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5日,浙江省检察院发布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杭州检察2例入选。
浙江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6年4月
案例一:邱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依法打击非法影视网站,服务保障影视产业发展
案例二:谢某某等6人侵犯著作权案——加强短剧著作权刑事司法保护,助力新型文化业态健康发展
案例三:倪某某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深挖严打民生领域制假售假犯罪,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四:天某公司、梁某某等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破解真假化妆品掺卖犯罪金额认定难题,促进规范跨境电商行业市场秩序
案例五:占某等24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列案——依法惩治制售假冒品牌冲锋衣犯罪,护航地方特色产业发展
案例六:何某诉X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民事监督案——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案例七:B影视公司与A传媒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监督案——厘清侵权主体认定规则,以个案监督推动裁判标准统一
案例八: “武阳春雨”地理标志行政公益诉讼案——推动协同保护,守护地理标志金名牌
杭检案例部分:
案例六
何某诉X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民事监督案
办案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简要案情】
2017年5月,何某取得涉案塑身衣外观设计专利。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何某以网络平台店铺销售的相关产品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多起诉讼。其中一起被告为X公司,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1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X公司支付款项。
2019年1月,某案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何某参加审理。同年7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何某不服,于同年9月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何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认为,何某明知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该事实,获取生效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有违诚信原则,有害于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秩序,构成恶意诉讼,依法提请抗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驳回何某起诉,同时对何某处以罚款。检察机关协同法院对何某的其他8起相关恶意诉讼案件一并予以纠正。
【典型意义】
(一)原专利权人隐瞒专利被宣告无效的事实,提起诉讼或继续诉讼,构成恶意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原权利人故意隐瞒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的事实,从而获得法院生效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牟取不当利益,其不诚信诉讼行为浪费司法资源,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监督纠正。
(二)检察机关协同审判机关,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类似案件进行集中分析,重点关注原告是否存在明知其不具有知识产权权利基础或权利基础存在严重瑕疵仍提起或继续诉讼的行为。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精准提出监督意见,提升监督质效,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七
B影视公司与A传媒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监督案
办案单位: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简要案情】
A传媒公司获得涉案三部电视剧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2020年6月,A传媒公司起诉B影视公司,其提交的证据显示某影视APP可在线播放涉案作品,该APP标注的开发者为B影视公司。该APP已在应用商店下架删除。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三案每案1万元。B影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告以涉案APP页面标注的开发者为被告起诉,而被告主张其与涉案APP并无关联,提交证据证明该APP的支持网站域名注册者指向另一家松某公司,此时应当认定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原告主张被告系侵权主体的依据不足。同时,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明该APP的创建情况和开发者的注册审核情况,存在注册主体申请时可能冒用他人企业名义的漏洞,APP页面信息可由开发者自行编辑,且该APP链接的公众号指向松某公司的关联公司,本案存在B影视公司被冒名的较大可能。此外,检察机关调查了全国同类案件裁判情况,有多起案件法院认定原告主张被告为侵权APP开发经营者的依据不足。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意见,撤销原判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强化调查核实,推动厘清侵权主体认定规则。不少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系难点问题。原告以侵权APP、网站页面载明的开发经营者为侵权主体起诉,而如果被告系被冒名,则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冒名者真实身份,大多从APP、网站相关联的主体系其他公司等角度举证。本案中,检察机关认为,在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主张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即应当认定原告的主张依据不足,同时通过调查核实,查明涉案APP的创建情况、开发者的注册审核情况、关联主体信息等,判断被告被冒名的可能性较大,再结合同案案件裁判情况,精准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实现有效监督,助力司法裁判尺度统一。
4月25日,浙江省检察院发布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杭州检察2例入选。
浙江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6年4月
案例一:邱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依法打击非法影视网站,服务保障影视产业发展
案例二:谢某某等6人侵犯著作权案——加强短剧著作权刑事司法保护,助力新型文化业态健康发展
案例三:倪某某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深挖严打民生领域制假售假犯罪,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四:天某公司、梁某某等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破解真假化妆品掺卖犯罪金额认定难题,促进规范跨境电商行业市场秩序
案例五:占某等24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列案——依法惩治制售假冒品牌冲锋衣犯罪,护航地方特色产业发展
案例六:何某诉X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民事监督案——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案例七:B影视公司与A传媒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监督案——厘清侵权主体认定规则,以个案监督推动裁判标准统一
案例八: “武阳春雨”地理标志行政公益诉讼案——推动协同保护,守护地理标志金名牌
杭检案例部分:
案例六
何某诉X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民事监督案
办案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简要案情】
2017年5月,何某取得涉案塑身衣外观设计专利。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何某以网络平台店铺销售的相关产品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多起诉讼。其中一起被告为X公司,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1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X公司支付款项。
2019年1月,某案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何某参加审理。同年7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何某不服,于同年9月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何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认为,何某明知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该事实,获取生效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有违诚信原则,有害于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秩序,构成恶意诉讼,依法提请抗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驳回何某起诉,同时对何某处以罚款。检察机关协同法院对何某的其他8起相关恶意诉讼案件一并予以纠正。
【典型意义】
(一)原专利权人隐瞒专利被宣告无效的事实,提起诉讼或继续诉讼,构成恶意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原权利人故意隐瞒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的事实,从而获得法院生效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牟取不当利益,其不诚信诉讼行为浪费司法资源,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监督纠正。
(二)检察机关协同审判机关,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类似案件进行集中分析,重点关注原告是否存在明知其不具有知识产权权利基础或权利基础存在严重瑕疵仍提起或继续诉讼的行为。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精准提出监督意见,提升监督质效,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七
B影视公司与A传媒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监督案
办案单位: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简要案情】
A传媒公司获得涉案三部电视剧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2020年6月,A传媒公司起诉B影视公司,其提交的证据显示某影视APP可在线播放涉案作品,该APP标注的开发者为B影视公司。该APP已在应用商店下架删除。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三案每案1万元。B影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告以涉案APP页面标注的开发者为被告起诉,而被告主张其与涉案APP并无关联,提交证据证明该APP的支持网站域名注册者指向另一家松某公司,此时应当认定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原告主张被告系侵权主体的依据不足。同时,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明该APP的创建情况和开发者的注册审核情况,存在注册主体申请时可能冒用他人企业名义的漏洞,APP页面信息可由开发者自行编辑,且该APP链接的公众号指向松某公司的关联公司,本案存在B影视公司被冒名的较大可能。此外,检察机关调查了全国同类案件裁判情况,有多起案件法院认定原告主张被告为侵权APP开发经营者的依据不足。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意见,撤销原判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强化调查核实,推动厘清侵权主体认定规则。不少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系难点问题。原告以侵权APP、网站页面载明的开发经营者为侵权主体起诉,而如果被告系被冒名,则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冒名者真实身份,大多从APP、网站相关联的主体系其他公司等角度举证。本案中,检察机关认为,在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主张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即应当认定原告的主张依据不足,同时通过调查核实,查明涉案APP的创建情况、开发者的注册审核情况、关联主体信息等,判断被告被冒名的可能性较大,再结合同案案件裁判情况,精准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实现有效监督,助力司法裁判尺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