未成年人子女生活困难问题,化解对抗情绪,减少社会戾气,促进良法善治,让群众拥有满满的法治获得感。
  二是巧用“联动机制”,织密“社会保护网”。淳安县院秉持联合协作理念,通过联动共治实现从“单打独斗”到“协同作战”的转变。在办案过程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整合行政机关及社会资源,共同解决经济救助、就学生活安置等问题,推动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线索传递机制,变一时帮扶为长效救助,促进社会治理,真正构建起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法律服务体系,践行“两个先行”。
  三是活用“宣传阵地”,营造“关爱大环境”。淳安县院充分依托“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积极借助主流媒体和网络资源,多渠道、全方位推广宣传,让社会各界更多了解“事实孤儿”保障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事实孤儿”的帮扶救助工作,做到“应救尽救”“应救即救”,确保共富路上“一个都不掉队”。
  (作者: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王鸿琪、吴琦倩)
您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杭检动态

杭州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共同富裕助力“两个先行”典型案事例(第二批)

时间:2022-10-28  作者:  新闻来源:新华社  
  【编者按】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赋予浙江的重大政治任务。今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检《意见》)。
  杭州检察积极贯彻落实最高检《意见》、省院《实施方案》,以头雁标准、省会担当和务实举措,将助力共富建设与检察能动履职紧密结合;勇担使命、塑造变革,深入实践“2435”战略体系,助力杭州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为在新征程上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01以智能共享促司法公正  绘就共同富裕鲜亮底色——上城区院研发应用“检察数字卷宗”系统助推“政法一体化”提质增效
  02护卫出行安全  护航共富发展——拱墅区院督促整治网约车平台运营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
  03探索帮扶“新路径”  破题共富“大文章”——余杭区院妥善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殊群体综合帮扶案
  04家门口的听证绘就富春山居的共富图景——富阳区院妥善办理吴某某申诉案
  05守牢安全生产“底线”  扎紧共富发展“篱笆”——桐庐县院督促整治餐饮行业燃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06构筑多维救助体系  托起困境儿童“成长梦”——淳安县院妥善办理“事实孤儿”司法救助案

01
以智能共享促司法公正 绘就共同富裕鲜亮底色
——上城区院研发应用“检察数字卷宗”系统助推“政法一体化”提质增效
  【关键词】
  政法一体化  数字卷宗  协同共享  公正高效
  【工作背景】
  浙江省是全国首个在省域范围内实现政法一体化协同办案的省份,自2017年以来,政法机关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刑罚执行等环节全流程开展网上协同办案,大大缩短办案时间,有效维护公平正义。随着政法一体化单轨制应用的深入,传统的对外协同、案卷归档工作模式难以适应数字化办案需求。最高检《意见》提出,支持浙江检察机关开展数字化归档改革试点。为进一步完善一体化单轨制协同、推进档案数字化管理,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上城区院”)在省、市检察院悉心指导下,研发和应用“检察数字卷宗”系统。作为全省数字化改革“数字法治系统——执法办案一体化应用”多跨场景之一,通过检察数字卷宗规范化制作、标准化应用,促进政法一体化系统完善,以规范高效的数字化办案助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工作情况】
  上城区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检察大数据战略”和省委数字化改革的部署要求,组建项目专班,将创新研发“检察数字卷宗系统”作为“一号工程”推进落地落实。一是推进“一中心、两场景”研发。在省、市检察院大力支持下,省市区三级院召开30余次调研座谈会,共梳理公安、法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建议180余条。在明确需求基础上,项目组研发完成数字卷宗中心和数字归档、检察卷对外协同两大场景,于2021年11月上线试运行。目前,已对数字组卷场景和检察卷对外协同场景进行迭代升级,从刑事检察扩展到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完成“四大检察”全覆盖。二是推进刑事数字卷宗全市试点使用。上城区院制定刑事案件数字卷宗协同移送和数字卷宗管理办法两项制度,主动向省、市检察院请示汇报,推动刑事案件数字卷宗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市检察系统,截至2022年9月底,杭州地区共完成线上组卷2234卷,其中上城区院完成1084卷。三是推进数字卷宗向数字归档迭代升级。在最高检和省、市检察院指导下,项目组正探索推进对数据包的逐层校验,通过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卷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验证;并借力检校合作,对数字档案的制作标准、技术标准等进行研究论证,制定制度规范。最终,完成从数字卷宗到数字档案的跨越。
  【典型意义】
  一是“小切口”创新组卷协同,撬动数字法治“大场景”。创新数字组卷场景,将分散的各类文书通过智能排序、编目、拆卷和卷宗目录、封面数据自动回填等功能,实现自动化“一键组卷”,极大提升办案效率。创新对外协同场景,将自动编目组成规范的“检察卷”,通过一体化平台“一键送达”到法院,实现办案“零散协同”到“组卷协同”,进一步提升线上协同办案效率,更适应数字时代需求。该项目获评杭州市“数字法治好应用”,为数字化改革助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积累了有益经验。
  二是贯通司法数据资源,提升大数据法律监督能力。“数字卷宗中心”归集了政法一体化、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浙江检察APP等5个系统的数据,形成司法数据循环利用的“生态库”和卷宗制作的“标准库”。通过对库中海量案件信息、文书、卷宗数据的分析和利用,有助于拓展法律监督广度和深度,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年度创新成果。该系统是“两个先行”背景下,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数据赋能监督的基础工程和创新实践。
  三是促进业务闭环管理,提升公正司法能力。数字卷宗系统记录检察办案全过程,对每一条业务数据留痕,具有防篡改性、可追溯性,促使案件承办人更加自觉规范办案。依托该系统,案件质量评查模式从“纸质阅卷”到“线上评查”,实现对检察办案全过程、全方位动态管控,强化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高水平推进规范司法建设,使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更强、精神共富的成色更足。
  (作者: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刘少蓉、赖之初、张雯)
  
02
护卫出行安全 护航共富发展
——拱墅区院督促整治网约车平台运营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网约车平台治理 公共安全 企业合规 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
  最高检《意见》提出,要服务保障平台经济发展,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引导共享经济等新业态健康发展,有效破解监管缺失、野蛮生长等问题。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拱墅区院”)在办案中发现,某平台网约车司机无从业资质运营,且因疲劳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涉案网约车平台长期向不合规车辆、无资质司机派单,对司机疲劳驾驶疏于管理,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办理情况】
  2021年8月,针对拱墅区院办案中发现的网约车运营安全问题,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市院”)与拱墅区院开展联合调查。经查,涉案平台存在违规派单、入网司机车辆资质审核不严、疲劳驾驶等问题,导致交通安全隐患,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同年11月,拱墅区院从公共安全、企业合规等角度向平台总部及杭州分公司发出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要求加强管理,消除安全隐患。2022年1月,该平台对检察建议作出书面回复,承诺清退不合规车辆、司机,并优化软件设置、强化安全培训。3月,拱墅区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行政监管部门、法学专家、律师、公益诉讼志愿者等多方代表共同检视整改情况。经评议,认为平台现阶段整改效果较合规运营仍有较大差距。根据评议意见,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约谈平台负责人,明确关键症结。同时,平台发布通告暂停在杭业务,进行集中整改。4月,检察机关联合市区两级交通运输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整改评估会议,督促平台就安全运营机制、软件设置、数据推送等问题环节进行逐一整改。目前,该平台已整改到位,通过多方评估后恢复正常运营。
  【典型意义】
  一是汇聚合力,守护新时代出行安全。《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提出,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督促平台企业承担质量和安全保障等责任,推动平台经济为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服务。网约车已成为公众出行的重要方式,成为了关系人民生活幸福的身边事。针对网约车平台监管问题,拱墅区院坚持多元协同共治,集成公开听证、联席会议、约谈磋商、联合评估等方式,汇聚“政学民企律”各方合力。与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治理,织密出行安全“保护网”,守护共富路上人民的高品质生活。
  二是能动履职,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最高检《意见》提出,要服务保障平台经济发展,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引导共享经济等新业态健康发展。拱墅区院坚持依法监督与保障发展并重,对平台存在的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司机车辆不合规、司机疲劳驾驶等问题“把脉问诊”,从安全制度、企业管理、网络运营、数据对接等方面开出“司法康复药方”,帮助企业合规发展。该案成为生动案例在全市网约车教育培训会上现场“说法”,引起行业重视。基于案件办理,与主管部门构建了“检察机关介入、交通公安联动”的监管新模式,为网约车新业态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三是聚焦共享,强化新群体权益保障。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保护劳动者权益就是保障民生。拱墅区院高度重视网约车司机权益保护,邀请区总工会全程参与案件听证、专家论证。基于该案办理,双方进一步出台协作配合意见,深化公益诉讼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能衔接,关注以网约车司机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共同实现好、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胡宇翔、张伊雨、石玉婷)
  
03
探索帮扶“新路径”  破题共富“大文章”
——余杭区院妥善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殊群体综合帮扶案
  【关键词】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综合帮扶  数字检察  “四源治理”
  【基本案情】
  最高检《意见》要求,对困难当事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防止因案致贫返贫。《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中也要求全面建立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其中特别提到了对留守儿童、孤儿、困境儿童的帮扶和救助,以及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制度。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杭区院”)依托自主研发的“四源治理”检察协同监督系统,整合民政、公安等多方数据,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韩某某等6名儿童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标准。
  【办理情况】
  2022年5月,余杭区院通过自主研发的“四源治理”(诉源、警源、访源、安源)检察协同监督系统,对辖区内的司法救助线索进行筛查,共发现6名儿童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该批儿童除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之外,暂时代为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身体状况均较差,部分为残疾人,部分为重点扶贫对象,且无其他生活来源。
  同月,余杭区院对上述6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启动综合帮扶程序,检察官通过查阅民政部门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对6名儿童的家庭生活状况、就学就医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其是否需要社会帮扶进行调研论证。通过对该类特殊群体的综合帮扶,着力探索具有普遍意义的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检察自身高质量发展路径。
  【典型意义】
  一是依托数字赋能,重塑帮扶路径。最高检《意见》指出,要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以数字化赋能法律监督。余杭区院以自主研发的四源治理检察协同监督系统为核心,打通部门数据壁垒,构建集线索发现、接收、处置为一体的帮扶闭环。依托该数字监督系统,可以更便捷地从基层治理平台接收到关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相关信息,通过线索的线上移送,进一步强化一体化融合监督,以数字化改革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运用检察大数据思维,推动法律监督模式重塑性变革。
  二是广纳民意民智,凝聚共富合力。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综合帮扶,是落实最高检《意见》,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举措。余杭区院积极能动履职,通过服务保障“两个先行”,高水平推进共同富裕幸福杭州建设。通过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公开听证,吸取“众人的智慧”参与帮扶,形成救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合力,展示检察环节全过程人民民主监督,保障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持续扩大服务共同富裕的检察影响力,夯实共同富裕的群众基础。
  三是持续精准施策,彰显检察温情。坚持以“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为路径,以“一人一档、精准帮扶”的原则,制定个性化帮扶方案,确保“真帮扶、见实效”。特别是对部分代管亲属系残疾人或扶贫对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联合民政、教育、财政等部门监督落实社会保障、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等政策,着力提升该类困境儿童家庭在共同富裕进程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该案办理相关经验被《检察日报》、《浙江法制报》等媒体转载,并获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推广。
  (作者: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鲍键、沈旸、李圣洁)
  
04
家门口的听证绘就富春山居的共富图景
——富阳区院妥善办理吴某某申诉案
  【关键词】
  刑事申诉 上门听证 多跨协同 多元化解 
  【基本案情】
  最高检《意见》提出,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样板,探索诉源治理新模式,努力把矛盾纠纷防范于早、化解于小。被害人吴某某与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系邻居。2021年年初,马某某与吴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后马某某用拳殴打吴某某,致吴某某头部、身体等多处受伤。经鉴定,吴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以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吴某某不服该刑事判决,向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富阳区院”)提出申诉,认为案发原因认定错误,马某某不符合自首认定,且未赔偿被害人,原判适用缓刑系量刑错误。据此,吴某某多次向区政府、区信访局等部门信访。
  【办理情况】
  为有效化解矛盾,富阳区院领导对此案进行包案办理。经审查发现,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原判处理并无不妥。承办院领导就本案情况向原审法官、当地居委会走访了解,多次接待申诉人,与申诉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被告人是否赔偿等问题进行沟通,有效安抚了申诉人情绪,避免了矛盾激化和蔓延。
  为更好地“因案施策”,富阳区院向吴某某所在小区居委会了解到,吴某某被打之事在所住小区传播,对吴某某造成负面影响;其委托相关单位进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已耗费一年多的时间、精力;吴某某丈夫已退休,夫妻俩收入不高,被告人一直未与其达成赔偿协议,吴某某因此心力憔悴。考虑到吴某某与马某某系邻居,案发前作为朋友多有往来,为更好化解矛盾,疏通信访人的“法结”和“心结”,经吴某某同意,富阳区院于2022年4月在吴某某所在社区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了律师、区矛调中心调解员、申诉人所在街道工作人员代表等参加。经集体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了解到吴某某不肯息诉罢访的核心原因系被告人从未道歉或赔偿后,经现场调解,马某某当场向吴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最终,申诉人表示这份道歉“比什么都重要”,愿意就此息诉罢访。该案例相关经验做法被检察日报、浙江日报刊发。
  【典型意义】
  一是践行为民司法,镌刻诉源治理“枫”景。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身边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是新时代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富阳区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丰富检察办案模式,主动实践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通过公开听证搭建多方调解平台,“上门听证”倾听“心结”,“开门办案”融解“法结”,积极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通过领导包案、带案下访、简易听证、检察调解等方式,抓前端,治未病,以溯源治理夯实共富之基。
  二是情系弱势群体 ,雕琢共同富裕“美”景。聚焦“一老一小”“一残一贫”等特殊群体司法保障,富阳区院发挥“联”字优势,强化与妇联、民政、教育等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救助线索双向互通,综合运用经济救助、生活安置、就学就业援助、心理干预等多种形式,开展精准化、多元化救助。同时,借助矛调中心的“调解名师团”,实现全方位、立体式帮扶,助力推动富春山居的和谐之美,擦亮共富路上的法治底色。
  三是构建长效机制,擘画富春山居“好”景。为放大矛盾化解倍乘效应,富阳区院与区司法局建立检律定期会商机制,并共同会签《关于在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意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律师作用,开展定期接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一站式”多元化服务赋能矛盾化解新生态。同时,健全“办案+”模式内外协同联动机制,联合司法所、人民法庭和乡镇综治部门等资源构建多元解纷共治格局,以一体化协作、一揽子解决,助力“两个先行”,擘画共富路上的善治好景。   
  (作者: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朱笛琴)
  
05
守牢安全生产“底线” 扎紧共富发展“篱笆”
——桐庐县院督促整治餐饮行业燃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燃气安全 诉前检察建议 行业整治 长效监管
  【基本案情】
  最高检《意见》提出,积极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形成公共安全领域社会治理示范。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桐庐县院”)在日常履职中发现县域内餐饮行业普遍存在未安装燃气警报装置的情况。虽然相关职能部门于2021年9月24日联合发布告知书,告知餐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装燃气报警装置,但实际成效未达预期。大多数餐饮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安装,存在安全隐患;亦对餐饮行业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办理情况】
  2021年10月,桐庐县院对涉及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摸排时发现,部分餐饮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安装燃气警报装置。经向餐饮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实,该院确认县域内餐饮行业普遍存在应装未装的问题,遂于同年11月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主管部门督促餐饮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燃气报警装置安装要求,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为防止检察建议“一发了之”,该院持续跟进监督,先后走访县委编办等部门,调取县政府关于燃气安全相关工作的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部门作为餐饮行业燃气警报装置安装工作牵头单位的规定依据。在此基础上,以“我管”促“都管”,多次牵头召开工作协调会,讲事实、摆依据、捋责任,明确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打消顾虑和畏难情绪,促成主管部门从“不愿接收”到“我来牵头”的转变,其他职能部门亦纷纷表态予以支持,齐心协力推动问题整改,共护家门口的安全。截至2022年4月,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累计排查餐饮生产经营单位2034家,督促完成燃气警报装置安装1977家,已完成目标进度的97%以上。今年8月,该院开展“回头看”,餐饮生产经营单位安装燃气警报装置安装率已超过99%,行业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典型意义】
  一是聚焦重点领域,确保防患未“燃”。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以来,使用燃气的餐饮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成为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桐庐县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督作用,积极开展对辖区内餐饮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情况的专项监督,及时让风险隐患“浮出水面”“止于苗头”。以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为检察履职切入点,守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为体系化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贡献基层检察力量。
  二是依法能动履职,破解难点堵点。桐庐县院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一方面充分向部分餐饮生产单位释法说理,告知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召开协调会、磋商会等多种方式,打消相关职能部门畏难情绪,有效破解行政执法难点堵点,着力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老大难”问题,合力守护“人间烟火”安全。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助推综合治理。最高检《意见》要求,对在履职中发现安全生产等涉及公共安全领域带有普遍性的监管执法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堵漏建制,提升社会安全水平。桐庐县院在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主动延伸办案触角,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以及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助力打造监管机制完善、监管责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到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体系,以“我管”促“都管”助推行业整治和系统治理,织密安全监管防护网,以实际履职成效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作者: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娄荣斌、薛路、朱丹萍、谢凯)
  
06
构筑多维救助体系 托起困境儿童“成长梦”
——淳安县院妥善办理“事实孤儿”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事实孤儿 社会救济 部门协助 生活保障
  【基本案情】
  最高检《意见》强调,推动检察办案环节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助力构建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法律服务体系。构建“事实孤儿”救助机制不仅有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更有助于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建设,对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淳安县院”)在办理陆某某案中发现,陆某某因犯罪被羁押,其妻子也因意外不幸离世,家中两个未成年人子女只能由年迈的奶奶抚养,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生活面临困境,继续教育也受到影响。
  【办理情况】
  “事实孤儿”,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虽然父母没有双亡、但原生家庭没有抚养能力或抚养意愿的儿童。2022年1月,淳安县院在办理陆某某一案中发现,陆某某妻子于2021年9月不幸溺水身亡。陆某某归案后,家中两名未成年子女只能与年近八十的祖母共同生活,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两名未成年子女被监护权属于缺位状态,亟需得到保障救助,但相关部门却未及时将两人纳入“事实孤儿”保障范围。发现上述线索后,淳安县院积极协调当地公安、法院、民政部门,共同到陆某某家庭所在村、学校进行实地走访调查,仔细了解其家庭基本情况、生活来源及孩子就学、享受补贴等情况。经审查,两名未成年人确实符合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条件。
  2022年3月,淳安县院依法向当地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对上述两名未成年子女启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程序,并落实国家相关保障政策。民政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为两名“事实孤儿”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同时,针对陆某某11岁幼女上学交通困难问题,淳安县院积极与学校沟通,争取到享受免住宿费和营养餐的待遇。自此,陆某某两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均可领取2057元生活补贴。该案办理经验获《检察日报》《浙江法制报》报道推广。
  【典型意义】
  一是善用“检察建议”,撑起“法治保护伞”。淳安县院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观念,依法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未止步于“就案办案”。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落实“事实孤儿”的基本生活补贴和教育保障,切实解决涉案人员未成年人子女生活困难问题,化解对抗情绪,减少社会戾气,促进良法善治,让群众拥有满满的法治获得感。
  二是巧用“联动机制”,织密“社会保护网”。淳安县院秉持联合协作理念,通过联动共治实现从“单打独斗”到“协同作战”的转变。在办案过程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整合行政机关及社会资源,共同解决经济救助、就学生活安置等问题,推动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线索传递机制,变一时帮扶为长效救助,促进社会治理,真正构建起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法律服务体系,践行“两个先行”。
  三是活用“宣传阵地”,营造“关爱大环境”。淳安县院充分依托“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积极借助主流媒体和网络资源,多渠道、全方位推广宣传,让社会各界更多了解“事实孤儿”保障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事实孤儿”的帮扶救助工作,做到“应救尽救”“应救即救”,确保共富路上“一个都不掉队”。
  (作者: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王鸿琪、吴琦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