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媒体记者,你们厂区砂石堆放、覆盖不到位,环保不达标,我要把情况发到网上曝光。”2025年,一名男子流窜至淳安,自称媒体记者,以曝光环保问题向砂石企业索财,企业负责人果断报警。警方介入后,一起跨多省份、历时数年的系列敲诈勒索案逐渐浮出水面。
早在2021年,自称媒体记者的李某某便流窜至淳安,专挑环保问题易发的企业下手。他找到某企业厂区,用无人机航拍厂区画面,随后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称企业环保不达标。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后,未发现其反映的违法问题,并当面答复。然而,李某某并不罢休,转而拿着此前航拍的视频找到企业,以“环保不达标”相要挟,扬言向上级举报并网络曝光。
这家企业环保指标均符合要求,但因临近重要节点,担心不实信息扩散影响正常经营,遂与李某某见面沟通。
“我跑各地企业航拍、暗访,来回奔波要花钱花精力,完不成任务,单位还要扣绩效。”李某某暗示企业需花钱才能摆平。经双方交涉,企业最终以现金方式支付。
该企业并非唯一受害者。随着公安侦查深入,发现这背后是一条持续多年的跨区域敲诈链条。李某某流窜多地,套路几乎一模一样:先无人机航拍、实地暗访,把环保问题刻意放大甚至凭空捏造;再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借监管之手向企业施压;最后以“摆平舆情、撤销举报”为条件要钱。四年间,13家企业落入圈套,累计被勒索70余万元。
为规避痕迹,李某某大多收取现金,少数通过他人代收转账。落网后,他拒不认罪,自诩“环保卫士”,辩称“只是正常舆论监督,钱是企业主动给的感谢费”,仅承认2起事实,对其余11起犯罪事实全盘否认。

针对现金交易较多、直接书证较少、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等办案难点,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一是调取出行记录,比对案发时间、地点,印证其活动轨迹;二是核查被害企业资金流水,完善证据链条;三是固定曝光文稿、照片、举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查明作案过程。
这些企业分属不同省份和行业,彼此并无关联,但对李某某的作案方式、要挟话术等细节描述高度一致,并与行程轨迹、取现记录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公安机关查实李某某所谓“记者身份”纯属虚构——他仅是某自媒体平台付费广告合作人员,无合法采编资质,平台明确禁止其以记者名义活动。
“公民依法享有环保举报和舆论监督权利,但合法监督绝不会以‘不交钱就曝光’为筹码,更不会私下约谈企业索要现金。”对此,承办检察官指出,李某某借举报曝光要挟企业“花钱消灾”,非法占有目的明确,与正当舆论监督有本质区别。
2026年4月,淳安县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及量刑建议,认定李某某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假冒新闻工作者身份情节恶劣,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继续退赔违法所得。李某某不服上诉。同年9月4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结后,淳安县检察院没有止步于个案。针对本案暴露的中小企业环保舆情风险防范意识薄弱、“花钱买平安”心态助长敲诈犯罪等问题,检察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引导企业健全内部风险应对机制,提升依法维权能力,从源头防范假借环保监督实施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同步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宣讲和企业走访,提醒各类市场主体:遭遇假借舆论监督、环保举报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的,切勿私下“破财消灾”,务必第一时间留存聊天记录、音视频、转账凭证等证据,及时报警,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合法财产权益。
“我是媒体记者,你们厂区砂石堆放、覆盖不到位,环保不达标,我要把情况发到网上曝光。”2025年,一名男子流窜至淳安,自称媒体记者,以曝光环保问题向砂石企业索财,企业负责人果断报警。警方介入后,一起跨多省份、历时数年的系列敲诈勒索案逐渐浮出水面。
早在2021年,自称媒体记者的李某某便流窜至淳安,专挑环保问题易发的企业下手。他找到某企业厂区,用无人机航拍厂区画面,随后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称企业环保不达标。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后,未发现其反映的违法问题,并当面答复。然而,李某某并不罢休,转而拿着此前航拍的视频找到企业,以“环保不达标”相要挟,扬言向上级举报并网络曝光。
这家企业环保指标均符合要求,但因临近重要节点,担心不实信息扩散影响正常经营,遂与李某某见面沟通。
“我跑各地企业航拍、暗访,来回奔波要花钱花精力,完不成任务,单位还要扣绩效。”李某某暗示企业需花钱才能摆平。经双方交涉,企业最终以现金方式支付。
该企业并非唯一受害者。随着公安侦查深入,发现这背后是一条持续多年的跨区域敲诈链条。李某某流窜多地,套路几乎一模一样:先无人机航拍、实地暗访,把环保问题刻意放大甚至凭空捏造;再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借监管之手向企业施压;最后以“摆平舆情、撤销举报”为条件要钱。四年间,13家企业落入圈套,累计被勒索70余万元。
为规避痕迹,李某某大多收取现金,少数通过他人代收转账。落网后,他拒不认罪,自诩“环保卫士”,辩称“只是正常舆论监督,钱是企业主动给的感谢费”,仅承认2起事实,对其余11起犯罪事实全盘否认。

针对现金交易较多、直接书证较少、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等办案难点,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一是调取出行记录,比对案发时间、地点,印证其活动轨迹;二是核查被害企业资金流水,完善证据链条;三是固定曝光文稿、照片、举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查明作案过程。
这些企业分属不同省份和行业,彼此并无关联,但对李某某的作案方式、要挟话术等细节描述高度一致,并与行程轨迹、取现记录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公安机关查实李某某所谓“记者身份”纯属虚构——他仅是某自媒体平台付费广告合作人员,无合法采编资质,平台明确禁止其以记者名义活动。
“公民依法享有环保举报和舆论监督权利,但合法监督绝不会以‘不交钱就曝光’为筹码,更不会私下约谈企业索要现金。”对此,承办检察官指出,李某某借举报曝光要挟企业“花钱消灾”,非法占有目的明确,与正当舆论监督有本质区别。
2026年4月,淳安县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及量刑建议,认定李某某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假冒新闻工作者身份情节恶劣,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继续退赔违法所得。李某某不服上诉。同年9月4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结后,淳安县检察院没有止步于个案。针对本案暴露的中小企业环保舆情风险防范意识薄弱、“花钱买平安”心态助长敲诈犯罪等问题,检察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引导企业健全内部风险应对机制,提升依法维权能力,从源头防范假借环保监督实施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同步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宣讲和企业走访,提醒各类市场主体:遭遇假借舆论监督、环保举报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的,切勿私下“破财消灾”,务必第一时间留存聊天记录、音视频、转账凭证等证据,及时报警,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