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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十佳!
时间:2022-12-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   阅读: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揭晓了2021-2022年度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类十佳和优秀检察建议评选结果:其中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就粮食购销领域管理漏洞向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入选十佳检察建议。


据了解,为落实好最高检党组“质量建设年”部署,进一步推动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能动履职,引导规范职务犯罪检察类检察建议制发和跟踪落实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有效促进腐败问题的诉源治理,2022年8月,最高检第三检察厅组织开展了职务犯罪检察类优秀检察建议评选活动。活动过程中,全国32个省级院共报送了检察建议优秀案例124个。后经各省级检察院推荐、实务专家评审、征求最高检有关部门意见,并报最高检领导审批,最终评选出10份十佳检察建议,20份优秀检察建议。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杭余检建〔2022〕4号


某公司:


你单位所属某分公司某粮库保管员赵某某涉嫌贪污、诈骗罪一案,日前已由本院依法提起公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赵某某利用担任粮库保管员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至2020年,骗取粮食补贴、奖励、赚取粮食差价和盗卖粮食,共计价值人民币27万余元。


粮食安全事关国运民生。基层粮库在粮食收购、储存、保管等重点环节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赵某某案件的发生,反映出你公司在基层粮库管理制度、监管职责落实、行业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漏洞。本院经过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需要改进:


一、粮食订单制度存在漏洞


现有粮食订单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给不法分子实施骗取补贴、损害种粮农民利益等行为以可乘之机。


一是订单量确定环节,种植面积、亩产平均数量的确定不够精准。目前订单小麦亩均产量确定为250公斤/亩,高于本地农户实际产量,种粮大户无法完成订单。赵某某正是利用订单亩均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值,与种粮大户相互勾结,以外地粮冒充订单粮骗取粮食奖励、补贴。


二是订单粮收购认定环节,存在工作人员权责不清、人员混用、权力集中等问题。赵某某一人身兼验货员、司磅员、保管员、监仓员等岗位,一人包办以外地粮冒充订单粮予以收购全过程。未能实现多个岗位相互制约的制度设计初衷。在订单粮收购中,也未按规定核查种粮大户身份,划码单随意由他人代签,工作人员未按职责随意乱签名或不签名。


二、对基层粮库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你公司在基层粮库的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监管缺位、落实乏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监督管理不到位。目前你公司已有《粮油出入库管理制度》《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粮食订单落实流程》等制度,但已有制度中并未明确监管的职能部门和职责,不利于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监督管理不到位。比如在进出车辆管理上没有严格落实进出粮库车辆报备制度,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安保人员形同虚设,导致部分工作人员随意安排车辆进出粮库,为盗卖粮食提供方便之门。赵某某案件中正是因为没有落实进出粮库车辆报备制度,导致其盗卖粮食的行为得逞。


二是重点岗位任职时间过长。本案赵某某在某粮库任保管员近30年,未更换过工作单位及工作岗位,资历老、人头熟,长期任职后产生权力寻租的空间,也产生腐败的温床。


三是监督方式单一。你公司对基层粮库的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且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滞后,不利于保护粮食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侵害。如赵某某案件中反映,在赵某某骗取补贴、盗卖粮食过程中,均没有任何监督监管体制,赵某某等人轻易实现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目的。


四是问责机制不明确。对于有损粮食安全工作坑农损农、骗取国家财产的不良行为未能制定严明的问责机制。未明确相关行为责任及主体责任,也未明确对于涉嫌犯罪的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导致对部分责任人员未能及时追究责任。


三、廉政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育力度不够


经调查了解,你公司在基层粮库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工作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廉政教育活动较少,未能充分发挥公司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二是职业道德培育仍需加强,基层粮库工作人员缺乏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廉洁自律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有待加强。


为进一步推动基层粮库健康发展,有效预防和减少粮食领域职务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结合审查办理案件和前期调研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粮食订单、管理制度。


建议你公司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订单粮落实工作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相关制度。一是结合实际制定合理订单粮政策。核实确定粮食直补土地面积、种植作物情况、实际产量等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订单粮政策,对种粮大户及订单合同实行动态化管理。二是梳理基层粮库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针对基层粮库工作人员长期固定、权责不清、人员混用的情况建立人员轮岗制等制度。按照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的要求,制定、细化相关规定,建立常备可操作的《工作守则》,细化工作人员权责和履职程序,规范细化收粮流程。三是依托人工与数智手段,严格落实粮食收购、出库、入库制度。借力数智化手段,构建数字粮仓,将智能传感技术、通讯技术、计算机技术、射频识别技术、自动控制技术、专家决策系统等技术手段,应用于粮食日常仓储管理以及粮食购销等业务流程。为确保订单粮制度的落实,可以在收粮时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增加对进出粮库车辆的管理,实行报备核查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和公司内部核查制度。


针对粮食购销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现状,必须在粮食的采购、储存、销售以及粮库工程建设等环节,建立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健全监管制度,明确主体责任。在工作办法、工作流程中明确监督机构和监管职责,细化监管责任,确保监督机制的可操作性,堵塞漏洞,实现粮食购销领域常治长效。二是拓宽监督渠道,实施全过程监督。依托数字粮仓的建设,拓展监督渠道,实行数字监督,对收粮、售粮、粮食损耗率等实行可视化数字监督。畅通对粮食直补资金上报、审核和发放的全过程监督,做好公开公示,确保其规范透明有效运行。将监督贯穿于收粮、售粮、仓储的全过程。三是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核查及问责机制,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业务权限,整改业务流程,明晰问责机制。把收购情况作为必查项目,严查收购中的各类问题;出库、入库账目由公司统一封存以备内部核查,严格保管出、入库登记,防止保管员私自篡改出入库记录。严格完善日、月、季、半年盘点制度,杜绝主管领导数据盘查走形式。


三、全面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


建议你公司按照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精神,充分发挥公司党组织在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主导作用,更加扎实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一是牢牢抓住关键岗位干部,充分发挥公司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党内各项组织生活制度,用好谈心谈话制度,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二是对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的有关违规、失德失范人员进行甄别处理,实施行业惩戒。建立健全粮库工作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对在从业、履职中违规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议在一定时期禁止其从事粮库保管员工作。


以上建议,请你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若有异议,在收到本建议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可向本院提出;若无异议,请在收到建议书后两个月内,将落实情况书面函告本院。本院也将协助你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粮食领域数智安全发展。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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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十佳!

时间:2022-12-30  作者:  新闻来源: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揭晓了2021-2022年度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类十佳和优秀检察建议评选结果:其中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就粮食购销领域管理漏洞向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入选十佳检察建议。


据了解,为落实好最高检党组“质量建设年”部署,进一步推动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能动履职,引导规范职务犯罪检察类检察建议制发和跟踪落实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有效促进腐败问题的诉源治理,2022年8月,最高检第三检察厅组织开展了职务犯罪检察类优秀检察建议评选活动。活动过程中,全国32个省级院共报送了检察建议优秀案例124个。后经各省级检察院推荐、实务专家评审、征求最高检有关部门意见,并报最高检领导审批,最终评选出10份十佳检察建议,20份优秀检察建议。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杭余检建〔2022〕4号


某公司:


你单位所属某分公司某粮库保管员赵某某涉嫌贪污、诈骗罪一案,日前已由本院依法提起公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赵某某利用担任粮库保管员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至2020年,骗取粮食补贴、奖励、赚取粮食差价和盗卖粮食,共计价值人民币27万余元。


粮食安全事关国运民生。基层粮库在粮食收购、储存、保管等重点环节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赵某某案件的发生,反映出你公司在基层粮库管理制度、监管职责落实、行业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漏洞。本院经过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需要改进:


一、粮食订单制度存在漏洞


现有粮食订单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给不法分子实施骗取补贴、损害种粮农民利益等行为以可乘之机。


一是订单量确定环节,种植面积、亩产平均数量的确定不够精准。目前订单小麦亩均产量确定为250公斤/亩,高于本地农户实际产量,种粮大户无法完成订单。赵某某正是利用订单亩均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值,与种粮大户相互勾结,以外地粮冒充订单粮骗取粮食奖励、补贴。


二是订单粮收购认定环节,存在工作人员权责不清、人员混用、权力集中等问题。赵某某一人身兼验货员、司磅员、保管员、监仓员等岗位,一人包办以外地粮冒充订单粮予以收购全过程。未能实现多个岗位相互制约的制度设计初衷。在订单粮收购中,也未按规定核查种粮大户身份,划码单随意由他人代签,工作人员未按职责随意乱签名或不签名。


二、对基层粮库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你公司在基层粮库的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监管缺位、落实乏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监督管理不到位。目前你公司已有《粮油出入库管理制度》《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粮食订单落实流程》等制度,但已有制度中并未明确监管的职能部门和职责,不利于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监督管理不到位。比如在进出车辆管理上没有严格落实进出粮库车辆报备制度,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安保人员形同虚设,导致部分工作人员随意安排车辆进出粮库,为盗卖粮食提供方便之门。赵某某案件中正是因为没有落实进出粮库车辆报备制度,导致其盗卖粮食的行为得逞。


二是重点岗位任职时间过长。本案赵某某在某粮库任保管员近30年,未更换过工作单位及工作岗位,资历老、人头熟,长期任职后产生权力寻租的空间,也产生腐败的温床。


三是监督方式单一。你公司对基层粮库的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且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滞后,不利于保护粮食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侵害。如赵某某案件中反映,在赵某某骗取补贴、盗卖粮食过程中,均没有任何监督监管体制,赵某某等人轻易实现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目的。


四是问责机制不明确。对于有损粮食安全工作坑农损农、骗取国家财产的不良行为未能制定严明的问责机制。未明确相关行为责任及主体责任,也未明确对于涉嫌犯罪的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导致对部分责任人员未能及时追究责任。


三、廉政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育力度不够


经调查了解,你公司在基层粮库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工作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廉政教育活动较少,未能充分发挥公司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二是职业道德培育仍需加强,基层粮库工作人员缺乏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廉洁自律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有待加强。


为进一步推动基层粮库健康发展,有效预防和减少粮食领域职务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结合审查办理案件和前期调研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粮食订单、管理制度。


建议你公司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订单粮落实工作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相关制度。一是结合实际制定合理订单粮政策。核实确定粮食直补土地面积、种植作物情况、实际产量等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订单粮政策,对种粮大户及订单合同实行动态化管理。二是梳理基层粮库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针对基层粮库工作人员长期固定、权责不清、人员混用的情况建立人员轮岗制等制度。按照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的要求,制定、细化相关规定,建立常备可操作的《工作守则》,细化工作人员权责和履职程序,规范细化收粮流程。三是依托人工与数智手段,严格落实粮食收购、出库、入库制度。借力数智化手段,构建数字粮仓,将智能传感技术、通讯技术、计算机技术、射频识别技术、自动控制技术、专家决策系统等技术手段,应用于粮食日常仓储管理以及粮食购销等业务流程。为确保订单粮制度的落实,可以在收粮时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增加对进出粮库车辆的管理,实行报备核查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和公司内部核查制度。


针对粮食购销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现状,必须在粮食的采购、储存、销售以及粮库工程建设等环节,建立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健全监管制度,明确主体责任。在工作办法、工作流程中明确监督机构和监管职责,细化监管责任,确保监督机制的可操作性,堵塞漏洞,实现粮食购销领域常治长效。二是拓宽监督渠道,实施全过程监督。依托数字粮仓的建设,拓展监督渠道,实行数字监督,对收粮、售粮、粮食损耗率等实行可视化数字监督。畅通对粮食直补资金上报、审核和发放的全过程监督,做好公开公示,确保其规范透明有效运行。将监督贯穿于收粮、售粮、仓储的全过程。三是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核查及问责机制,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业务权限,整改业务流程,明晰问责机制。把收购情况作为必查项目,严查收购中的各类问题;出库、入库账目由公司统一封存以备内部核查,严格保管出、入库登记,防止保管员私自篡改出入库记录。严格完善日、月、季、半年盘点制度,杜绝主管领导数据盘查走形式。


三、全面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


建议你公司按照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精神,充分发挥公司党组织在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主导作用,更加扎实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一是牢牢抓住关键岗位干部,充分发挥公司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党内各项组织生活制度,用好谈心谈话制度,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二是对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的有关违规、失德失范人员进行甄别处理,实施行业惩戒。建立健全粮库工作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对在从业、履职中违规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议在一定时期禁止其从事粮库保管员工作。


以上建议,请你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若有异议,在收到本建议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可向本院提出;若无异议,请在收到建议书后两个月内,将落实情况书面函告本院。本院也将协助你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粮食领域数智安全发展。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