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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个!这个《指引》聚焦非法捕捞案件行刑衔接
时间:2022-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   阅读:

日前,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出台《杭州市非法捕捞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引(试行)》,进一步统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标准和尺度,依法惩治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为钱塘江生物资源保护提供有效助力。据悉,这是全省市级层面首个涉及非法捕捞案件的行刑衔接工作指引。

近年来,在杭州钱塘江实施禁渔管理期间,非法捕捞者在禁渔区以非法方式捕捞鳗鱼苗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钱塘江的水生环境,杭州检察机关近期依法办结了一批非法捕捞鳗鱼苗案件。结合办案实践,《指引》中的《杭州市非法捕捞案件移送标准及证据要求》,通过12条类案指引,严格厘清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与非罪”的司法界限,明确了刑事立案标准和证据要求,为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办理非法捕捞案件提供了扎实有力的办案支撑。

《指引》要求,对于非法捕捞案件,要早发现、早移送、早介入。农业农村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捕捞犯罪,达到移送标准和证据要求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不涉嫌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指引》更加注重检察机关在非法捕捞案件行刑衔接过程中的全流程监督,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对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对农业农村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所作出的立案、不立案以及撤销案件等决定均需抄送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门不移送涉嫌非法捕捞犯罪案件的,同级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要求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为保障行刑衔接顺畅,《指引》还细化规定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专门性问题咨询等长效工作机制,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共同开展案件调查。同时,要求各部门积极建设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受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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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个!这个《指引》聚焦非法捕捞案件行刑衔接

时间:2022-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日前,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出台《杭州市非法捕捞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引(试行)》,进一步统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标准和尺度,依法惩治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为钱塘江生物资源保护提供有效助力。据悉,这是全省市级层面首个涉及非法捕捞案件的行刑衔接工作指引。

近年来,在杭州钱塘江实施禁渔管理期间,非法捕捞者在禁渔区以非法方式捕捞鳗鱼苗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钱塘江的水生环境,杭州检察机关近期依法办结了一批非法捕捞鳗鱼苗案件。结合办案实践,《指引》中的《杭州市非法捕捞案件移送标准及证据要求》,通过12条类案指引,严格厘清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与非罪”的司法界限,明确了刑事立案标准和证据要求,为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办理非法捕捞案件提供了扎实有力的办案支撑。

《指引》要求,对于非法捕捞案件,要早发现、早移送、早介入。农业农村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捕捞犯罪,达到移送标准和证据要求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不涉嫌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指引》更加注重检察机关在非法捕捞案件行刑衔接过程中的全流程监督,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对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对农业农村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所作出的立案、不立案以及撤销案件等决定均需抄送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门不移送涉嫌非法捕捞犯罪案件的,同级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要求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为保障行刑衔接顺畅,《指引》还细化规定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专门性问题咨询等长效工作机制,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共同开展案件调查。同时,要求各部门积极建设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受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