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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泽龙:到底谁才是他的“东家”——运用调查核实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时间:2026-09-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一袭“检察蓝”,是矢志如初的法治信念,是公平正义的信仰航标;一颗赤子心,以怀抱星辰大海的热忱,去诠释果敢无畏的检察担当。风雨兼程中守护公正,草蛇灰线里探究真相,倾心写人生,岁月吐芳华。为展示杭检风采,讲述杭检故事,特推出“钱塘检事”专栏,选登优秀工作札记,分享检路历程。

今天推出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徐泽龙的《到底谁才是他的“东家”?——运用调查核实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字里行间流淌着检察为民真情,每一次的调查核实都是对公平正义最坚定的守护。


徐泽龙 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


到底谁才是他的“东家”?

——运用调查核实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年前,我从一名在校学生成为西湖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助理。在入职以前,我了解更多的是民事法律条文、民事诉讼程序等书面内容。入职以后,通过跟前辈的学习和自己的工作体会,我充分认识到民事检察作为“四大检察”工作之一,关系着人民群众诸多方面的切身利益,来不得半点懈怠。当事人找到我们的时候,基本上已穷尽各种救济途径,检察机关是他们最后的希望。因此,我们一定要秉持检察为民理念,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厘清错综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努力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斑马线上的事故,造成两家悲剧

2023年12月29日傍晚时分,杭州市西湖区某个十字路口斑马线上,一个外卖员驾驶电瓶车将一行人撞倒在地,群众报警,受伤的王某被送进医院,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一辆电瓶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而且还是在斑马线上,撞击力为何如此之大,何以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后经警方查明,原来外卖员彭某驾驶的电瓶车是经过改装的,且在非机动车道上超速行驶,当其发现前方的王某时,已来不及刹车,由此酿成了一场惨剧。经认定,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彭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他也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王某是外来务工人员,是家中的顶梁柱,家中有老人需要赡养,还需养育两个子女,家庭失去了主劳动力,王某一家陷入困难,但彭某也是早早辍学外出打工,没有能力赔偿王某的损失,案件陷入两难境地。

层层转包的协议,引发用工迷雾

我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彭某依法提起公诉,王某的家人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彭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得知检察机关有民事支持起诉职能,王某家人通过“检察e站”向我院提出民事支持起诉申请,综合考量王某家属的生活困难和诉讼能力的不足,我们依法受理了该案。

刚接手这个案件时,我们首先明确案件核心点就是需要确定彭某的用人单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彭某系在送餐途中发生事故,故找准用人单位就能明确责任主体,也就是说找到了彭某的“东家”,就能找到赔偿主体。

可是寻找彭某“东家”的过程却异常艰难。经阅卷发现,根据彭某骑乘的车辆以及穿着,足以使外界相信其就是某餐饮公司的专职配送员,因此我认为只要调取彭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就能够明确雇主责任。但是事不如人愿,本案的法律关系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在调取该餐饮公司关于配送业务的相关协议以及询问彭某后,我们发现彭某与该餐饮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协议,彭某自己也不清楚到底与谁签订了何种书面协议。从某餐饮公司调取回来的书面协议中,我发现该餐饮公司通过配送业务协议,将外卖业务外包给上海的A公司,上海的A公司通过送餐外包服务协议,将该业务又转包给浙江省的B公司,协议中要求由B公司为骑手办理社保以及购买保险,B公司又通过平台综合服务协议,委托河南的C公司为其寻找骑手。本案中C公司与彭某签订外卖配送员协议,彭某的保险由B公司的关联公司D公司购买。

4家公司,4份协议,此时我们还无法明确彭某的用人单位到底是哪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判断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所以本案下一个突破点就是找到谁对彭某进行考勤管理、工资发放等具体工作。考勤怎么查,我们联想到外卖员多是手机考勤。我们向彭某调取了手机,发现彭某用于接单的APP运营商是B公司。微信聊天记录显示:B公司的马经理直接负责彭某的排班考勤、奖惩管理和投诉处理等;工资流水显示:虽然C公司是转账主体,但工资数额由B公司核算,且钱款来源也是B公司。此外,B公司在彭某送的每一单外卖中都有获利。

综合以上证据,我们认定B公司就是彭某的实际用人单位,在本案中应当作为雇主依法承担本案相应侵权责任,也就是说B公司是彭某的“东家”。

搭建平台定分止争,维护实体权益

案情越来越明晰,如何能够让死者家属早日拿到足额赔偿成为新的重点。因本案涉及新业态领域,如果选择诉讼,法律关系复杂,容易出现诉讼时间长、精力消耗大、执行到位难等情况,因此我们探索是否能够以和解定分止争。首先通过组织公开听证会,听取涉事各方和听证员意见,了解双方和解的意愿以及可能性;然后搭建平台,引入外部调解力量,运用背对背沟通、面对面调解的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并且督促B公司按约及时支付赔偿金,终于在短短一个月之内将所有赔偿金履行到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外卖骑手、网约车驾驶员为代表的新业态劳动者群体数量正在不断增加,由于接受教育程度受限以及岗位竞争激烈等因素,新业态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和缔约话语权,往往在签约过程中被迫放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不知不觉中走进用工迷雾,作为民事检察干警,我们要做的就是用心办理每一个案件,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不断地去接近案件真相,为每个劳动者、每个受害者家庭锚定一个清晰的“责任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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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泽龙:到底谁才是他的“东家”——运用调查核实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时间:2026-09-14  作者:  新闻来源:  

一袭“检察蓝”,是矢志如初的法治信念,是公平正义的信仰航标;一颗赤子心,以怀抱星辰大海的热忱,去诠释果敢无畏的检察担当。风雨兼程中守护公正,草蛇灰线里探究真相,倾心写人生,岁月吐芳华。为展示杭检风采,讲述杭检故事,特推出“钱塘检事”专栏,选登优秀工作札记,分享检路历程。

今天推出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徐泽龙的《到底谁才是他的“东家”?——运用调查核实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字里行间流淌着检察为民真情,每一次的调查核实都是对公平正义最坚定的守护。


徐泽龙 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


到底谁才是他的“东家”?

——运用调查核实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年前,我从一名在校学生成为西湖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助理。在入职以前,我了解更多的是民事法律条文、民事诉讼程序等书面内容。入职以后,通过跟前辈的学习和自己的工作体会,我充分认识到民事检察作为“四大检察”工作之一,关系着人民群众诸多方面的切身利益,来不得半点懈怠。当事人找到我们的时候,基本上已穷尽各种救济途径,检察机关是他们最后的希望。因此,我们一定要秉持检察为民理念,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厘清错综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努力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斑马线上的事故,造成两家悲剧

2023年12月29日傍晚时分,杭州市西湖区某个十字路口斑马线上,一个外卖员驾驶电瓶车将一行人撞倒在地,群众报警,受伤的王某被送进医院,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一辆电瓶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而且还是在斑马线上,撞击力为何如此之大,何以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后经警方查明,原来外卖员彭某驾驶的电瓶车是经过改装的,且在非机动车道上超速行驶,当其发现前方的王某时,已来不及刹车,由此酿成了一场惨剧。经认定,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彭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他也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王某是外来务工人员,是家中的顶梁柱,家中有老人需要赡养,还需养育两个子女,家庭失去了主劳动力,王某一家陷入困难,但彭某也是早早辍学外出打工,没有能力赔偿王某的损失,案件陷入两难境地。

层层转包的协议,引发用工迷雾

我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彭某依法提起公诉,王某的家人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彭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得知检察机关有民事支持起诉职能,王某家人通过“检察e站”向我院提出民事支持起诉申请,综合考量王某家属的生活困难和诉讼能力的不足,我们依法受理了该案。

刚接手这个案件时,我们首先明确案件核心点就是需要确定彭某的用人单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彭某系在送餐途中发生事故,故找准用人单位就能明确责任主体,也就是说找到了彭某的“东家”,就能找到赔偿主体。

可是寻找彭某“东家”的过程却异常艰难。经阅卷发现,根据彭某骑乘的车辆以及穿着,足以使外界相信其就是某餐饮公司的专职配送员,因此我认为只要调取彭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就能够明确雇主责任。但是事不如人愿,本案的法律关系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在调取该餐饮公司关于配送业务的相关协议以及询问彭某后,我们发现彭某与该餐饮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协议,彭某自己也不清楚到底与谁签订了何种书面协议。从某餐饮公司调取回来的书面协议中,我发现该餐饮公司通过配送业务协议,将外卖业务外包给上海的A公司,上海的A公司通过送餐外包服务协议,将该业务又转包给浙江省的B公司,协议中要求由B公司为骑手办理社保以及购买保险,B公司又通过平台综合服务协议,委托河南的C公司为其寻找骑手。本案中C公司与彭某签订外卖配送员协议,彭某的保险由B公司的关联公司D公司购买。

4家公司,4份协议,此时我们还无法明确彭某的用人单位到底是哪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判断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所以本案下一个突破点就是找到谁对彭某进行考勤管理、工资发放等具体工作。考勤怎么查,我们联想到外卖员多是手机考勤。我们向彭某调取了手机,发现彭某用于接单的APP运营商是B公司。微信聊天记录显示:B公司的马经理直接负责彭某的排班考勤、奖惩管理和投诉处理等;工资流水显示:虽然C公司是转账主体,但工资数额由B公司核算,且钱款来源也是B公司。此外,B公司在彭某送的每一单外卖中都有获利。

综合以上证据,我们认定B公司就是彭某的实际用人单位,在本案中应当作为雇主依法承担本案相应侵权责任,也就是说B公司是彭某的“东家”。

搭建平台定分止争,维护实体权益

案情越来越明晰,如何能够让死者家属早日拿到足额赔偿成为新的重点。因本案涉及新业态领域,如果选择诉讼,法律关系复杂,容易出现诉讼时间长、精力消耗大、执行到位难等情况,因此我们探索是否能够以和解定分止争。首先通过组织公开听证会,听取涉事各方和听证员意见,了解双方和解的意愿以及可能性;然后搭建平台,引入外部调解力量,运用背对背沟通、面对面调解的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并且督促B公司按约及时支付赔偿金,终于在短短一个月之内将所有赔偿金履行到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外卖骑手、网约车驾驶员为代表的新业态劳动者群体数量正在不断增加,由于接受教育程度受限以及岗位竞争激烈等因素,新业态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和缔约话语权,往往在签约过程中被迫放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不知不觉中走进用工迷雾,作为民事检察干警,我们要做的就是用心办理每一个案件,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不断地去接近案件真相,为每个劳动者、每个受害者家庭锚定一个清晰的“责任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