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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时间:2025-04-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杭州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胡某、刘某林等假冒注册商标、妨害药品管理案

案例二 胡某与某公司、程某某、周某某、张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提请抗诉案

案例三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四 陈某、祁某军等37人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系列案

案例五 袁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六 徐某光等29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例七 王某萍等8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八 高某有限公司、郑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一 胡某、刘某林等假冒注册商标、妨害药品管理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检察院、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5年以来,胡某、刘某林、王某华(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从国内外进购特定药品作为原料,采用更换药品原包装、清洗瓶身重新丝印、更换药品瓶盖、重新印制说明书等方式生产国外某知名品牌系列产品,并在部分产品瓶身、包装盒、说明书上印制罗某公司持有的商标标识,谎称罗某公司生产,在全国范围内招揽代理商销售上述产品,销售金额高达3700余万元,其中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300余万元。杭州某商贸公司主管人员周某、贺某婷等人明知上述知名品牌系列产品系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注射剂药品,仍予以引进并招募业务员到浙江省内多地美容店推销,销售金额4800余万元,实际分成240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生产窝点、杭州某商贸公司仓库、美容院等处扣押涉案原料药品、假冒罗某公司商标的包材、说明书、模板若干。经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系列产品均为注射剂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3月20日,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对胡某、刘某林、周某、贺某婷等七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立案侦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上城区检察院)经公安机关商请介入侦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引导公安机关进行全链条打击,并就药品认定、案件定性、查实犯罪数额等提出工作建议。二是与公安机关共同研判,重点对胡某、刘某林等人涉嫌侵犯商标权犯罪补充侦查,固定电子证据,追查提供假包材人员,有针对性地加强讯问,实现主客观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三是会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杭州市辖区内美容院、客户走访调查,摸排问题线索,及时发现行业管理漏洞。2022年9月2日,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以胡某、刘某林、周某、贺某婷等七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向上城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9月9日,上城区检察院依法对上述七人批准逮捕。

2022年12月8日,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以胡某、刘某林、周某、贺某婷等七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向上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明确国际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范围,准确认定“同一种商品”。依托杭州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多次检索查询罗某公司该商标的注册及领土延伸保护核准情况,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学者就涉案专门性问题进行咨询,确认胡某、刘某林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二是追加起诉罪名和犯罪金额。胡某、刘某林对假冒罗某公司的该商标拒不承认,对诸多重要时间节点和事实避而不谈,检察机关以客观性证据作为审查的重点,对高达300多G的手机电子数据进行了严密细致的审查,转化和梳理海量语音信息,锁定主观明知证据,完善证据体系,认定二人生产、销售部分商品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故追加起诉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逐份检阅公安机关扣押的电子存储介质中的千余份文件,与纸质账目、销售凭证、银行流水一一比对,最终追加认定销售金额700余万元。三是严格认定单位犯罪。审查过程中,胡某、刘某林妄图借香港某公司之名减轻罪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香港某公司仅为空壳公司,早已注销,虽然胡某、刘某林以香港某公司名义招聘营销团队寻找代理商并签署合作代理协议,但涉案商品由胡某、刘某林指使王某华生产,营销团队不介入假冒商品生产,违法利益由胡某等人私分,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四是依法分层分类处理。根据涉案团伙内部的管理方式、销售模式等情况,综合评价共同犯罪,并根据各行为人在团伙中的分工层级、地位作用等,分层分类界分主犯和从犯,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罪责轻微人员,依法行使不起诉权,相关线索及时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行刑反向衔接。

2023年5月22日,上城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妨害药品管理罪对胡某、刘某林提起公诉,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对周某、贺某婷等人提起公诉。2024年5月21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60万元;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胡某、刘某林及周某、贺某婷等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万元至3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胡某、刘某林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4月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注重厘清国际商标注册领土延伸保护流程与国内商标审查程序之间的区别与衔接。对使用类别名称作为核定商品的国际商标,按照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精神以及我国商标审查审理规范,合理解读商标注册权利范围,给予国际商标平等保护。

(二)准确认定医药行业“商标性使用”。合理评价药企商号和药品商品名称注册为商标并在药品上共同使用等商业惯例,围绕使用行为能否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是否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等实质要件进行判断,准确认定药企商号的“商标性使用”。

(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多跨协同机制作用。根据下游代理商、美容院分布浙江省内外的实际情况,强化知识产权检察多跨协同机制,跨区域及时传递问题线索,引导打击末端犯罪。坚持标本兼治,联合多部门针对行业管理漏洞开展分析研判和对策研究,强化医美行业终端门店管理规范和知识产权侵权监测预警。


案例二 胡某与某公司、程某某、周某某、张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提请抗诉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检察院

【基本案情】

因某网络广告中宣传“xxx”品牌与某明星高度关联,经参加某公司组织的新品品尝活动,胡某于2017年4月19日与某公司签订《品牌管理服务合同(代理)》,双方就代理“xxx”品牌约定某公司向胡某授予“xxx”商标使用权并提供相关经营管理体系;代理区域为浙江省湖州市某区;品牌服务等费用30.6万元、保证金5万元;合同期限三年。此外,双方还对代理区域、选址装修、员工培训、后续服务等内容作出约定。

合同签订后,胡某支付全部合同款项35.6万元。某公司工作人员提供过选址咨询服务,但胡某未实际开店经营。胡某认为某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且“xxx”商标与某明星之间并无实际关联,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遂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解除案涉合同,某公司返还各项费用35万元及利息,股东程某某、周某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某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为胡某在案涉合同约定区域内经营涉案品牌餐饮项目提供运营指导服务和管理培训服务等,案涉合同约定某公司提供选址指导及选址评估服务,并未设立协助选址成功的义务。鉴于胡某未开业经营,某公司也没有义务提供原料、货物、外包装等门店经营时方才需要的采购物料,也无法开展门店员工培训和开业培训。且合同并未约定某明星为案涉项目代言人,故判决驳回胡某的全部诉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合同未约定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胡某未开店经营案涉项目,某公司有权拒绝胡某的履行要求,且胡某未能举证证明因某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胡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22年2月21日裁定驳回胡某提出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受理及审查情况。胡某不服二审生效判决,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为查清事实,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调查核实,查清案件事实。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特许经营管理体系包含品牌核心技术、有价值的商名、商标及培训体系;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且应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经调查,“xxx”商标系某公司的注册商标,无证据显示该品牌系某明星创建。除注册商标外,某公司再无其他与案涉项目相关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在胡某与某公司签订合同时,某公司的注册时间尚不足一年,不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平台中亦未查询到某公司的备案信息。案涉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涉诉案件增多,且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市场监管部门将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故案涉合同存在较高程度的履约风险。二是厘清争议点,准确适用法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胡某能否因该违约行为请求解除合同。胡某诉请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基础有二:一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冷静期”内的单方解除权,二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基于对方违约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因胡某诉请解除的时间距合同签订之日已有两年,超出了行使“冷静期”单方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故应适用《合同法》中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

(二)监督意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某公司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严重威胁合同目的的实现,构成预期违约,某公司应当返还胡某部分合同款项,依法提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20日提出抗诉。

(三)监督结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某公司返还胡某25万元及利息,程某某、周某某、张某对上述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应全面核查特许经营体系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特许经营合同的本质是特许人将一系列知识产权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能否履行合同义务的关键是其特许经营体系是否真实有效。故应对特许人否拥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有无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是否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特许人履约能力的审查标准。除审查特许人本身的经营状况外,还应审视整个特许经营项目运作情况。针对同一个特许经营项目,特许人会与多个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提供同样的经营资源。若特许人在履行其他特许经营合同中存在瑕疵履行、延期履行等违约行为,本合同也将会存在较高程度的履约风险。通过对特许人履约能力的实质性审查,强化特许经营市场的信息透明与诚信保障。

(三)检察机关应明确持续性合同中法定解除权的动态认定规则。特许经营合同具有持续性特征,特许人除应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外,还应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若特许人无法提供稳定持续的服务,如无法提供培训、物料支持等,即使特许人尚未实际经营,仍可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合同,不应机械适用“未开业即无违约”的裁判逻辑。


案例三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检察院、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西湖龙井作为中国十大名茶之首,系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11年8月正式获评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品牌价值高达84.35亿元,连续6年位居中国茶叶区域公用品牌价值榜首。然而,由于西湖龙井茶产区面积数据更新滞后、“西湖龙井茶标”分批发放精准度不足、茶叶交易市场规范性不强、违规转让“西湖龙井茶标”行为处置不及时等发放、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漏洞,造成多年来虽打击不断,但外地茶贴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冒充“西湖龙井”销售,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损坏了“西湖龙井”的品牌形象和价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10月,某“益心为公”志愿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湖区检察院)反映,有人使用“西湖龙井茶标”贴标外地茶叶冒充西湖龙井茶。西湖区检察院对志愿者提供的线索进行初查分析研判后,结合已掌握的“西湖龙井茶标”违规买卖的问题情况,决定就“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保护开展公益诉讼监督,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批后,于10月17日立案调查。

为查清假冒西湖龙井茶中“西湖龙井茶标”的来源以及违规转让“西湖龙井茶标”的问题,西湖区检察院深入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一线村社走访调研,发现2013年官方确定西湖龙井茶产区面积以来,部分茶地因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发展等原因被征收、流转,但是官方发放“西湖龙井茶标”参照的原西湖龙井茶地面积未能及时更新,导致部分茶农茶地减少或没有茶地的情况下,仍能领取到原有数量的“西湖龙井茶标”。由于“西湖龙井茶标”在开采日后分批发放不够精准,每年三月下旬至清明节期间,部分茶农将先领取到的大部分甚至全部“西湖龙井茶标”在开茶季前非法转让,以谋取不法经济利益。西湖龙井茶产区面积数据更新滞后、“西湖龙井茶标”分批发放精准不足等问题,为“西湖龙井茶标”的非法交易埋下隐患。

西湖区检察院走访调查后又集中调阅历年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识产权的案件卷宗,分析归纳发现,“西湖龙井茶标”的非法交易大多数发生在辖区内唯一的大型茶叶交易市场。同时,案件中出现的售卖“西湖龙井茶标”的人员仅作为证人身份出现,行政机关未能按照《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给予相应处置。

2024年11月21日,西湖区检察院邀请市人大、市检察院、市农业农村局、区法院、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部分街道等相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人民监督员、部分村社书记等,召开“强化‘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保护 助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公益诉讼圆桌会”,共同探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多方协同保护问题,并举行“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协同保护工作站揭牌仪式。会上,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5家单位通过并会签了《关于加强“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协同保护的若干意见》。西湖区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向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查证的问题人员40余人,涉及违规茶标4852枚、对应茶叶质量1213kg,并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对西湖龙井茶产区面积数据及时更新,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非法交易“西湖龙井茶标”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强化茶叶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并加强“西湖龙井茶标”的法治宣传。会后,西湖区检察院协调四大检察履职出台《服务“西湖龙井茶”产业促进茶旅融合乡村振兴十条措施》,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对“西湖龙井茶”的保护。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协同多部门开展“西湖龙井茶标”相关问题的专项排查整治,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46份,核减西湖龙井茶农标11259张,涉及西湖龙井2814公斤。组织专家队伍,根据每亩茶叶采摘日产量,进一步精确“西湖龙井茶标”发放比例和次数,出台《2025年西湖龙井茶基础数据核定通知》分阶段有序核查西湖龙井茶地历年土地征收、流转情况,更新西湖龙井茶产区实际种植面积。对茶叶交易市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以案说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在西湖区茶产业高质量发展论坛会议上邀请西湖区检察院检察官集中对茶农、茶企进行法治宣讲。同时,加强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畅通沟通联络机制,及时移送违法交易“西湖龙井茶标”线索,对违法交易人员依法予以处置惩戒。

【典型意义】

“茶为国饮,杭为茶都。”“西湖龙井茶标”是西湖龙井茶品牌保护的核心要素。在“益心为公”志愿者的助力下,检察机关走访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一线,查阅历年涉“西湖龙井茶标”案件卷宗,分析、归纳、总结“西湖龙井茶标”非法交易破坏西湖龙井品牌相关问题,精准发现问题症结,邀请两级机关多职能部门召开公益诉讼圆桌会议,挂牌“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协同保护工作站,牵头会签协同保护工作机制,推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协同保护,弥补“西湖龙井茶标”发放、使用和管理漏洞,强化公益诉讼对龙井茶保护的前端预防治理。在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西湖龙井采摘和制作技艺传承人樊生华,对西湖区检察院加强“西湖龙井”品牌保护工作充分肯定、赞赏有佳。


案例四 陈某、祁某军等37人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系列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3年3月,被告人陈某伙同明某运、原某娜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被告人王某国联系的河北省保定市某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业、陈某华实际控制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印刷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薄某涛、薄某娟任职的山西某包装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印刷厂,印制包括著作权人为杭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图书百余种,通过合作的被告人祁某军、包某飞以及被不起诉人王某、邸某林、尹某林、王某(共计23名被不起诉人)等代理商在全国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698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30万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从陈某仓库共计扣押图书141种10万余册。经杭州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侦查机关送审的从陈某等处扣押的图书中125份出版物样本均系非法出版物。被告人王某国、陈某业和陈某华、被不起诉人薄某涛和薄某娟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人民币1520万余元、34万余元、16万余元。

被告人祁某军向被告人陈某订购盗版书籍,提供图书样书用于盗印,并伙同张某通过网店予以销售。被告人祁某军还伙同张某盗录杭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教学视频课程,通过QQ、微信、网店等方式销售给学员,或以加盟代理的方式招募被告人高某民、陈某及被不起诉人高某等人销售或参与盗录视频。经查,被告人祁某军销售的盗版书籍达9.5万余册,销售80余部网络视频课程给7000余名学员。被告人祁某军、张某、陈某销售盗版书籍、网络视频课程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100万余元、476万余元、31万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祁某军电脑上查扣其录制的网络视频课程1200余部。

被告人包某飞、高某民以及被不起诉人王某、邸某林、尹某林、高某、王某等24人通过网络渠道销售上述盗版书籍或盗版视频,非法经营数额40余万元至170余万元不等,违法所得4万余元至20万余元不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4月26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杭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报案,先后对祁某军、陈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立案侦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湖区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应邀提前介入侦查。一是为全案定性厘清思路。准确界定上下游不同环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行为人参与、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向印刷厂提供侵权样品,指使、委托印刷厂生产后予以销售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对于未参与侵权图书的生产印刷环节,仅主观明知系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的代理商,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二是完善侦查内容,建议补强证据。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勘验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聊天记录,全面调取其账户资金流水及快递单据,调查上下游犯罪链条的相关人员等,及时固定违法所得数额证据。对于发现除报案企业外,涉及其他被侵权人的情况,建议做好相应取证工作。三是做好盗版图书的鉴定工作。建议侦查机关对被扣押的141个种类共计10万余本的图书依法抽样取证,委托相关机构鉴定。

2023年4月14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以陈某、祁某军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西湖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4月21日西湖区检察院依法对陈某、祁某军批准逮捕。并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捕后侦查。

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6月,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先后以陈某、祁某军、包某飞等37人及单位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向西湖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通过调取资金账户、对账单等客观性证据,向相关证人核实犯罪嫌疑人辩解,准确认定祁某军、陈某、张某等人各自的销售金额和非法获利。二是全流程做实侦查监督。通过整理、比对犯罪嫌疑人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向侦查机关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纠正漏诉销售商王某、陈某等24人。三是以制度驱动,高质效追赃挽损。以类案办理激发制度构建,会同西湖区人民法院制定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促推诉前赔偿的工作办法,推动侵权人积极赔偿权利人,为权利人挽回损失近300万元。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照法定程序书面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充分听取其意见,保障其诉讼代理人阅卷的便利,协助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获法院判决合计赔偿257万元。四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在案的37名犯罪嫌疑人及两名单位法人根据其犯罪行为轻重、参与时间、认罪认罚情况等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其中,对以兼职为主的王某等24名盗版图书或视频的代理销售商、非法经营数额16万元的2名印刷厂员工及所在单位,在赔偿权利人并获得谅解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参与时间长、主观恶性大、作用重要的11名犯罪嫌疑人及单位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11月至2024年11月,西湖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先后对陈某、明某运、原某娜、王某国、祁某军、张某、高某,对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印刷有限公司及其责任人员陈某华、陈某业,以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包某飞、高某民提起公诉。杭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权利人对陈某、明某运、原某娜、祁某军、张某、包某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24年11月至12月,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祁某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国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30万元;判处被告人明某运、原某娜、陈某业、陈某华、张某、陈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包某飞、高某民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处被告人祁某军、陈某、明某运、原某娜、张某、包某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7万元。

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针对犯罪产业化特点,依法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在办理产业化特征明显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上下游产业链条特征,深化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指控体系,及时引导侦查机关全面侦查取证,夯实账户资金流水、对账单、快递单据、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依法追漏追诉和立案监督,追究相关印刷厂和代理销售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准确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精准打击整个产业链条的犯罪人员。

(二)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产业链的相关人员作分层分类处理。对于涉案人员众多、存在上下游分工的案件,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违法所得、参与程度、认罪认罚等因素,作出不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犯罪时间长、主观恶性大的人员依法从严打击,依法提起公诉。对于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参与程度较低、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充分退赃退赔、取得权利人谅解的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并及时作好行刑反向衔接,实现刑罚惩治与挽救相结合的法律效果。

(三)以追赃挽损为抓手,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过程中,牢固树立办案与追赃挽损并重的理念,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司法办案始终。通过充分释法说理,促使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充分运用诉前促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长效机制,帮助企业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切实增强企业司法获得感。


案例五 袁某侵犯著作权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滨江某著名游戏公司开发了一款热门网络游戏,其游戏中的卡通形象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2023年3月至6月,袁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未获得著作权人某网络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陶某(另案处理)处购入其自行生产的上述热门游戏中的卡通形象玩偶,并另行采购电动装置,将电动装置装入带有拉链的玩偶中进行售卖,共售出二次加工的玩偶900余件。经查,袁某处扣押的卡通玩偶等商品的美术形象包括其外形、整体颜色、角色五官、角色表情、服装配饰等方面均与权利人游戏中的卡通形象所登记美术著作权中的美术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滨江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涉案玩偶侵犯了著作权。经仔细审查后认为,某游戏公司开发的游戏中的卡通形象应当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该游戏形象系平面美术作品,侵权玩偶系对该美术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经过对扣押的卡通玩偶进行综合比对,该立体美术形象包括其外形、整体颜色、角色五官、角色表情、服装配饰等方面均与权利人游戏中的卡通形象所登记美术著作权中的美术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虽然该游戏公司自行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但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侵权事实,可以认定为被害单位的陈述。二是准确认定二次加工再销售行为。公安机关虽然认为袁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移送的证据只能证明袁某单纯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销售金额无法达到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入罪标准。检察机关经过对比发现,袁某存在二次加工的情形,通过讯问袁某和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固定了袁某进购陶某侵权玩偶后二次加工的事实,二次加工后的玩偶形象仍与游戏平面美术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三是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根据陶某给袁某供货的部分单据,认定陶某加工侵权美术作品至少7000余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经核对新调取的某平台后台数据,结合袁某的供述,剔除了疑似刷单的部分,最终认定袁某二次加工的侵权美术作品数量至少为900余件,属于情节严重。

滨江区检察院于2024年12月17日向滨江区法院提起公诉,袁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025年2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在准确认定侵权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正确罪名。侵犯著作权犯罪相关案件多涉及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个罪名,侵犯著作权罪包括复制,也包括复制后发行他人作品,而单纯发行他人作品,则属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范畴。两罪的犯罪行为模式并不相同,侦查方向和侧重点也有所区别。但实践中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同时涉及两罪,检察机关应引导公安机关根据两罪各自的侧重点,查明行为人侵犯著作权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准确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罪名。

(二)平面美术作品到立体再现行为应以实质性相似作为是否侵权的依据。立体玩偶、玩具等物品虽然改变平面美术作品的载体和空间表现形式,但是仍可以进行实质性相似的比对。如果立体物品在外在形状、整体颜色、角色五官、面部表情、服装配饰等方面均与被害单位登记的平面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即复制了原作品的独创性和识别性部分,则构成对被害单位著作权的侵犯。

(三)对二次加工行为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侵犯著作权犯罪涉及复制、发行等各个环节,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坚持全链条从严打击。针对购入侵权复制品后再自行二次加工的情形,应准确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在按照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难以查清或者无法入罪时,为从严打击著作权相关犯罪,可以选择依据复制发行的侵权复制品数量定罪量刑。


案例六 徐某光等29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金某”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该品牌以其“金某”硅酮密封胶等产品在建筑行业密封粘接领域广泛使用而闻名。

2020年,徐某光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与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经商量,由徐某光租赁厂房、购买机器设备、采购大桶胶料及包装材料、雇佣工人进行生产包装。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按照徐某光的需求生产大桶胶料,并在货款赊欠、对公账户收款、开票等方面为徐某光提供帮助,某包装材料厂经营人张某元按徐某光要求提供假冒正品包装材料。

经查证,2021年至2023年,徐某光将其生产的假冒“金某”胶销售给刘某甲、刘某乙、沈某杰等多人。上述人员将从徐某光处采购的假冒“金某”胶类商品销往全国各地,金额共计800多万元。2023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在徐某光租赁的厂房内现场查获生产完毕尚未销售的带有“金某”商标的密封胶成品以及包装、合格证等物品若干,均系假冒“金某”商标的商品。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引导侦查,实现对上下游犯罪的全链条打击。2024年1月25日,公安机关以徐某光、李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萧山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通过详细梳理案涉人员的手机数据等证据材料,精准识别大量上、下游犯罪的线索,通过提前介入、依法制发书面意见等方式,引导侦查机关积极开展侦查,补充完善上下游产销链条及人员层级分工等证据锁链,最终依法对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张某元、梁某根以及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蒋某芬、黄某忠、沈某杰等共计11人监督立案,实现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二)并案审查,实现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高质效办理。2024年6月至9月,公安机关将涉案单位及29名犯罪嫌疑人分为多个案件,先后向萧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为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精准区分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作用及分工,检察机关在全面掌握在案证据的基础上,决定对四件案件并案处理。区分产销环节不同行为性质,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对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徐某光等4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中游提供包装加工的张某元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从事下游销售的刘某甲、刘某乙、沈某杰等18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主从犯,对其他起次要辅助作用、获利较少、主观恶性不大的6名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2024年10月25日,萧山区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1月23日,萧山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徐某光等23人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万元至1万元不等。

(三)诉前调解,实现对被侵权企业的全方位保护。在该案办理中,萧山区检察院强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多次与杭州某化工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释法说理,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诉前调解工作,支持企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多渠道助力企业追赃挽损。2024年10月,萧山区检察院在上级院的指导下,探索联合区法院、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出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诉前调解机制》,推动构建诉前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多合一”调解赔偿机制,帮助被侵权人追赃挽损,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依托该机制,最终涉案双方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围绕民事赔偿方面达成全面和解,为企业挽回损失164.2万元,实现了对被侵权企业利益的保护最大化。

【典型意义】

(一)强化“侦诉审”衔接,凝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打击合力。该案办理中,针对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链条化、产业化的特征,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加强协作,积极引导侦查,通过追踪涉案产品的原料、标识来源及产品去向,深挖上下游犯罪,有效追捕多名遗漏的同案犯,实现了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全链条打击。与此同时,依托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建立个案交流、类案研讨等会商机制,进一步统一区域内知识产权案件办案尺度和证据标准,提供最优司法保护方案。

(二)构建专业审查模式,实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高效办理。落实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依托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等专业化团队,推进构建专业审查模式,引导侦查机关从确定相同商标、认定相同商品、锚定侵权行为三个关键环节筑牢证据链条,在此基础上,精准认定案件事实,明确法律适用,准确界定主从犯,确保罪当其责。以专业人才、专业审查驱动,实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高效、快速办理。

(三)推进协同治理,一体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效能。通过开展诉前调解、支持企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工作,切实维护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探索出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诉前调解机制,从“诉前、诉中、诉后”各阶段助力企业追赃挽损,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体系,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依托个案办理,推动与相关行政、司法机关在办案协同、线索移送、信息互通等各方面开展多元化协作,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以全链条打击、全方位共治,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从治罪向治理不断延伸和拓展。


案例七 王某萍等8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临平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王某萍、王某芳共同商议,假冒多个知名品牌光纤模块并销售。王某萍在吴某贤等人处采购已写入上述品牌电子标签的光纤模块及产品标签、防伪标、说明书、包装盒等,邮寄至浙江省海宁市王某芳、蒋某辉夫妇住处;王某萍在其经营的网店接到买家订单后,联系王某芳假冒对应品牌、型号的光纤模块,由蒋某辉从其住处或杭州市临平区等地邮寄给买家,截至同年12月底,销售金额达人民币9万余元。2022年初至同年4月,王某芳、蒋某辉仅承担部分假冒光纤模块及发货工作,涉及销售金额人民币6万余元,大部分由王某萍自行贴标、发货。2022年4月26日至被查获,王某萍丈夫刘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住处协助王某萍贴标、打包、发货等,涉及销售金额人民币40余万元。经统计,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王某萍开设的店铺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光纤模块金额达人民币140余万元。2022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在王某萍处查扣假冒光纤模块1900余个(货值约人民币10万余元),另扣押到前述品牌产品标签、防伪标、包装盒、产品说明书若干。

2021年5月至2022年6月,吴某贤、魏某、张某兰明知王某萍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仍按王某萍的授意,在广东省深圳市将多个知名品牌电子标签编码写入裸光纤模块中(即“写码”),以人民币60万元左右的价格销售。其间,吴某贤负责向王某萍销售光纤模块及部分产品标签,魏某负责教授张某兰写码技术、解决写码中技术问题、购买裸光纤模块等,张某兰负责写码、发货等。2022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在吴某贤等人处查扣光纤模块16907个,900余个已写入多个知名品牌电子标签。

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许某以人民币28万余元从店铺购入前述假冒光纤模块,在北京市昌平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约人民币37万元。2022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在许某处查扣假冒光纤模块300余个(货值人民币2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3月22日,经某一知名品牌权利人报案,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平区检察院)适时派员提前介入,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细化证据标准,就查明电子标签显示技术手段及实现路径、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等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建议。2023年4月10日,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研究论证光纤模块“写码”行为是否侵犯商标权。针对将某一知名品牌标识等编码写入裸光纤模块电子标签这一行为,邀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标领域的专家协助论证、借助检校合作平台进行咨询等强化分析,认定该行为的目的和结果是在通过权利人官网公示的真伪验证方式进行验证时,会展示相应品牌标识,在将插入相关品牌的交换机使用时能通过真伪校验,而未编码写入此电子标签的则不能兼容,会提示“商品非正品”,因此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侵权。二是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即向相应权利人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充分听取其意见,办案过程中又多次联系,介绍诉讼进展和救济途径,其中某知名品牌权利人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邀请权利人技术人员通过现场写码演示及裸光纤模块、写码后的光纤模块比对等方式,以可视化的方式清晰展示“电子化商标”显示情况。三是为权利人高效追赃挽损。梳理销售记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准确证明各行为人违法所得,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吴某贤等三人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王某芳夫妇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同时论证涉案人员多人相互配合、分工协作,侵权故意和行为恶性明显,为法院适用惩罚性民事赔偿及以退赃款优先抵扣民事赔偿夯实基础。

2023年12月28日,临平区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某知名品牌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24年4月1日,临平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萍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吴某贤、魏某、张某兰、刘某、王某芳、蒋某辉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民事部分适用惩罚性赔偿,按侵权获利的一倍计算,判决王某萍、吴某贤、魏某、张某兰4人连带赔偿175000元,王某芳、蒋某辉对其中的13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对其中的4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吴某贤、魏某、张某兰三人及王某芳、蒋某辉二人退出的违法所得12万元优先抵扣民事赔偿。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2024年8月,临平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关键技术、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新质生产力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签订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框架协议,着力构建高效工作体系。

【典型意义】

(一)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准确认定电子化商标侵权。数字时代下商标的使用形式日趋多样,办案中要准确把握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这一核心,结合商品特性、使用方式、商标标识展示情况、主观使用意图等,判断涉案行为是否系“商标的使用”。光纤模块多用于与交换机等配套使用从而实现光电转换,通讯领域通常会将供应商名称通过编码形式写入模块用于辨识真伪。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调研了解技术措施,邀请权利人技术人员通过现场写码演示及裸光纤模块、写码后的光纤模块比对等方式,验证“电子化商标”显示情况。部分光纤模块虽在外观上没有注册商标标识,但相关公众通过权利人官网公示的真伪验证方式进行验证时,会展示相应品牌标识,在插入权利人品牌的交换机使用时能通过真伪校验,实现兼容,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光纤模块来源于对应权利人,属于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

(二)完善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光纤模块是光通信系统的关键传输组件,研发成本较高,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严重侵害权利人经济利益和商誉。检察机关全面收集权利人诉求,引导帮助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根据在案电子数据准确计算各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为适用惩罚性民事赔偿打下基础,助力权利人最大限度维权。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成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出违法所得,优先用于对权利人的民事赔偿,在提起公诉时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尤其是退赃情况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达到刑事处罚和经济惩戒的良好双重效果。


案例八 高某有限公司、郑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钱塘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顾某某成立福某有限公司,郑某于同年9月入职担任研发总监,并签订《保密合同》《竞业限制合同》,和顾某某共同研发PVDF光伏膜。福某有限公司通过制定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对产品配方及设备构型图纸集中保管、产品配料单使用代码等方式对PVDF光伏膜相关技术秘密进行保护。2013年5月,福某有限公司任命郑某为副总经理兼技术部总监,管理公司研发和生产经营,郑某知悉并掌握PVDF光伏膜的产品配方、设备构型及工艺流程。同年8月,郑某成立高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该公司。2014年10月,郑某从福某有限公司离职。郑某在离职时擅自拷贝福某有限公司的PVDF光伏膜产品相关技术信息,在经营高某有限公司期间予以使用,生产PVDF母粒向客户出售,并大量生产PVDF光伏膜进行销售。

经鉴定,福某有限公司拥有的PVDF光伏膜产品配方、某设备构型技术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高某有限公司生产PVDF光伏膜所使用的产品配方以及设备构型技术信息与前述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经审计,福某有限公司共销售PVDF母粒及光伏膜共计约13.38亿元。经鉴定评估,PVDF光伏膜产品配方、某设备构型技术信息对前述PVDF母粒及光伏膜产品的贡献值为6111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本案涉及新型产业领域,且当事人均系高知人才,钱塘区检察院充分履职尽责,开展了系列工作:一是查实侵权手段,准确认定犯罪。就郑某提出的通过反向工程及参考公开信息自行研发等辩解,钱塘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综合研判、确认了双方使用的涉案配方和技术具有同一性,不属于行业惯例也不能通过反向工程获取,郑某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还私自拷贝并刺探信息,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是借助外脑智囊,破解秘点及损失认定难题。针对秘密点数量、贡献率价值等重大争议问题,钱塘区检察院引入专家研讨认证,实地走访调研,经反复研判,认定产品生产配方和设备构型两个秘密点,并综合考虑侵权产品的实际情况,认可贡献率的存在。鉴于难以具体量化贡献率,面对多份评估报告时,基于案件事实、情节、司法成本、诉讼效率等综合考量,建议在量刑时参考使用法院委托鉴定后出具的评估报告,使罪责刑相适应。三是注重追赃挽损,大力开展诉前调解。钱塘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积极开展诉前调解,最终双方达成约定:侵权方赔付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并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过渡期内按销售额比例支付许可费。一旦刑事裁判生效,双方均不再发起任何诉讼。之后,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3个月退出侵权业务领域,并提前将损失数额赔付到位,促进双方矛盾实质性化解。四是落实宽严相济,体现刚柔并济。钱塘区检察院坚持法律之刚,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某提起公诉,建议责令被告单位退出侵权业务领域;同时注重柔性执法,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权利人实际损失、赔偿谅解情况、企业现实状况和成长发展,在审查起诉环节依法果断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一方面助力被侵权企业快速实现追赃挽损,另一方面兼顾侵权企业持续成长发展。五是深化协同保护,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以该案为契机,钱塘区检察院牵头会同法院、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出台《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衔接工作方案》,联合设立钱塘区首个“专业市场知识产权联合保护点”,借助“营商环境检察e站”,以“线上+线下”立体化模式为企业提供点单式、问诊法的便捷法律服务,护航企业创新发展。

【典型意义】

(一)依法惩治犯罪,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商业秘密往往关系到技术创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高新技术领域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夯实行为人知悉相关技术信息、离职时擅自拷贝、在新设立的公司使用等证据,有力驳斥行为人通过反向工程等手段自行研发的辩解。针对技术专业难题,积极引入专家和专业鉴定机构意见,破解商业秘密秘点及损失认定难题,依法提起公诉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彰显对新产业领域商业秘密的有力保护。

(二)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深入实现追赃挽损。检察机关在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基础上,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强化释法说理,推动侵权人积极赔偿,提高追赃挽损比例,侵权方提前退出侵权业务领域,以及提前支付赔偿,帮助权利人获得较高金额赔偿,及时挽回经济损失;为推动侵权方平稳退出侵权领域,促成双方设立过渡期,侵权方在过渡期生产的侵权产品向权利人按比例支付许可费,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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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时间:2025-04-25  作者:  新闻来源:  

杭州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胡某、刘某林等假冒注册商标、妨害药品管理案

案例二 胡某与某公司、程某某、周某某、张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提请抗诉案

案例三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四 陈某、祁某军等37人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系列案

案例五 袁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六 徐某光等29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例七 王某萍等8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八 高某有限公司、郑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一 胡某、刘某林等假冒注册商标、妨害药品管理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检察院、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5年以来,胡某、刘某林、王某华(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从国内外进购特定药品作为原料,采用更换药品原包装、清洗瓶身重新丝印、更换药品瓶盖、重新印制说明书等方式生产国外某知名品牌系列产品,并在部分产品瓶身、包装盒、说明书上印制罗某公司持有的商标标识,谎称罗某公司生产,在全国范围内招揽代理商销售上述产品,销售金额高达3700余万元,其中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300余万元。杭州某商贸公司主管人员周某、贺某婷等人明知上述知名品牌系列产品系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注射剂药品,仍予以引进并招募业务员到浙江省内多地美容店推销,销售金额4800余万元,实际分成240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生产窝点、杭州某商贸公司仓库、美容院等处扣押涉案原料药品、假冒罗某公司商标的包材、说明书、模板若干。经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系列产品均为注射剂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3月20日,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对胡某、刘某林、周某、贺某婷等七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立案侦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上城区检察院)经公安机关商请介入侦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引导公安机关进行全链条打击,并就药品认定、案件定性、查实犯罪数额等提出工作建议。二是与公安机关共同研判,重点对胡某、刘某林等人涉嫌侵犯商标权犯罪补充侦查,固定电子证据,追查提供假包材人员,有针对性地加强讯问,实现主客观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三是会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杭州市辖区内美容院、客户走访调查,摸排问题线索,及时发现行业管理漏洞。2022年9月2日,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以胡某、刘某林、周某、贺某婷等七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向上城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9月9日,上城区检察院依法对上述七人批准逮捕。

2022年12月8日,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以胡某、刘某林、周某、贺某婷等七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向上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明确国际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范围,准确认定“同一种商品”。依托杭州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多次检索查询罗某公司该商标的注册及领土延伸保护核准情况,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学者就涉案专门性问题进行咨询,确认胡某、刘某林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二是追加起诉罪名和犯罪金额。胡某、刘某林对假冒罗某公司的该商标拒不承认,对诸多重要时间节点和事实避而不谈,检察机关以客观性证据作为审查的重点,对高达300多G的手机电子数据进行了严密细致的审查,转化和梳理海量语音信息,锁定主观明知证据,完善证据体系,认定二人生产、销售部分商品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故追加起诉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逐份检阅公安机关扣押的电子存储介质中的千余份文件,与纸质账目、销售凭证、银行流水一一比对,最终追加认定销售金额700余万元。三是严格认定单位犯罪。审查过程中,胡某、刘某林妄图借香港某公司之名减轻罪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香港某公司仅为空壳公司,早已注销,虽然胡某、刘某林以香港某公司名义招聘营销团队寻找代理商并签署合作代理协议,但涉案商品由胡某、刘某林指使王某华生产,营销团队不介入假冒商品生产,违法利益由胡某等人私分,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四是依法分层分类处理。根据涉案团伙内部的管理方式、销售模式等情况,综合评价共同犯罪,并根据各行为人在团伙中的分工层级、地位作用等,分层分类界分主犯和从犯,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罪责轻微人员,依法行使不起诉权,相关线索及时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行刑反向衔接。

2023年5月22日,上城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妨害药品管理罪对胡某、刘某林提起公诉,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对周某、贺某婷等人提起公诉。2024年5月21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60万元;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胡某、刘某林及周某、贺某婷等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万元至3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胡某、刘某林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4月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注重厘清国际商标注册领土延伸保护流程与国内商标审查程序之间的区别与衔接。对使用类别名称作为核定商品的国际商标,按照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精神以及我国商标审查审理规范,合理解读商标注册权利范围,给予国际商标平等保护。

(二)准确认定医药行业“商标性使用”。合理评价药企商号和药品商品名称注册为商标并在药品上共同使用等商业惯例,围绕使用行为能否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是否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等实质要件进行判断,准确认定药企商号的“商标性使用”。

(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多跨协同机制作用。根据下游代理商、美容院分布浙江省内外的实际情况,强化知识产权检察多跨协同机制,跨区域及时传递问题线索,引导打击末端犯罪。坚持标本兼治,联合多部门针对行业管理漏洞开展分析研判和对策研究,强化医美行业终端门店管理规范和知识产权侵权监测预警。


案例二 胡某与某公司、程某某、周某某、张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提请抗诉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检察院

【基本案情】

因某网络广告中宣传“xxx”品牌与某明星高度关联,经参加某公司组织的新品品尝活动,胡某于2017年4月19日与某公司签订《品牌管理服务合同(代理)》,双方就代理“xxx”品牌约定某公司向胡某授予“xxx”商标使用权并提供相关经营管理体系;代理区域为浙江省湖州市某区;品牌服务等费用30.6万元、保证金5万元;合同期限三年。此外,双方还对代理区域、选址装修、员工培训、后续服务等内容作出约定。

合同签订后,胡某支付全部合同款项35.6万元。某公司工作人员提供过选址咨询服务,但胡某未实际开店经营。胡某认为某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且“xxx”商标与某明星之间并无实际关联,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遂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解除案涉合同,某公司返还各项费用35万元及利息,股东程某某、周某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某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为胡某在案涉合同约定区域内经营涉案品牌餐饮项目提供运营指导服务和管理培训服务等,案涉合同约定某公司提供选址指导及选址评估服务,并未设立协助选址成功的义务。鉴于胡某未开业经营,某公司也没有义务提供原料、货物、外包装等门店经营时方才需要的采购物料,也无法开展门店员工培训和开业培训。且合同并未约定某明星为案涉项目代言人,故判决驳回胡某的全部诉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合同未约定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胡某未开店经营案涉项目,某公司有权拒绝胡某的履行要求,且胡某未能举证证明因某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胡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22年2月21日裁定驳回胡某提出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受理及审查情况。胡某不服二审生效判决,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为查清事实,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调查核实,查清案件事实。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特许经营管理体系包含品牌核心技术、有价值的商名、商标及培训体系;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且应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经调查,“xxx”商标系某公司的注册商标,无证据显示该品牌系某明星创建。除注册商标外,某公司再无其他与案涉项目相关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在胡某与某公司签订合同时,某公司的注册时间尚不足一年,不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平台中亦未查询到某公司的备案信息。案涉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涉诉案件增多,且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市场监管部门将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故案涉合同存在较高程度的履约风险。二是厘清争议点,准确适用法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胡某能否因该违约行为请求解除合同。胡某诉请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基础有二:一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冷静期”内的单方解除权,二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基于对方违约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因胡某诉请解除的时间距合同签订之日已有两年,超出了行使“冷静期”单方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故应适用《合同法》中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

(二)监督意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某公司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严重威胁合同目的的实现,构成预期违约,某公司应当返还胡某部分合同款项,依法提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20日提出抗诉。

(三)监督结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某公司返还胡某25万元及利息,程某某、周某某、张某对上述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应全面核查特许经营体系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特许经营合同的本质是特许人将一系列知识产权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能否履行合同义务的关键是其特许经营体系是否真实有效。故应对特许人否拥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有无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是否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特许人履约能力的审查标准。除审查特许人本身的经营状况外,还应审视整个特许经营项目运作情况。针对同一个特许经营项目,特许人会与多个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提供同样的经营资源。若特许人在履行其他特许经营合同中存在瑕疵履行、延期履行等违约行为,本合同也将会存在较高程度的履约风险。通过对特许人履约能力的实质性审查,强化特许经营市场的信息透明与诚信保障。

(三)检察机关应明确持续性合同中法定解除权的动态认定规则。特许经营合同具有持续性特征,特许人除应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外,还应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若特许人无法提供稳定持续的服务,如无法提供培训、物料支持等,即使特许人尚未实际经营,仍可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合同,不应机械适用“未开业即无违约”的裁判逻辑。


案例三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检察院、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西湖龙井作为中国十大名茶之首,系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11年8月正式获评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品牌价值高达84.35亿元,连续6年位居中国茶叶区域公用品牌价值榜首。然而,由于西湖龙井茶产区面积数据更新滞后、“西湖龙井茶标”分批发放精准度不足、茶叶交易市场规范性不强、违规转让“西湖龙井茶标”行为处置不及时等发放、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漏洞,造成多年来虽打击不断,但外地茶贴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冒充“西湖龙井”销售,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损坏了“西湖龙井”的品牌形象和价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10月,某“益心为公”志愿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湖区检察院)反映,有人使用“西湖龙井茶标”贴标外地茶叶冒充西湖龙井茶。西湖区检察院对志愿者提供的线索进行初查分析研判后,结合已掌握的“西湖龙井茶标”违规买卖的问题情况,决定就“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保护开展公益诉讼监督,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批后,于10月17日立案调查。

为查清假冒西湖龙井茶中“西湖龙井茶标”的来源以及违规转让“西湖龙井茶标”的问题,西湖区检察院深入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一线村社走访调研,发现2013年官方确定西湖龙井茶产区面积以来,部分茶地因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发展等原因被征收、流转,但是官方发放“西湖龙井茶标”参照的原西湖龙井茶地面积未能及时更新,导致部分茶农茶地减少或没有茶地的情况下,仍能领取到原有数量的“西湖龙井茶标”。由于“西湖龙井茶标”在开采日后分批发放不够精准,每年三月下旬至清明节期间,部分茶农将先领取到的大部分甚至全部“西湖龙井茶标”在开茶季前非法转让,以谋取不法经济利益。西湖龙井茶产区面积数据更新滞后、“西湖龙井茶标”分批发放精准不足等问题,为“西湖龙井茶标”的非法交易埋下隐患。

西湖区检察院走访调查后又集中调阅历年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识产权的案件卷宗,分析归纳发现,“西湖龙井茶标”的非法交易大多数发生在辖区内唯一的大型茶叶交易市场。同时,案件中出现的售卖“西湖龙井茶标”的人员仅作为证人身份出现,行政机关未能按照《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给予相应处置。

2024年11月21日,西湖区检察院邀请市人大、市检察院、市农业农村局、区法院、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部分街道等相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人民监督员、部分村社书记等,召开“强化‘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保护 助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公益诉讼圆桌会”,共同探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多方协同保护问题,并举行“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协同保护工作站揭牌仪式。会上,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5家单位通过并会签了《关于加强“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协同保护的若干意见》。西湖区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向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查证的问题人员40余人,涉及违规茶标4852枚、对应茶叶质量1213kg,并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对西湖龙井茶产区面积数据及时更新,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非法交易“西湖龙井茶标”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强化茶叶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并加强“西湖龙井茶标”的法治宣传。会后,西湖区检察院协调四大检察履职出台《服务“西湖龙井茶”产业促进茶旅融合乡村振兴十条措施》,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对“西湖龙井茶”的保护。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协同多部门开展“西湖龙井茶标”相关问题的专项排查整治,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46份,核减西湖龙井茶农标11259张,涉及西湖龙井2814公斤。组织专家队伍,根据每亩茶叶采摘日产量,进一步精确“西湖龙井茶标”发放比例和次数,出台《2025年西湖龙井茶基础数据核定通知》分阶段有序核查西湖龙井茶地历年土地征收、流转情况,更新西湖龙井茶产区实际种植面积。对茶叶交易市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以案说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在西湖区茶产业高质量发展论坛会议上邀请西湖区检察院检察官集中对茶农、茶企进行法治宣讲。同时,加强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畅通沟通联络机制,及时移送违法交易“西湖龙井茶标”线索,对违法交易人员依法予以处置惩戒。

【典型意义】

“茶为国饮,杭为茶都。”“西湖龙井茶标”是西湖龙井茶品牌保护的核心要素。在“益心为公”志愿者的助力下,检察机关走访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一线,查阅历年涉“西湖龙井茶标”案件卷宗,分析、归纳、总结“西湖龙井茶标”非法交易破坏西湖龙井品牌相关问题,精准发现问题症结,邀请两级机关多职能部门召开公益诉讼圆桌会议,挂牌“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协同保护工作站,牵头会签协同保护工作机制,推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协同保护,弥补“西湖龙井茶标”发放、使用和管理漏洞,强化公益诉讼对龙井茶保护的前端预防治理。在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西湖龙井采摘和制作技艺传承人樊生华,对西湖区检察院加强“西湖龙井”品牌保护工作充分肯定、赞赏有佳。


案例四 陈某、祁某军等37人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系列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3年3月,被告人陈某伙同明某运、原某娜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被告人王某国联系的河北省保定市某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业、陈某华实际控制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印刷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薄某涛、薄某娟任职的山西某包装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印刷厂,印制包括著作权人为杭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图书百余种,通过合作的被告人祁某军、包某飞以及被不起诉人王某、邸某林、尹某林、王某(共计23名被不起诉人)等代理商在全国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698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30万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从陈某仓库共计扣押图书141种10万余册。经杭州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侦查机关送审的从陈某等处扣押的图书中125份出版物样本均系非法出版物。被告人王某国、陈某业和陈某华、被不起诉人薄某涛和薄某娟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人民币1520万余元、34万余元、16万余元。

被告人祁某军向被告人陈某订购盗版书籍,提供图书样书用于盗印,并伙同张某通过网店予以销售。被告人祁某军还伙同张某盗录杭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教学视频课程,通过QQ、微信、网店等方式销售给学员,或以加盟代理的方式招募被告人高某民、陈某及被不起诉人高某等人销售或参与盗录视频。经查,被告人祁某军销售的盗版书籍达9.5万余册,销售80余部网络视频课程给7000余名学员。被告人祁某军、张某、陈某销售盗版书籍、网络视频课程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100万余元、476万余元、31万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祁某军电脑上查扣其录制的网络视频课程1200余部。

被告人包某飞、高某民以及被不起诉人王某、邸某林、尹某林、高某、王某等24人通过网络渠道销售上述盗版书籍或盗版视频,非法经营数额40余万元至170余万元不等,违法所得4万余元至20万余元不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4月26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杭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报案,先后对祁某军、陈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立案侦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湖区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应邀提前介入侦查。一是为全案定性厘清思路。准确界定上下游不同环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行为人参与、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向印刷厂提供侵权样品,指使、委托印刷厂生产后予以销售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对于未参与侵权图书的生产印刷环节,仅主观明知系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的代理商,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二是完善侦查内容,建议补强证据。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勘验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聊天记录,全面调取其账户资金流水及快递单据,调查上下游犯罪链条的相关人员等,及时固定违法所得数额证据。对于发现除报案企业外,涉及其他被侵权人的情况,建议做好相应取证工作。三是做好盗版图书的鉴定工作。建议侦查机关对被扣押的141个种类共计10万余本的图书依法抽样取证,委托相关机构鉴定。

2023年4月14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以陈某、祁某军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西湖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4月21日西湖区检察院依法对陈某、祁某军批准逮捕。并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捕后侦查。

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6月,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先后以陈某、祁某军、包某飞等37人及单位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向西湖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通过调取资金账户、对账单等客观性证据,向相关证人核实犯罪嫌疑人辩解,准确认定祁某军、陈某、张某等人各自的销售金额和非法获利。二是全流程做实侦查监督。通过整理、比对犯罪嫌疑人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向侦查机关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纠正漏诉销售商王某、陈某等24人。三是以制度驱动,高质效追赃挽损。以类案办理激发制度构建,会同西湖区人民法院制定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促推诉前赔偿的工作办法,推动侵权人积极赔偿权利人,为权利人挽回损失近300万元。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照法定程序书面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充分听取其意见,保障其诉讼代理人阅卷的便利,协助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获法院判决合计赔偿257万元。四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在案的37名犯罪嫌疑人及两名单位法人根据其犯罪行为轻重、参与时间、认罪认罚情况等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其中,对以兼职为主的王某等24名盗版图书或视频的代理销售商、非法经营数额16万元的2名印刷厂员工及所在单位,在赔偿权利人并获得谅解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参与时间长、主观恶性大、作用重要的11名犯罪嫌疑人及单位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11月至2024年11月,西湖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先后对陈某、明某运、原某娜、王某国、祁某军、张某、高某,对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印刷有限公司及其责任人员陈某华、陈某业,以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包某飞、高某民提起公诉。杭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权利人对陈某、明某运、原某娜、祁某军、张某、包某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24年11月至12月,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祁某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国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30万元;判处被告人明某运、原某娜、陈某业、陈某华、张某、陈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包某飞、高某民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处被告人祁某军、陈某、明某运、原某娜、张某、包某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7万元。

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针对犯罪产业化特点,依法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在办理产业化特征明显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上下游产业链条特征,深化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指控体系,及时引导侦查机关全面侦查取证,夯实账户资金流水、对账单、快递单据、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依法追漏追诉和立案监督,追究相关印刷厂和代理销售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准确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精准打击整个产业链条的犯罪人员。

(二)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产业链的相关人员作分层分类处理。对于涉案人员众多、存在上下游分工的案件,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违法所得、参与程度、认罪认罚等因素,作出不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犯罪时间长、主观恶性大的人员依法从严打击,依法提起公诉。对于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参与程度较低、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充分退赃退赔、取得权利人谅解的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并及时作好行刑反向衔接,实现刑罚惩治与挽救相结合的法律效果。

(三)以追赃挽损为抓手,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过程中,牢固树立办案与追赃挽损并重的理念,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司法办案始终。通过充分释法说理,促使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充分运用诉前促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长效机制,帮助企业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切实增强企业司法获得感。


案例五 袁某侵犯著作权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滨江某著名游戏公司开发了一款热门网络游戏,其游戏中的卡通形象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2023年3月至6月,袁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未获得著作权人某网络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陶某(另案处理)处购入其自行生产的上述热门游戏中的卡通形象玩偶,并另行采购电动装置,将电动装置装入带有拉链的玩偶中进行售卖,共售出二次加工的玩偶900余件。经查,袁某处扣押的卡通玩偶等商品的美术形象包括其外形、整体颜色、角色五官、角色表情、服装配饰等方面均与权利人游戏中的卡通形象所登记美术著作权中的美术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滨江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涉案玩偶侵犯了著作权。经仔细审查后认为,某游戏公司开发的游戏中的卡通形象应当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该游戏形象系平面美术作品,侵权玩偶系对该美术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经过对扣押的卡通玩偶进行综合比对,该立体美术形象包括其外形、整体颜色、角色五官、角色表情、服装配饰等方面均与权利人游戏中的卡通形象所登记美术著作权中的美术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虽然该游戏公司自行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但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侵权事实,可以认定为被害单位的陈述。二是准确认定二次加工再销售行为。公安机关虽然认为袁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移送的证据只能证明袁某单纯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销售金额无法达到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入罪标准。检察机关经过对比发现,袁某存在二次加工的情形,通过讯问袁某和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固定了袁某进购陶某侵权玩偶后二次加工的事实,二次加工后的玩偶形象仍与游戏平面美术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三是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根据陶某给袁某供货的部分单据,认定陶某加工侵权美术作品至少7000余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经核对新调取的某平台后台数据,结合袁某的供述,剔除了疑似刷单的部分,最终认定袁某二次加工的侵权美术作品数量至少为900余件,属于情节严重。

滨江区检察院于2024年12月17日向滨江区法院提起公诉,袁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025年2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在准确认定侵权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正确罪名。侵犯著作权犯罪相关案件多涉及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个罪名,侵犯著作权罪包括复制,也包括复制后发行他人作品,而单纯发行他人作品,则属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范畴。两罪的犯罪行为模式并不相同,侦查方向和侧重点也有所区别。但实践中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同时涉及两罪,检察机关应引导公安机关根据两罪各自的侧重点,查明行为人侵犯著作权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准确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罪名。

(二)平面美术作品到立体再现行为应以实质性相似作为是否侵权的依据。立体玩偶、玩具等物品虽然改变平面美术作品的载体和空间表现形式,但是仍可以进行实质性相似的比对。如果立体物品在外在形状、整体颜色、角色五官、面部表情、服装配饰等方面均与被害单位登记的平面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即复制了原作品的独创性和识别性部分,则构成对被害单位著作权的侵犯。

(三)对二次加工行为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侵犯著作权犯罪涉及复制、发行等各个环节,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坚持全链条从严打击。针对购入侵权复制品后再自行二次加工的情形,应准确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在按照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难以查清或者无法入罪时,为从严打击著作权相关犯罪,可以选择依据复制发行的侵权复制品数量定罪量刑。


案例六 徐某光等29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金某”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该品牌以其“金某”硅酮密封胶等产品在建筑行业密封粘接领域广泛使用而闻名。

2020年,徐某光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与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经商量,由徐某光租赁厂房、购买机器设备、采购大桶胶料及包装材料、雇佣工人进行生产包装。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按照徐某光的需求生产大桶胶料,并在货款赊欠、对公账户收款、开票等方面为徐某光提供帮助,某包装材料厂经营人张某元按徐某光要求提供假冒正品包装材料。

经查证,2021年至2023年,徐某光将其生产的假冒“金某”胶销售给刘某甲、刘某乙、沈某杰等多人。上述人员将从徐某光处采购的假冒“金某”胶类商品销往全国各地,金额共计800多万元。2023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在徐某光租赁的厂房内现场查获生产完毕尚未销售的带有“金某”商标的密封胶成品以及包装、合格证等物品若干,均系假冒“金某”商标的商品。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引导侦查,实现对上下游犯罪的全链条打击。2024年1月25日,公安机关以徐某光、李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萧山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通过详细梳理案涉人员的手机数据等证据材料,精准识别大量上、下游犯罪的线索,通过提前介入、依法制发书面意见等方式,引导侦查机关积极开展侦查,补充完善上下游产销链条及人员层级分工等证据锁链,最终依法对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张某元、梁某根以及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蒋某芬、黄某忠、沈某杰等共计11人监督立案,实现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二)并案审查,实现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高质效办理。2024年6月至9月,公安机关将涉案单位及29名犯罪嫌疑人分为多个案件,先后向萧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为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精准区分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作用及分工,检察机关在全面掌握在案证据的基础上,决定对四件案件并案处理。区分产销环节不同行为性质,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对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徐某光等4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中游提供包装加工的张某元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从事下游销售的刘某甲、刘某乙、沈某杰等18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主从犯,对其他起次要辅助作用、获利较少、主观恶性不大的6名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2024年10月25日,萧山区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1月23日,萧山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徐某光等23人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万元至1万元不等。

(三)诉前调解,实现对被侵权企业的全方位保护。在该案办理中,萧山区检察院强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多次与杭州某化工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释法说理,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诉前调解工作,支持企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多渠道助力企业追赃挽损。2024年10月,萧山区检察院在上级院的指导下,探索联合区法院、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出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诉前调解机制》,推动构建诉前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多合一”调解赔偿机制,帮助被侵权人追赃挽损,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依托该机制,最终涉案双方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围绕民事赔偿方面达成全面和解,为企业挽回损失164.2万元,实现了对被侵权企业利益的保护最大化。

【典型意义】

(一)强化“侦诉审”衔接,凝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打击合力。该案办理中,针对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链条化、产业化的特征,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加强协作,积极引导侦查,通过追踪涉案产品的原料、标识来源及产品去向,深挖上下游犯罪,有效追捕多名遗漏的同案犯,实现了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全链条打击。与此同时,依托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建立个案交流、类案研讨等会商机制,进一步统一区域内知识产权案件办案尺度和证据标准,提供最优司法保护方案。

(二)构建专业审查模式,实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高效办理。落实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依托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等专业化团队,推进构建专业审查模式,引导侦查机关从确定相同商标、认定相同商品、锚定侵权行为三个关键环节筑牢证据链条,在此基础上,精准认定案件事实,明确法律适用,准确界定主从犯,确保罪当其责。以专业人才、专业审查驱动,实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高效、快速办理。

(三)推进协同治理,一体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效能。通过开展诉前调解、支持企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工作,切实维护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探索出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诉前调解机制,从“诉前、诉中、诉后”各阶段助力企业追赃挽损,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体系,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依托个案办理,推动与相关行政、司法机关在办案协同、线索移送、信息互通等各方面开展多元化协作,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以全链条打击、全方位共治,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从治罪向治理不断延伸和拓展。


案例七 王某萍等8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临平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王某萍、王某芳共同商议,假冒多个知名品牌光纤模块并销售。王某萍在吴某贤等人处采购已写入上述品牌电子标签的光纤模块及产品标签、防伪标、说明书、包装盒等,邮寄至浙江省海宁市王某芳、蒋某辉夫妇住处;王某萍在其经营的网店接到买家订单后,联系王某芳假冒对应品牌、型号的光纤模块,由蒋某辉从其住处或杭州市临平区等地邮寄给买家,截至同年12月底,销售金额达人民币9万余元。2022年初至同年4月,王某芳、蒋某辉仅承担部分假冒光纤模块及发货工作,涉及销售金额人民币6万余元,大部分由王某萍自行贴标、发货。2022年4月26日至被查获,王某萍丈夫刘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住处协助王某萍贴标、打包、发货等,涉及销售金额人民币40余万元。经统计,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王某萍开设的店铺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光纤模块金额达人民币140余万元。2022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在王某萍处查扣假冒光纤模块1900余个(货值约人民币10万余元),另扣押到前述品牌产品标签、防伪标、包装盒、产品说明书若干。

2021年5月至2022年6月,吴某贤、魏某、张某兰明知王某萍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仍按王某萍的授意,在广东省深圳市将多个知名品牌电子标签编码写入裸光纤模块中(即“写码”),以人民币60万元左右的价格销售。其间,吴某贤负责向王某萍销售光纤模块及部分产品标签,魏某负责教授张某兰写码技术、解决写码中技术问题、购买裸光纤模块等,张某兰负责写码、发货等。2022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在吴某贤等人处查扣光纤模块16907个,900余个已写入多个知名品牌电子标签。

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许某以人民币28万余元从店铺购入前述假冒光纤模块,在北京市昌平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约人民币37万元。2022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在许某处查扣假冒光纤模块300余个(货值人民币2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3月22日,经某一知名品牌权利人报案,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平区检察院)适时派员提前介入,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细化证据标准,就查明电子标签显示技术手段及实现路径、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等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建议。2023年4月10日,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研究论证光纤模块“写码”行为是否侵犯商标权。针对将某一知名品牌标识等编码写入裸光纤模块电子标签这一行为,邀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标领域的专家协助论证、借助检校合作平台进行咨询等强化分析,认定该行为的目的和结果是在通过权利人官网公示的真伪验证方式进行验证时,会展示相应品牌标识,在将插入相关品牌的交换机使用时能通过真伪校验,而未编码写入此电子标签的则不能兼容,会提示“商品非正品”,因此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侵权。二是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即向相应权利人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充分听取其意见,办案过程中又多次联系,介绍诉讼进展和救济途径,其中某知名品牌权利人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邀请权利人技术人员通过现场写码演示及裸光纤模块、写码后的光纤模块比对等方式,以可视化的方式清晰展示“电子化商标”显示情况。三是为权利人高效追赃挽损。梳理销售记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准确证明各行为人违法所得,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吴某贤等三人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王某芳夫妇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同时论证涉案人员多人相互配合、分工协作,侵权故意和行为恶性明显,为法院适用惩罚性民事赔偿及以退赃款优先抵扣民事赔偿夯实基础。

2023年12月28日,临平区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某知名品牌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24年4月1日,临平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萍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吴某贤、魏某、张某兰、刘某、王某芳、蒋某辉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民事部分适用惩罚性赔偿,按侵权获利的一倍计算,判决王某萍、吴某贤、魏某、张某兰4人连带赔偿175000元,王某芳、蒋某辉对其中的13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对其中的4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吴某贤、魏某、张某兰三人及王某芳、蒋某辉二人退出的违法所得12万元优先抵扣民事赔偿。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2024年8月,临平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关键技术、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新质生产力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签订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框架协议,着力构建高效工作体系。

【典型意义】

(一)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准确认定电子化商标侵权。数字时代下商标的使用形式日趋多样,办案中要准确把握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这一核心,结合商品特性、使用方式、商标标识展示情况、主观使用意图等,判断涉案行为是否系“商标的使用”。光纤模块多用于与交换机等配套使用从而实现光电转换,通讯领域通常会将供应商名称通过编码形式写入模块用于辨识真伪。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调研了解技术措施,邀请权利人技术人员通过现场写码演示及裸光纤模块、写码后的光纤模块比对等方式,验证“电子化商标”显示情况。部分光纤模块虽在外观上没有注册商标标识,但相关公众通过权利人官网公示的真伪验证方式进行验证时,会展示相应品牌标识,在插入权利人品牌的交换机使用时能通过真伪校验,实现兼容,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光纤模块来源于对应权利人,属于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

(二)完善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光纤模块是光通信系统的关键传输组件,研发成本较高,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严重侵害权利人经济利益和商誉。检察机关全面收集权利人诉求,引导帮助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根据在案电子数据准确计算各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为适用惩罚性民事赔偿打下基础,助力权利人最大限度维权。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成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出违法所得,优先用于对权利人的民事赔偿,在提起公诉时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尤其是退赃情况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达到刑事处罚和经济惩戒的良好双重效果。


案例八 高某有限公司、郑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钱塘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顾某某成立福某有限公司,郑某于同年9月入职担任研发总监,并签订《保密合同》《竞业限制合同》,和顾某某共同研发PVDF光伏膜。福某有限公司通过制定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对产品配方及设备构型图纸集中保管、产品配料单使用代码等方式对PVDF光伏膜相关技术秘密进行保护。2013年5月,福某有限公司任命郑某为副总经理兼技术部总监,管理公司研发和生产经营,郑某知悉并掌握PVDF光伏膜的产品配方、设备构型及工艺流程。同年8月,郑某成立高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该公司。2014年10月,郑某从福某有限公司离职。郑某在离职时擅自拷贝福某有限公司的PVDF光伏膜产品相关技术信息,在经营高某有限公司期间予以使用,生产PVDF母粒向客户出售,并大量生产PVDF光伏膜进行销售。

经鉴定,福某有限公司拥有的PVDF光伏膜产品配方、某设备构型技术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高某有限公司生产PVDF光伏膜所使用的产品配方以及设备构型技术信息与前述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经审计,福某有限公司共销售PVDF母粒及光伏膜共计约13.38亿元。经鉴定评估,PVDF光伏膜产品配方、某设备构型技术信息对前述PVDF母粒及光伏膜产品的贡献值为6111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本案涉及新型产业领域,且当事人均系高知人才,钱塘区检察院充分履职尽责,开展了系列工作:一是查实侵权手段,准确认定犯罪。就郑某提出的通过反向工程及参考公开信息自行研发等辩解,钱塘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综合研判、确认了双方使用的涉案配方和技术具有同一性,不属于行业惯例也不能通过反向工程获取,郑某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还私自拷贝并刺探信息,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是借助外脑智囊,破解秘点及损失认定难题。针对秘密点数量、贡献率价值等重大争议问题,钱塘区检察院引入专家研讨认证,实地走访调研,经反复研判,认定产品生产配方和设备构型两个秘密点,并综合考虑侵权产品的实际情况,认可贡献率的存在。鉴于难以具体量化贡献率,面对多份评估报告时,基于案件事实、情节、司法成本、诉讼效率等综合考量,建议在量刑时参考使用法院委托鉴定后出具的评估报告,使罪责刑相适应。三是注重追赃挽损,大力开展诉前调解。钱塘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积极开展诉前调解,最终双方达成约定:侵权方赔付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并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过渡期内按销售额比例支付许可费。一旦刑事裁判生效,双方均不再发起任何诉讼。之后,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3个月退出侵权业务领域,并提前将损失数额赔付到位,促进双方矛盾实质性化解。四是落实宽严相济,体现刚柔并济。钱塘区检察院坚持法律之刚,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某提起公诉,建议责令被告单位退出侵权业务领域;同时注重柔性执法,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权利人实际损失、赔偿谅解情况、企业现实状况和成长发展,在审查起诉环节依法果断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一方面助力被侵权企业快速实现追赃挽损,另一方面兼顾侵权企业持续成长发展。五是深化协同保护,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以该案为契机,钱塘区检察院牵头会同法院、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出台《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衔接工作方案》,联合设立钱塘区首个“专业市场知识产权联合保护点”,借助“营商环境检察e站”,以“线上+线下”立体化模式为企业提供点单式、问诊法的便捷法律服务,护航企业创新发展。

【典型意义】

(一)依法惩治犯罪,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商业秘密往往关系到技术创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高新技术领域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夯实行为人知悉相关技术信息、离职时擅自拷贝、在新设立的公司使用等证据,有力驳斥行为人通过反向工程等手段自行研发的辩解。针对技术专业难题,积极引入专家和专业鉴定机构意见,破解商业秘密秘点及损失认定难题,依法提起公诉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彰显对新产业领域商业秘密的有力保护。

(二)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深入实现追赃挽损。检察机关在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基础上,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强化释法说理,推动侵权人积极赔偿,提高追赃挽损比例,侵权方提前退出侵权业务领域,以及提前支付赔偿,帮助权利人获得较高金额赔偿,及时挽回经济损失;为推动侵权方平稳退出侵权领域,促成双方设立过渡期,侵权方在过渡期生产的侵权产品向权利人按比例支付许可费,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