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9日经职工全体会议审议,经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杭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自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事务保障中心(浙江省检察官进修学院杭州分院)。中文域名: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事务保障中心.公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866号。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中共杭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第四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26.8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行政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承办案件记录、档案整理等检察事务保障工作;承担全市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任务和上级检察机关委托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本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坚持公益属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三)依法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负责本单位的业务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四)依法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审查本单位的章程草案;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的主任、副主任;
(三)负责本单位职工招录、培训、考核、晋升等干部人事工作;
(四)为本单位提供稳定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开办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五)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六)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运行;
(七)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六)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七)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五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六条 本单位依托市检察院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党组织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应得到相应保障,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七条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事务保障中心(浙江省检察官进修学院杭州分院)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是本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全面负责业务和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由举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和省市委、上级检察机关关于检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贯彻举办单位党组决定的关于本单位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研究本单位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四)研究提出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重大财务问题的初步意见;
(五)研究提出本单位重大基建、维修与采购项目,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重大项目的招投标事宜的初步意见;
(六)讨论提出对职工实施的重要行政奖励或处分,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初步意见;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利益关联者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2个内设机构,分别为:综合科、业务科。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职工会议制度,职工会议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会议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确保公益属性是本单位管理的核心。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公益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公益服务质量,提升服务对象满意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不得从事公益职责相关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本单位宗旨和公益目标,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和履职情况并接受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二十八条 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推动公益服务、内部管理的数字化建设。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全额补助)、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培训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遵循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规定,强化成本核算与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及使用捐赠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本单位实行公开招聘,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具体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市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终止的。
上述情形需终止的,应当由举办单位提出终止决定,报请上级检察院同意,由中共杭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向杭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是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依据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章程不一致的,以章程为准。
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事务保障中心(浙江省检察官进修学院杭州分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2022年12月9日经职工全体会议审议,经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杭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自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事务保障中心(浙江省检察官进修学院杭州分院)。中文域名: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事务保障中心.公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866号。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中共杭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第四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26.8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行政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承办案件记录、档案整理等检察事务保障工作;承担全市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任务和上级检察机关委托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本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坚持公益属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三)依法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负责本单位的业务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四)依法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审查本单位的章程草案;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的主任、副主任;
(三)负责本单位职工招录、培训、考核、晋升等干部人事工作;
(四)为本单位提供稳定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开办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五)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六)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运行;
(七)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六)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七)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五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六条 本单位依托市检察院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党组织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应得到相应保障,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七条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事务保障中心(浙江省检察官进修学院杭州分院)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是本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全面负责业务和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由举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和省市委、上级检察机关关于检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贯彻举办单位党组决定的关于本单位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研究本单位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四)研究提出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重大财务问题的初步意见;
(五)研究提出本单位重大基建、维修与采购项目,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重大项目的招投标事宜的初步意见;
(六)讨论提出对职工实施的重要行政奖励或处分,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初步意见;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利益关联者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2个内设机构,分别为:综合科、业务科。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职工会议制度,职工会议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会议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确保公益属性是本单位管理的核心。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公益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公益服务质量,提升服务对象满意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不得从事公益职责相关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本单位宗旨和公益目标,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和履职情况并接受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二十八条 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推动公益服务、内部管理的数字化建设。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全额补助)、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培训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遵循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规定,强化成本核算与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及使用捐赠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本单位实行公开招聘,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具体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市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终止的。
上述情形需终止的,应当由举办单位提出终止决定,报请上级检察院同意,由中共杭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向杭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是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依据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章程不一致的,以章程为准。
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事务保障中心(浙江省检察官进修学院杭州分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