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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例发布
时间:2026-04-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5年度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某过滤科技有限公司、郑某某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二 黄某某、肖某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三 翟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例四 张某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五 楚某某、沈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六 袁某甲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七 苟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八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方某某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九 何某诉夏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民事监督案


案例一

某过滤科技有限公司、郑某某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被害企业杭州某过滤器材有限公司在我国工业过滤行业内位于领先位置,通过建立保密制度、设立出厂流程管理、区域进出隔离等管理措施对过滤膜包封装模具相关技术信息进行保护。朱某某、王某在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就职期间,均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年初,朱某某在被害企业任职期间,与郑某某商议成立某过滤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3月中旬,在郑某某授意下,经朱某某联系,在被害企业任职的王某私自将过滤膜包外围封装模具带离厂区,交由郑某某联系的公司对模具进行测绘,获取涉案模具关键构造信息。同年5月,王某从被害企业离职,化名进入郑某某公司工作,根据涉案模具关键构造信息,绘制出单元层封装模具结构图纸,制造涉案模具供公司使用。

经鉴定,被害企业的涉案模具相关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与涉案被查扣的封装模具相关技术信息有同一性。涉案技术信息价值250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切实有效引导侦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萧山区检察院)强化与侦查机关的协作沟通,引导侦查机关围绕单位犯罪重点侦查,针对单位意志、单位行为、单位获利三个方面提出明确的补充证据要求,最终成功追诉单位犯罪,并准确认定本案为内外勾结的不正当获取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二是强化技术亲历性审查。萧山区检察院强化技术审查、亲历性审查,至权利企业涉密车间查看密点模具的操作步骤、技术流程等,与鉴定专家直接沟通交流,掌握技术细节。依法传唤被告单位某过滤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进行询问,围绕该公司录用涉案人员的时间节点等补充取证,筑牢证据体系。

三是延伸职能助推企业治理。通过多次走访、实地观察,结合权利企业所属的行业和技术领域特点,萧山区检察院以具体问题为抓手,从知产保护全覆盖、核心流程全监管、事前预防与事后处置全打通等多个角度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查疏堵漏,获得企业积极反馈。

2024年2月27日,萧山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某过滤科技有限公司及郑某某等3人提起公诉。经多次沟通协调,被告方及权利企业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单位某过滤科技有限公司及三名被告人按照惩罚性赔偿最高标准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200万元。同年9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某过滤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30万元,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至60万元不等。被告方未上诉,2025年9月26日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一)追诉单位,直击侵犯商业秘密“最痛点”。检察机关通过完善的证据体系证明,多名被告人在公司成立前共谋并分工配合,在公司成立后使用公司场所、人员复制技术秘密并生产产品等核心事实,追诉单位犯罪并获判决支持。

(二)判决确权,构建维护企业知产成果“最优点”。检察机关聚焦资产技术转让合同细节,从文义解释到目的性解释,明确技术转让的有效性,全面还原权利企业通过技术转让协议取得密点信息并在生产中不断完善最终实现产业化的整体过程,并以生效的刑事判决文书为权利企业确权,为权利企业完善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最优支点。

(三)多措并举,打造地方知产保护“最亮点”。秉承“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多次走访企业调研,结合类案办理经验为企业后续维权提出有效建议,受邀至企业开展专题授课,帮助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案例二

黄某某、肖某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台某电子系世界500强企业,台某杭州分公司系其在杭州地区的研发基地,在研发、生产云服务器电源产品过程中形成了相应的技术信息,被台某杭州分公司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2020年底,原台某杭州分公司研发部门经理黄某某与深圳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等人接触后,意欲加入王某某即将在浙江杭州设立的新公司。后黄某某联络台某杭州分公司的肖某某、江某某等人,共同商量筹备新公司事宜。深圳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在杭州设立全资子公司云某公司。后黄某某、肖某某、江某某、张某某于2021年先后从台某杭州分公司离职,入职云某公司,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台某杭州分公司技术信息资料带至云某公司继续使用。2021年4月,黄某某组织肖某某、江某某等人在台某杭州分公司相关涉密技术信息的基础上开发云某公司项目,并对项目进行采样申请相关专利。后肖某某、江某某指导张某某根据云某公司项目原理图撰写技术交底书,并以云某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上述申请的技术方案相继于2023年3月7日、3月14日进行公开。

经鉴定,台某杭州分公司所有的相关“输入切换电路”技术方案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台某杭州分公司已对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经评估,台某杭州分公司所有的商业秘密被侵犯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为5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发现线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滨江区检察院”)收到辖区企业台某杭州分公司人员向检察机关反映企业离职员工黄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线索。滨江区检察院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进行线索研判和证据梳理,认为黄某某等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向公安机关制发立案监督文书。

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滨江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被侵犯的商业秘密密点、犯罪行为、组织架构、侵权损失等方面深入调查犯罪事实,积极开展密点鉴定和价值评估工作。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手机、电脑、硬盘等,及时进行勘验,提取重要电子数据,并将部分关键材料提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以黄某某等4人、云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滨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结合公安机关查实的客观证据及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从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三方面严格把握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确认台某杭州分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黄某某等人在离职后,仍负有保密义务,却将相关技术资料带至云某公司继续使用,张某某私自下载涉案图纸并保存于个人手机中,行为明显不当,被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滨江区检察院注重释法说理,推动黄某某、肖某某等4人认罪认罚,积极推动权利人与侵权人多轮沟通,一揽子解决商业秘密刑事侵权和专利权民事纠纷,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台某杭州分公司获赔5860万元。2025年8月13日,滨江区检察院依法对黄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

审理情况。2026年3月24日,滨江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黄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6万元至100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四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于2026年4月3日生效。

【典型意义】

(一)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夯实证据体系。电子科技领域的关键技术是企业的核心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但在商业秘密案件办理中普遍存在取证难、密点界定难、损失认定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线索研判、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依法、规范、全面收集证据,夯实案件证据基础,有效破解办案难题,准确适用法律,体现了检察监督刚性,有力震慑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二)落实追赃挽损机制,推动综合履职。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原则,牢固树立整体保护理念,注重诉前促赔挽回企业损失。通过“一案四查”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刑事与民事责任一体化处理模式,推动侵权赔偿及时到位,减轻权利人维权负担,提升维权效率。切实保障企业创新成果不被非法侵占,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全链条协同治理,筑牢保护屏障。商业秘密犯罪往往具有隐蔽性强、链条长、跨区域等特点,纵向链条上检察机关注重上下联动,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汇报,推动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形成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合力;横向链条上强化与公安机关、法院、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线索互通、联合执法,提升打击合力。通过全链条、多维度保护,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保护屏障。


案例三

翟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被告人翟某某为牟利,未经多家知名影视网站许可,使用自编程序获取视频播放链接的m3u8地址文件及片段,将片段伪装成图片格式,绕过杭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网站文件上传校验机制,上传至相关公司网站服务器,控制计算机系统,使用被害公司网站服务器的网络存储、带宽资源做“图床”。翟某某获取视频文件在服务器上的地址,通过“爱酷”网站服务器以接口方式出售,实现影视视频播放。经查,翟某某传播他人作品实际被点击1100万余次,非法获利14万余元,造成相关公司损失16万余元。

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网络结识下游刘某某,明知刘某某销售机顶盒用于传播盗版视频、侵犯著作权,仍接受委托,充当翟某某、刘某某中间衔接者,为刘某某搭建“西西TV”等侵权APP及后台网站,从翟某某处购买视频解析源,租服务器提供技术维护,每月收服务费,累计非法获利2万余元。

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为营利,从网上购买机顶盒,从徐某某等人处购买解析软件,并自行搭建“家庭影院”等播放软件,对机顶盒改装升级并录制演示视频,并招揽朱某某、刘某某等人,以“无会员、无广告、免费看”为噱头在直播间售卖机顶盒,销售金额100余万元,待售机顶盒约 8000元。经查,所售机顶盒后台含多家影视网站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达3900余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精准开展罪名审查,依法纠正定性。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拱墅区检察院)全面落实实质审查,精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判定翟某某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安全防护措施,占用服务器资源并实现对系统的实际控制,应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于徐某某手段行为多样化,依据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依法认定徐某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二是破解技术取证难题,夯实案件基础。拱墅区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翟某某使用的程序代码等进行电子数据提取与分析工作,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查清违法所得数额,精准认定侵权作品数量等。同时强化与技术专家、司法鉴定机构协作,确认翟某某编写的程序具备“爬取视频文件—伪装格式上传—控制服务器资源—接口分发盗版视频”的完整技术链条。

三是深化追赃挽损,强化权益保护。拱墅区检察院将追赃挽损贯穿办案全过程,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释法说理,推动翟某某退赔科创企业损失,徐某某在起诉前退出非法所得;支持被侵权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积极推动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共计退赔企业损失10余万元,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

2025年4月、8月,拱墅区检察院分别以翟某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徐某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刘某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对刘某某等人作出一审判决,并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彰显法律监督效能,精准破解技术型犯罪定性难题。本案作案手段新颖、隐蔽性强,检察机关坚持实质审查,依法纠正公安机关移送罪名,精准适用法律法规,明确中间人犯罪定性,为同类技术型、链条化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提供示范,体现高质效履职要求。

(二)坚持全链条打击,从严整治侵权黑灰产。精准打击“技术破解—中间支撑—终端销售”全环节犯罪,检察机关破解技术取证难题,有力震慑新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净化网络空间及直播电商行业秩序,维护数字内容产业生态。

(三)聚焦权益保护,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统一。检察机关将追赃挽损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衔接,通过释法说理、认罪认罚适用,推动退赃退赔落地,切实保护科创企业及著作权人权益,为新质生产力培育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四

张某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甲某水泵股份有限公司系杭州市本土重点企业,持有“甲某水泵”等多项注册商标,在水泵制造领域享有较高市场知名度。

2024年8月至2025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孙某甲作为浙江绍兴乙某水泵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取得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温州、台州等地采购无标识普通水泵,召集被告人孙某乙及员工魏某某、俞某某,通过伪造注册商标铭牌、制作虚假产品合格证、伪造授权文件等手段,将非品牌水泵假冒为“甲某水泵”品牌水泵,借助网上电商平台对外销售。

其中,张某某、孙某甲系犯意提起者与犯罪活动核心组织者;孙某乙主要负责假冒商标贴附、货物打包及发货,同时自营网店参与售假;魏某某、俞某某专职从事侵权铭牌刻印、虚假合格证打印及辅助发货,按月获取报酬。本案非法经营数额达100万余元,违法所得10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依托侦协办平台提前介入,全程引导规范取证,筑牢电子数据证据闭环。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杭区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介入期间,检察机关重点围绕电子数据固定、侵权金额认定、主观明知证明等核心问题,引导公安机关开展规范化电子数据取证。注重将电子数据与银行流水、销售合同、购买方证言、商标同一性鉴定报告等证据进行交叉印证,构建闭合证据链条。

二是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精准穿透,立案追诉漏犯实现全链条打击。知识产权犯罪通常依托网络平台实施,涉案电子数据体量庞大、交易链条复杂,共犯行为隐匿于海量交易记录、聊天信息和资金流水中。审查起诉环节,余杭区检察院启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将涉案银行流水、薪酬发放记录、同案人员供述、网络聊天记录、电商平台交易数据等多源信息进行智能碰撞与关联分析,发现存在遗漏共犯情形,据此督促公安机关对魏某某等二人立案侦查。

三是综合履职统筹刑民职能,促赔挽损力求权利修复。余杭区检察院以综合履职推动企业合法权益救济,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释法说理,引导被告人认罪退赃,并指导被侵权企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民事赔偿请求纳入刑事诉讼程序,降低企业维权成本。最终,被告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10万元,并主动赔偿企业经济损失30万元,被侵权企业出具谅解书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实现了惩戒犯罪与挽回损失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

(一)以数字检察重塑监督模式,实现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全链条追诉。检察机关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从辅助工具提升为核心办案方式,在海量交易数据、资金流水、聊天记录中智能碰撞出遗漏共犯线索,依法监督立案,实现了从“由案到人”的传统监督向“由数据到案、由案到人”的数字监督跃升,彻底斩断跨区域、网络化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链条,为破解知识产权犯罪隐蔽性强、链条长、追责难等共性难题提供了可复制的检察方案。

(二)以综合履职贯通刑事民事,实现权利救济与刑事追责一体推进。检察机关通过多次组织赔偿工作并指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民事赔偿纳入刑事诉讼程序,压缩维权周期,使被害企业在诉讼周期内获得足额赔偿。一次诉讼同时解决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推动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从“重刑事打击”向“刑事追责与权利救济并重”转型,切实解决了“维权成本高、救济效率低”的实践难题。

(三)以从业禁止构筑制度防线,实现犯罪预防从“不敢犯”向“不能犯”延伸。检察机关针对本案被告人深耕行业、具备侵权“隐性资本”的特点,建议适用从业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水泵类生产经营活动。该措施精准切断了被告人刑满后重返侵权行业的路径,使刑罚效能从“不敢犯”延伸至“不能犯”,构筑起源头预防的制度防线,实现了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

楚某某、沈某侵犯著作权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5年3月期间,被告人楚某某、沈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哪吒系列”“熊出没系列”及“未定事件簿系列”等知名美术作品复制于抱枕产品上,并通过其经营的多家网店进行公开销售。被控侵权抱枕上印制的角色形象,在人物轮廓、五官特征、身体比例、发型及服装配饰等主要视觉特征上,与案涉权利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据统计,被告人累计销售含案涉美术作品形象的抱枕达9000余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侵权商品100余个(货值人民币2000余元)及电脑主机等作案工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5年3月7日,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并初步核查,依托知产保护快速协同机制及职责分工,迅速将线索移送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该局审查后又将犯罪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2025年3月12日,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以楚某某、沈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2025年3月22日,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平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应邀提前介入,并及时提出侵犯著作权中“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把握问题,引导侦查机关针对性取证并确认权利归属。

2025年4月1日,临平区检察院受理楚某某、沈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并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实质性相似标准。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提取的抱枕款式照片中,部分抱枕上印制的角色形象存在“二创”等明显改变原权利人美术作品的情况,经公检法会商,确认从人物轮廓、五官特征、身体比例、发型及服装配饰等方面进行实质性逐一比对,准确认定了侵权的部分款式,确保定罪证据精准合法。二是有效破解线上零售取证难题。临平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通过提取电商平台客户评价照片的方式固定证据,并且将评论对应的购买款号与收货图片进行比对,确保线上图片与实物照片一致,夯实案件构罪基础。三是全面完善知识产权综合履职。依照法定程序书面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和义务,通过听取意见、走访座谈、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充分了解权利人诉求,督促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赔,支持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在开庭前促成赔偿谅解。

2025年9月29日,临平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12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楚某某、沈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跨部门快速协同保护,有效认定文化“新三样”案件侵权行为。本案从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到文旅主管部门移送线索、公安机关立案,再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全程依托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运行,耗时仅半个月,实现线索流转“零时差”、会商研判“即时联”、证据审查“同标准”。同时,检察机关在框架协议下协同开展美术形象的实质性相似比对,统一区域内著作权侵权认定中“实质性相似”标准,避免了因部门理解偏差导致的证据反复补证或认定分歧。

(二)创新取证路径,有力破解线上零售型著作权犯罪取证难题。面对网络平台小额、高频、匿名化销售导致买家难以查找的普遍困境,检察机关未依赖传统“找人取证”路径,而是转向平台自身数据生态,通过提取评价图片、锁定对应订单款号、比对收货实物照片三步闭环,构建起“线上展示—交易发生—实物交付”完整证据链,有效破解了网络零售场景下销售金额与侵权实物关联性难以证实的实务难题。

(三)推进协同治理,助推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效能机制构建升级。通过持续听取双方意见、督促嫌疑人退出违法所得、支持企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跟进赔偿事宜促成庭前和解。全流程助力企业追赃挽损,切实维护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托该案办理,推动机制升级,在前期框架协议基础上,纳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作为新的协作主体,共同深化著作权领域协作机制,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网。


案例六

袁某甲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办案单位: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基本案情】

被侵权企业系位于杭州市上城区的本土美妆上市公司,系A品牌注册商标所有人。2023年至2025年,袁某甲伙同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系假冒A品牌的粉底液、高光膏等化妆品,仍从网络途径低价购进并通过控制的网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至少人民币49万余元。2023年至2025年,袁某乙伙同被告人谭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系假冒A品牌的化妆品,仍从袁某甲等处购进并通过控制的网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10万余元。期间,袁某甲明知袁某乙、谭某某对外销售假冒A品牌产品,仍为其提供产品或对接进货,涉及销售金额人民币7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精准甄别电子数据,依法排除刷单数额。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铁检院”)全面梳理在案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后台数据,按照时间、订单号、金额等要素对其中涉及的刷单记录进行系统排查,通过与实际销售记录逐一比对匹配,对订单号一致的刷单数据依法予以排除,确保证据链的客观性与真实性,精准认定实际犯罪数额。

二是依法认定共犯关系,依托技术手段追加遗漏数额。坚持穿透式审查思路,除认定袁某甲自行销售A品牌假冒化妆品的犯罪事实外,将其为袁某乙提供假冒产品并联系进购货源的行为依法纳入共犯范畴予以追加认定。同时,针对刷单数据与调取记录不一致的情况,进行数据碰撞分析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核查发现开设的多家隐蔽店铺,在此基础上追加认定犯罪数额20余万元。

三是延伸检察服务职能,推动构建协同共治格局。杭州铁检院坚持“惩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理念,联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等单位组成“法治问诊团”,走进被侵权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一对一”专家会诊服务,探索建立数据共享与常态化线索移送机制,以实际行动为“东方美妆”披上法治铠甲,相关工作获得《检察日报》头版等媒体转发。

2025年12月1日,杭州铁检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袁某甲等4人提起公诉。2026年3月9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和量刑,对袁某甲等4人分别判处十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宣判后,袁某甲等4人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技术辅助与自行侦查并重,破解网络售假数额认定难题。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中,刷单行为与隐蔽店铺严重干扰犯罪数额的准确认定。检察机关审查网络售假案件,应当充分发挥检察技术辅助办案优势,通过精细化审查电子数据、联合技术部门进行数据碰撞、依法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等组合举措,精准排除刷单“水分”并追查遗漏犯罪事实,实现从“人找案”到“数据画像”的转变,为类案办理提供了可复制的技术路径。

(二)准确认定共同犯罪,全面评价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知识产权犯罪往往呈现一定的家族地域聚集性以及链条化特征。检察机关深入剖析网络售假犯罪的特点,基于案件证据和事实,将明知他人实施知识产权犯罪而提供产品、联系货源等外围帮助行为依法纳入共犯范畴追诉,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评价,有效遏制了制假售假的链条化蔓延态势,实现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全方位规制。

(三)创新“法治问诊”协同机制,实现个案办理到问题治理。针对案件暴露的网络售假“打而不绝、换店重来”等顽疾,检察机关应将“办案”与“治理”紧密结合,通过联合公安、平台组建“法治问诊团”,推动企业自治、平台治理、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不仅为企业提供了定制化的知产侵权风险防控方案,更探索建立企业、平台、司法机关协作机制,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规范一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案例七

苟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2023年5月,苟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以向某电商平台进货销售或店铺代发的形式,明知侵犯斯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仍通过其在多家电商平台的四家网店,未经商标权利人斯某公司许可,销售假冒品牌的“汪汪队公仔”毛绒玩具。

2023年5月18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局查明,2023年2月,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他人处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毛绒玩具共计2820个,合计货值人民币4143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2023年7月3日,苟某某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被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未销售的侵权商品2638个、罚款8万元。

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7日将该案移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立案侦查,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于2024年5月10日以苟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拱墅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苟某某退赔被害单位损失8万元并获得谅解。

2024年10月24日,拱墅区检察院因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已退赔并获得谅解,对苟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同日向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对行政处罚未罚的已销售货值10万余元部分建议该局予以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于2025年11月回复拱墅区检察院,已对未处罚的苟某某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铺进行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1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引导公安侦查,夯实证据基础。拱墅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详细审查本案交易流水、平台订单、发货记录等电子证据,显示另有未查实的销售金额约2.4万余元,后拱墅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充取证,在梳理客观证据基础上突破言辞证据,后苟某某承认存在其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汪汪队毛绒玩具的行为,形成证据闭环,据此精准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为10万余元。

二是完善诉前履职,挽回权利人损失。本案的商标权利人系境外公司,拱墅区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向被害单位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告知知识产权类案件办理流程,被害单位可及时行使权利积极表达意见与诉求,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通过调解等形式达成调解协议有效挽回损失。后被害单位第一时间委托知识产权代理人并及时申请鉴定。拱墅区检察院在查明双方均有和解意愿的情况下,积极促成和解,后被不起诉人赔偿被害单位损失8万元,并登报道歉,获得被害单位谅解,实质性开展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工作。

三是强化四检合一,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拱墅区检察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苟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不诉”并不等于“不罚”。本案经查明,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补充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部分未受到行政处罚,对此检察机关及时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召开会商,制发检察意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移送行刑衔接反向线索,建议行政机关及时对查实的全部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实现“罚当其错”,行政机关于2025年11月回复已完成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目的在于填补“不刑不罚”法治真空,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闭环治理。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及时提出检察意见,建议行政机关及时对遗漏的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理,以确保处罚决定全面、准确,实现过罚相当,符合全面评价原则。同时以案为鉴,检察机关推动与公安、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就线索流转、处理流程会签工作机制,推动社会长效治理。


案例八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方某某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收购山核桃芽籽、黑籽、瘪籽等剥离出来的劣质山核桃仁,通过方某某等二人在外省开设的加工厂,采用非法添加焦亚硫酸钠、连二亚硫酸钠的方式进行加工销售。为吸引消费者,杭州某某食品公司将上述劣质山核桃仁包装成“临安野生山核桃仁”“临安小山核桃仁”字样商品,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对外销售,故意冒用“临安山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误导不特定消费者,销售金额达18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安区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于2022年7月25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同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

临安区检察院查明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连二亚硫酸钠不允许在坚果与籽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陈某某委托方某某等二人在山核桃仁生产过程中添加上述添加剂,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以此方式生产的山核桃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杭州某某食品公司明知陈某某销售的山核桃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劣质产品,仍大量收购,并在网络销售中冒用“临安山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外销售,侵害了该商标的公共信誉与地域特色产品的市场秩序,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4月至7月,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方某某等四人七年二个月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方某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同年,二审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6月,临安区检察院与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临安区山核桃产业协会共同探讨“临安山核桃”地理标志多方协同保护问题。2024年8月29日,临安区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3月4日,杭州市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各被告连带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540万元,并共同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5年12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经审理认为,方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食品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2026年1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强化全链条司法打击,切实维护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秩序。针对将劣质原料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并冒充“临安山核桃”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销售的行为,检察机关穿透违法产业链,对提供原料的生产商、加工商、网络销售者进行全链条打击,不仅惩治了终端售假行为,更深度打击了为其提供“货源”的上游非法产业,实现了对侵害地理标志产品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

(二)构建一体化追责体系,显著增加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侵权成本。检察机关协同运用刑事和民事追责手段,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主张惩罚性赔偿,不仅对侵权人施以严厉的刑事处罚,还使其承担高昂的民事赔偿责任,显著提升了侵权行为的整体违法成本,切实筑牢了食品安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防线。

(三)推进协同保护与治理,以司法手段护航地理标志产业振兴。地理标志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产业载体。检察机关通过严厉制裁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了“临安山核桃”地理标志品牌价值。以司法手段协同各方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地方特色资源,提振消费信心,进而为地理标志特色产业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从个案办理向行业治理延伸的综合效能。


案例九

何某诉夏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民事监督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等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31日,何某取得涉案塑身衣外观设计专利。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何某以网络平台店铺销售的相关产品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多起诉讼。其中一起被告为夏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某公司),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10000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夏某公司支付款项,本案执行完毕。

2019年1月,案外人赵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何某参加审理。同年7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书,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何某不服,于同年9月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何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何某明知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该事实,获取生效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该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有害于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秩序,构成恶意诉讼。2023年12月29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抗诉。2024年7月4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年11月1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驳回何某起诉。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个案线索,经研判认为何某针对涉案专利可能还存在其他诉讼,经联动余杭区检察院排查出涉嫌恶意诉讼有效监督线索8件。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等调查取证,询问案件当事人,检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查明涉案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法院行政判决维持无效宣告决定以及专利侵权民事判决的作出和执行等重要事实,后依职权启动监督,并协同法院对何某的其他恶意诉讼案件予以纠正。

【典型意义】

(一)原专利权人隐瞒专利被宣告无效的事实,提起或继续诉讼的构成恶意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原权利人故意隐瞒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的事实,从而获得法院生效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牟取不当利益,其不诚信诉讼行为浪费司法资源,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检察机关应当进行监督纠正。

(二)检察机关应当协同审判机关,严厉打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应当积极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类似案件进行集中分析,重点关注原告是否存在明知其不具有知识产权权利基础或权利基础存在严重瑕疵仍提起或继续诉讼的行为。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精准提出监督意见,提升监督质效,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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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例发布

时间:2026-04-23  作者:  新闻来源:  

2025年度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某过滤科技有限公司、郑某某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二 黄某某、肖某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三 翟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例四 张某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五 楚某某、沈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六 袁某甲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七 苟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八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方某某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九 何某诉夏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民事监督案


案例一

某过滤科技有限公司、郑某某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被害企业杭州某过滤器材有限公司在我国工业过滤行业内位于领先位置,通过建立保密制度、设立出厂流程管理、区域进出隔离等管理措施对过滤膜包封装模具相关技术信息进行保护。朱某某、王某在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就职期间,均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年初,朱某某在被害企业任职期间,与郑某某商议成立某过滤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3月中旬,在郑某某授意下,经朱某某联系,在被害企业任职的王某私自将过滤膜包外围封装模具带离厂区,交由郑某某联系的公司对模具进行测绘,获取涉案模具关键构造信息。同年5月,王某从被害企业离职,化名进入郑某某公司工作,根据涉案模具关键构造信息,绘制出单元层封装模具结构图纸,制造涉案模具供公司使用。

经鉴定,被害企业的涉案模具相关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与涉案被查扣的封装模具相关技术信息有同一性。涉案技术信息价值250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切实有效引导侦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萧山区检察院)强化与侦查机关的协作沟通,引导侦查机关围绕单位犯罪重点侦查,针对单位意志、单位行为、单位获利三个方面提出明确的补充证据要求,最终成功追诉单位犯罪,并准确认定本案为内外勾结的不正当获取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二是强化技术亲历性审查。萧山区检察院强化技术审查、亲历性审查,至权利企业涉密车间查看密点模具的操作步骤、技术流程等,与鉴定专家直接沟通交流,掌握技术细节。依法传唤被告单位某过滤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进行询问,围绕该公司录用涉案人员的时间节点等补充取证,筑牢证据体系。

三是延伸职能助推企业治理。通过多次走访、实地观察,结合权利企业所属的行业和技术领域特点,萧山区检察院以具体问题为抓手,从知产保护全覆盖、核心流程全监管、事前预防与事后处置全打通等多个角度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查疏堵漏,获得企业积极反馈。

2024年2月27日,萧山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某过滤科技有限公司及郑某某等3人提起公诉。经多次沟通协调,被告方及权利企业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单位某过滤科技有限公司及三名被告人按照惩罚性赔偿最高标准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200万元。同年9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某过滤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30万元,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至60万元不等。被告方未上诉,2025年9月26日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一)追诉单位,直击侵犯商业秘密“最痛点”。检察机关通过完善的证据体系证明,多名被告人在公司成立前共谋并分工配合,在公司成立后使用公司场所、人员复制技术秘密并生产产品等核心事实,追诉单位犯罪并获判决支持。

(二)判决确权,构建维护企业知产成果“最优点”。检察机关聚焦资产技术转让合同细节,从文义解释到目的性解释,明确技术转让的有效性,全面还原权利企业通过技术转让协议取得密点信息并在生产中不断完善最终实现产业化的整体过程,并以生效的刑事判决文书为权利企业确权,为权利企业完善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最优支点。

(三)多措并举,打造地方知产保护“最亮点”。秉承“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多次走访企业调研,结合类案办理经验为企业后续维权提出有效建议,受邀至企业开展专题授课,帮助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案例二

黄某某、肖某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台某电子系世界500强企业,台某杭州分公司系其在杭州地区的研发基地,在研发、生产云服务器电源产品过程中形成了相应的技术信息,被台某杭州分公司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2020年底,原台某杭州分公司研发部门经理黄某某与深圳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等人接触后,意欲加入王某某即将在浙江杭州设立的新公司。后黄某某联络台某杭州分公司的肖某某、江某某等人,共同商量筹备新公司事宜。深圳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在杭州设立全资子公司云某公司。后黄某某、肖某某、江某某、张某某于2021年先后从台某杭州分公司离职,入职云某公司,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台某杭州分公司技术信息资料带至云某公司继续使用。2021年4月,黄某某组织肖某某、江某某等人在台某杭州分公司相关涉密技术信息的基础上开发云某公司项目,并对项目进行采样申请相关专利。后肖某某、江某某指导张某某根据云某公司项目原理图撰写技术交底书,并以云某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上述申请的技术方案相继于2023年3月7日、3月14日进行公开。

经鉴定,台某杭州分公司所有的相关“输入切换电路”技术方案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台某杭州分公司已对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经评估,台某杭州分公司所有的商业秘密被侵犯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为5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发现线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滨江区检察院”)收到辖区企业台某杭州分公司人员向检察机关反映企业离职员工黄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线索。滨江区检察院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进行线索研判和证据梳理,认为黄某某等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向公安机关制发立案监督文书。

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滨江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被侵犯的商业秘密密点、犯罪行为、组织架构、侵权损失等方面深入调查犯罪事实,积极开展密点鉴定和价值评估工作。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手机、电脑、硬盘等,及时进行勘验,提取重要电子数据,并将部分关键材料提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以黄某某等4人、云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滨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结合公安机关查实的客观证据及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从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三方面严格把握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确认台某杭州分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黄某某等人在离职后,仍负有保密义务,却将相关技术资料带至云某公司继续使用,张某某私自下载涉案图纸并保存于个人手机中,行为明显不当,被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滨江区检察院注重释法说理,推动黄某某、肖某某等4人认罪认罚,积极推动权利人与侵权人多轮沟通,一揽子解决商业秘密刑事侵权和专利权民事纠纷,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台某杭州分公司获赔5860万元。2025年8月13日,滨江区检察院依法对黄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

审理情况。2026年3月24日,滨江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黄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6万元至100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四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于2026年4月3日生效。

【典型意义】

(一)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夯实证据体系。电子科技领域的关键技术是企业的核心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但在商业秘密案件办理中普遍存在取证难、密点界定难、损失认定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线索研判、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依法、规范、全面收集证据,夯实案件证据基础,有效破解办案难题,准确适用法律,体现了检察监督刚性,有力震慑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二)落实追赃挽损机制,推动综合履职。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原则,牢固树立整体保护理念,注重诉前促赔挽回企业损失。通过“一案四查”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刑事与民事责任一体化处理模式,推动侵权赔偿及时到位,减轻权利人维权负担,提升维权效率。切实保障企业创新成果不被非法侵占,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全链条协同治理,筑牢保护屏障。商业秘密犯罪往往具有隐蔽性强、链条长、跨区域等特点,纵向链条上检察机关注重上下联动,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汇报,推动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形成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合力;横向链条上强化与公安机关、法院、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线索互通、联合执法,提升打击合力。通过全链条、多维度保护,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保护屏障。


案例三

翟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被告人翟某某为牟利,未经多家知名影视网站许可,使用自编程序获取视频播放链接的m3u8地址文件及片段,将片段伪装成图片格式,绕过杭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网站文件上传校验机制,上传至相关公司网站服务器,控制计算机系统,使用被害公司网站服务器的网络存储、带宽资源做“图床”。翟某某获取视频文件在服务器上的地址,通过“爱酷”网站服务器以接口方式出售,实现影视视频播放。经查,翟某某传播他人作品实际被点击1100万余次,非法获利14万余元,造成相关公司损失16万余元。

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网络结识下游刘某某,明知刘某某销售机顶盒用于传播盗版视频、侵犯著作权,仍接受委托,充当翟某某、刘某某中间衔接者,为刘某某搭建“西西TV”等侵权APP及后台网站,从翟某某处购买视频解析源,租服务器提供技术维护,每月收服务费,累计非法获利2万余元。

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为营利,从网上购买机顶盒,从徐某某等人处购买解析软件,并自行搭建“家庭影院”等播放软件,对机顶盒改装升级并录制演示视频,并招揽朱某某、刘某某等人,以“无会员、无广告、免费看”为噱头在直播间售卖机顶盒,销售金额100余万元,待售机顶盒约 8000元。经查,所售机顶盒后台含多家影视网站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达3900余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精准开展罪名审查,依法纠正定性。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拱墅区检察院)全面落实实质审查,精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判定翟某某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安全防护措施,占用服务器资源并实现对系统的实际控制,应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于徐某某手段行为多样化,依据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依法认定徐某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二是破解技术取证难题,夯实案件基础。拱墅区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翟某某使用的程序代码等进行电子数据提取与分析工作,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查清违法所得数额,精准认定侵权作品数量等。同时强化与技术专家、司法鉴定机构协作,确认翟某某编写的程序具备“爬取视频文件—伪装格式上传—控制服务器资源—接口分发盗版视频”的完整技术链条。

三是深化追赃挽损,强化权益保护。拱墅区检察院将追赃挽损贯穿办案全过程,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释法说理,推动翟某某退赔科创企业损失,徐某某在起诉前退出非法所得;支持被侵权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积极推动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共计退赔企业损失10余万元,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

2025年4月、8月,拱墅区检察院分别以翟某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徐某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刘某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对刘某某等人作出一审判决,并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彰显法律监督效能,精准破解技术型犯罪定性难题。本案作案手段新颖、隐蔽性强,检察机关坚持实质审查,依法纠正公安机关移送罪名,精准适用法律法规,明确中间人犯罪定性,为同类技术型、链条化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提供示范,体现高质效履职要求。

(二)坚持全链条打击,从严整治侵权黑灰产。精准打击“技术破解—中间支撑—终端销售”全环节犯罪,检察机关破解技术取证难题,有力震慑新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净化网络空间及直播电商行业秩序,维护数字内容产业生态。

(三)聚焦权益保护,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统一。检察机关将追赃挽损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衔接,通过释法说理、认罪认罚适用,推动退赃退赔落地,切实保护科创企业及著作权人权益,为新质生产力培育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四

张某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甲某水泵股份有限公司系杭州市本土重点企业,持有“甲某水泵”等多项注册商标,在水泵制造领域享有较高市场知名度。

2024年8月至2025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孙某甲作为浙江绍兴乙某水泵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取得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温州、台州等地采购无标识普通水泵,召集被告人孙某乙及员工魏某某、俞某某,通过伪造注册商标铭牌、制作虚假产品合格证、伪造授权文件等手段,将非品牌水泵假冒为“甲某水泵”品牌水泵,借助网上电商平台对外销售。

其中,张某某、孙某甲系犯意提起者与犯罪活动核心组织者;孙某乙主要负责假冒商标贴附、货物打包及发货,同时自营网店参与售假;魏某某、俞某某专职从事侵权铭牌刻印、虚假合格证打印及辅助发货,按月获取报酬。本案非法经营数额达100万余元,违法所得10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依托侦协办平台提前介入,全程引导规范取证,筑牢电子数据证据闭环。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杭区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介入期间,检察机关重点围绕电子数据固定、侵权金额认定、主观明知证明等核心问题,引导公安机关开展规范化电子数据取证。注重将电子数据与银行流水、销售合同、购买方证言、商标同一性鉴定报告等证据进行交叉印证,构建闭合证据链条。

二是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精准穿透,立案追诉漏犯实现全链条打击。知识产权犯罪通常依托网络平台实施,涉案电子数据体量庞大、交易链条复杂,共犯行为隐匿于海量交易记录、聊天信息和资金流水中。审查起诉环节,余杭区检察院启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将涉案银行流水、薪酬发放记录、同案人员供述、网络聊天记录、电商平台交易数据等多源信息进行智能碰撞与关联分析,发现存在遗漏共犯情形,据此督促公安机关对魏某某等二人立案侦查。

三是综合履职统筹刑民职能,促赔挽损力求权利修复。余杭区检察院以综合履职推动企业合法权益救济,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释法说理,引导被告人认罪退赃,并指导被侵权企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民事赔偿请求纳入刑事诉讼程序,降低企业维权成本。最终,被告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10万元,并主动赔偿企业经济损失30万元,被侵权企业出具谅解书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实现了惩戒犯罪与挽回损失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

(一)以数字检察重塑监督模式,实现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全链条追诉。检察机关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从辅助工具提升为核心办案方式,在海量交易数据、资金流水、聊天记录中智能碰撞出遗漏共犯线索,依法监督立案,实现了从“由案到人”的传统监督向“由数据到案、由案到人”的数字监督跃升,彻底斩断跨区域、网络化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链条,为破解知识产权犯罪隐蔽性强、链条长、追责难等共性难题提供了可复制的检察方案。

(二)以综合履职贯通刑事民事,实现权利救济与刑事追责一体推进。检察机关通过多次组织赔偿工作并指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民事赔偿纳入刑事诉讼程序,压缩维权周期,使被害企业在诉讼周期内获得足额赔偿。一次诉讼同时解决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推动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从“重刑事打击”向“刑事追责与权利救济并重”转型,切实解决了“维权成本高、救济效率低”的实践难题。

(三)以从业禁止构筑制度防线,实现犯罪预防从“不敢犯”向“不能犯”延伸。检察机关针对本案被告人深耕行业、具备侵权“隐性资本”的特点,建议适用从业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水泵类生产经营活动。该措施精准切断了被告人刑满后重返侵权行业的路径,使刑罚效能从“不敢犯”延伸至“不能犯”,构筑起源头预防的制度防线,实现了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

楚某某、沈某侵犯著作权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5年3月期间,被告人楚某某、沈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哪吒系列”“熊出没系列”及“未定事件簿系列”等知名美术作品复制于抱枕产品上,并通过其经营的多家网店进行公开销售。被控侵权抱枕上印制的角色形象,在人物轮廓、五官特征、身体比例、发型及服装配饰等主要视觉特征上,与案涉权利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据统计,被告人累计销售含案涉美术作品形象的抱枕达9000余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侵权商品100余个(货值人民币2000余元)及电脑主机等作案工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5年3月7日,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并初步核查,依托知产保护快速协同机制及职责分工,迅速将线索移送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该局审查后又将犯罪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2025年3月12日,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以楚某某、沈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2025年3月22日,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平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应邀提前介入,并及时提出侵犯著作权中“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把握问题,引导侦查机关针对性取证并确认权利归属。

2025年4月1日,临平区检察院受理楚某某、沈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并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实质性相似标准。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提取的抱枕款式照片中,部分抱枕上印制的角色形象存在“二创”等明显改变原权利人美术作品的情况,经公检法会商,确认从人物轮廓、五官特征、身体比例、发型及服装配饰等方面进行实质性逐一比对,准确认定了侵权的部分款式,确保定罪证据精准合法。二是有效破解线上零售取证难题。临平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通过提取电商平台客户评价照片的方式固定证据,并且将评论对应的购买款号与收货图片进行比对,确保线上图片与实物照片一致,夯实案件构罪基础。三是全面完善知识产权综合履职。依照法定程序书面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和义务,通过听取意见、走访座谈、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充分了解权利人诉求,督促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赔,支持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在开庭前促成赔偿谅解。

2025年9月29日,临平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12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楚某某、沈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跨部门快速协同保护,有效认定文化“新三样”案件侵权行为。本案从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到文旅主管部门移送线索、公安机关立案,再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全程依托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运行,耗时仅半个月,实现线索流转“零时差”、会商研判“即时联”、证据审查“同标准”。同时,检察机关在框架协议下协同开展美术形象的实质性相似比对,统一区域内著作权侵权认定中“实质性相似”标准,避免了因部门理解偏差导致的证据反复补证或认定分歧。

(二)创新取证路径,有力破解线上零售型著作权犯罪取证难题。面对网络平台小额、高频、匿名化销售导致买家难以查找的普遍困境,检察机关未依赖传统“找人取证”路径,而是转向平台自身数据生态,通过提取评价图片、锁定对应订单款号、比对收货实物照片三步闭环,构建起“线上展示—交易发生—实物交付”完整证据链,有效破解了网络零售场景下销售金额与侵权实物关联性难以证实的实务难题。

(三)推进协同治理,助推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效能机制构建升级。通过持续听取双方意见、督促嫌疑人退出违法所得、支持企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跟进赔偿事宜促成庭前和解。全流程助力企业追赃挽损,切实维护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托该案办理,推动机制升级,在前期框架协议基础上,纳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作为新的协作主体,共同深化著作权领域协作机制,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网。


案例六

袁某甲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办案单位: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基本案情】

被侵权企业系位于杭州市上城区的本土美妆上市公司,系A品牌注册商标所有人。2023年至2025年,袁某甲伙同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系假冒A品牌的粉底液、高光膏等化妆品,仍从网络途径低价购进并通过控制的网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至少人民币49万余元。2023年至2025年,袁某乙伙同被告人谭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系假冒A品牌的化妆品,仍从袁某甲等处购进并通过控制的网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10万余元。期间,袁某甲明知袁某乙、谭某某对外销售假冒A品牌产品,仍为其提供产品或对接进货,涉及销售金额人民币7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精准甄别电子数据,依法排除刷单数额。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铁检院”)全面梳理在案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后台数据,按照时间、订单号、金额等要素对其中涉及的刷单记录进行系统排查,通过与实际销售记录逐一比对匹配,对订单号一致的刷单数据依法予以排除,确保证据链的客观性与真实性,精准认定实际犯罪数额。

二是依法认定共犯关系,依托技术手段追加遗漏数额。坚持穿透式审查思路,除认定袁某甲自行销售A品牌假冒化妆品的犯罪事实外,将其为袁某乙提供假冒产品并联系进购货源的行为依法纳入共犯范畴予以追加认定。同时,针对刷单数据与调取记录不一致的情况,进行数据碰撞分析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核查发现开设的多家隐蔽店铺,在此基础上追加认定犯罪数额20余万元。

三是延伸检察服务职能,推动构建协同共治格局。杭州铁检院坚持“惩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理念,联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等单位组成“法治问诊团”,走进被侵权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一对一”专家会诊服务,探索建立数据共享与常态化线索移送机制,以实际行动为“东方美妆”披上法治铠甲,相关工作获得《检察日报》头版等媒体转发。

2025年12月1日,杭州铁检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袁某甲等4人提起公诉。2026年3月9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和量刑,对袁某甲等4人分别判处十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宣判后,袁某甲等4人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技术辅助与自行侦查并重,破解网络售假数额认定难题。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中,刷单行为与隐蔽店铺严重干扰犯罪数额的准确认定。检察机关审查网络售假案件,应当充分发挥检察技术辅助办案优势,通过精细化审查电子数据、联合技术部门进行数据碰撞、依法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等组合举措,精准排除刷单“水分”并追查遗漏犯罪事实,实现从“人找案”到“数据画像”的转变,为类案办理提供了可复制的技术路径。

(二)准确认定共同犯罪,全面评价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知识产权犯罪往往呈现一定的家族地域聚集性以及链条化特征。检察机关深入剖析网络售假犯罪的特点,基于案件证据和事实,将明知他人实施知识产权犯罪而提供产品、联系货源等外围帮助行为依法纳入共犯范畴追诉,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评价,有效遏制了制假售假的链条化蔓延态势,实现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全方位规制。

(三)创新“法治问诊”协同机制,实现个案办理到问题治理。针对案件暴露的网络售假“打而不绝、换店重来”等顽疾,检察机关应将“办案”与“治理”紧密结合,通过联合公安、平台组建“法治问诊团”,推动企业自治、平台治理、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不仅为企业提供了定制化的知产侵权风险防控方案,更探索建立企业、平台、司法机关协作机制,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规范一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案例七

苟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2023年5月,苟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以向某电商平台进货销售或店铺代发的形式,明知侵犯斯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仍通过其在多家电商平台的四家网店,未经商标权利人斯某公司许可,销售假冒品牌的“汪汪队公仔”毛绒玩具。

2023年5月18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局查明,2023年2月,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他人处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毛绒玩具共计2820个,合计货值人民币4143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2023年7月3日,苟某某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被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未销售的侵权商品2638个、罚款8万元。

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7日将该案移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立案侦查,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于2024年5月10日以苟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拱墅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苟某某退赔被害单位损失8万元并获得谅解。

2024年10月24日,拱墅区检察院因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已退赔并获得谅解,对苟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同日向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对行政处罚未罚的已销售货值10万余元部分建议该局予以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于2025年11月回复拱墅区检察院,已对未处罚的苟某某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铺进行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1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引导公安侦查,夯实证据基础。拱墅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详细审查本案交易流水、平台订单、发货记录等电子证据,显示另有未查实的销售金额约2.4万余元,后拱墅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充取证,在梳理客观证据基础上突破言辞证据,后苟某某承认存在其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汪汪队毛绒玩具的行为,形成证据闭环,据此精准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为10万余元。

二是完善诉前履职,挽回权利人损失。本案的商标权利人系境外公司,拱墅区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向被害单位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告知知识产权类案件办理流程,被害单位可及时行使权利积极表达意见与诉求,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通过调解等形式达成调解协议有效挽回损失。后被害单位第一时间委托知识产权代理人并及时申请鉴定。拱墅区检察院在查明双方均有和解意愿的情况下,积极促成和解,后被不起诉人赔偿被害单位损失8万元,并登报道歉,获得被害单位谅解,实质性开展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工作。

三是强化四检合一,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拱墅区检察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苟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不诉”并不等于“不罚”。本案经查明,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补充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部分未受到行政处罚,对此检察机关及时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召开会商,制发检察意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移送行刑衔接反向线索,建议行政机关及时对查实的全部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实现“罚当其错”,行政机关于2025年11月回复已完成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目的在于填补“不刑不罚”法治真空,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闭环治理。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及时提出检察意见,建议行政机关及时对遗漏的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理,以确保处罚决定全面、准确,实现过罚相当,符合全面评价原则。同时以案为鉴,检察机关推动与公安、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就线索流转、处理流程会签工作机制,推动社会长效治理。


案例八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方某某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收购山核桃芽籽、黑籽、瘪籽等剥离出来的劣质山核桃仁,通过方某某等二人在外省开设的加工厂,采用非法添加焦亚硫酸钠、连二亚硫酸钠的方式进行加工销售。为吸引消费者,杭州某某食品公司将上述劣质山核桃仁包装成“临安野生山核桃仁”“临安小山核桃仁”字样商品,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对外销售,故意冒用“临安山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误导不特定消费者,销售金额达18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安区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于2022年7月25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同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

临安区检察院查明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连二亚硫酸钠不允许在坚果与籽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陈某某委托方某某等二人在山核桃仁生产过程中添加上述添加剂,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以此方式生产的山核桃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杭州某某食品公司明知陈某某销售的山核桃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劣质产品,仍大量收购,并在网络销售中冒用“临安山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外销售,侵害了该商标的公共信誉与地域特色产品的市场秩序,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4月至7月,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方某某等四人七年二个月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方某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同年,二审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6月,临安区检察院与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临安区山核桃产业协会共同探讨“临安山核桃”地理标志多方协同保护问题。2024年8月29日,临安区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3月4日,杭州市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各被告连带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540万元,并共同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5年12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经审理认为,方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食品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2026年1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强化全链条司法打击,切实维护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秩序。针对将劣质原料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并冒充“临安山核桃”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销售的行为,检察机关穿透违法产业链,对提供原料的生产商、加工商、网络销售者进行全链条打击,不仅惩治了终端售假行为,更深度打击了为其提供“货源”的上游非法产业,实现了对侵害地理标志产品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

(二)构建一体化追责体系,显著增加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侵权成本。检察机关协同运用刑事和民事追责手段,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主张惩罚性赔偿,不仅对侵权人施以严厉的刑事处罚,还使其承担高昂的民事赔偿责任,显著提升了侵权行为的整体违法成本,切实筑牢了食品安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防线。

(三)推进协同保护与治理,以司法手段护航地理标志产业振兴。地理标志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产业载体。检察机关通过严厉制裁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了“临安山核桃”地理标志品牌价值。以司法手段协同各方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地方特色资源,提振消费信心,进而为地理标志特色产业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从个案办理向行业治理延伸的综合效能。


案例九

何某诉夏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民事监督案

办案单位: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等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31日,何某取得涉案塑身衣外观设计专利。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何某以网络平台店铺销售的相关产品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多起诉讼。其中一起被告为夏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某公司),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10000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夏某公司支付款项,本案执行完毕。

2019年1月,案外人赵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何某参加审理。同年7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书,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何某不服,于同年9月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何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何某明知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该事实,获取生效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该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有害于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秩序,构成恶意诉讼。2023年12月29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抗诉。2024年7月4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年11月1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驳回何某起诉。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个案线索,经研判认为何某针对涉案专利可能还存在其他诉讼,经联动余杭区检察院排查出涉嫌恶意诉讼有效监督线索8件。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等调查取证,询问案件当事人,检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查明涉案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法院行政判决维持无效宣告决定以及专利侵权民事判决的作出和执行等重要事实,后依职权启动监督,并协同法院对何某的其他恶意诉讼案件予以纠正。

【典型意义】

(一)原专利权人隐瞒专利被宣告无效的事实,提起或继续诉讼的构成恶意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原权利人故意隐瞒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的事实,从而获得法院生效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牟取不当利益,其不诚信诉讼行为浪费司法资源,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检察机关应当进行监督纠正。

(二)检察机关应当协同审判机关,严厉打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应当积极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类似案件进行集中分析,重点关注原告是否存在明知其不具有知识产权权利基础或权利基础存在严重瑕疵仍提起或继续诉讼的行为。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精准提出监督意见,提升监督质效,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