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亲清企航,为你护航。大家好,我是护航员王定南,本期视频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为大家介绍虚假广告罪。
2018年5月,谭某、杨某成立工作室,招聘员工开展网店代运营等业务。随后,谭某购买一刷单平台并与杨某、方某成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员工公司化运营刷单业务。三人在互联网上宣传刷单平台,并招募有刷单意愿的商家、个人于公司平台注册会员,商家预先缴纳本金及佣金后,在平台发布刷单任务;个人则是在接收并完成任务后领取相应佣金,俗称“刷手”。刷手根据商家任务要求购买其指定商品并支付本金,随后商家发空包裹或小礼物包裹形成物流信息,刷手再按商家要求在其网店内进行虚假好评,并截图反馈给公司平台进行任务审核,通过后将刷手“购买商品”的本金及按比例获得的佣金转至刷手个人账户。经统计,谭某、杨某、方某通过上述形式组织公司员工招揽刷手刷单共计4万次以上,非法获利7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杨某、方某违反国家广告经营管理规定,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谭某、杨某、方某3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上缴。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知道,虚假广告罪成立与否,关键在于明确广告的真实性,即有无做不真实或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本案中,部分商家借助刷单平台虚构交易量、信用评价、商品评价等重要指标以提升信誉,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相符合。上述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良性竞争,致使“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愈演愈烈,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护航员提醒: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避免虚假宣传。宜完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广告审查体系,对预发布的广告进行风险评估,避免出现虚假宣传的情形。以上就是本期亲清企航的全部内容,谢谢。
亲清企航,为你护航。大家好,我是护航员王定南,本期视频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为大家介绍虚假广告罪。
2018年5月,谭某、杨某成立工作室,招聘员工开展网店代运营等业务。随后,谭某购买一刷单平台并与杨某、方某成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员工公司化运营刷单业务。三人在互联网上宣传刷单平台,并招募有刷单意愿的商家、个人于公司平台注册会员,商家预先缴纳本金及佣金后,在平台发布刷单任务;个人则是在接收并完成任务后领取相应佣金,俗称“刷手”。刷手根据商家任务要求购买其指定商品并支付本金,随后商家发空包裹或小礼物包裹形成物流信息,刷手再按商家要求在其网店内进行虚假好评,并截图反馈给公司平台进行任务审核,通过后将刷手“购买商品”的本金及按比例获得的佣金转至刷手个人账户。经统计,谭某、杨某、方某通过上述形式组织公司员工招揽刷手刷单共计4万次以上,非法获利7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杨某、方某违反国家广告经营管理规定,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谭某、杨某、方某3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上缴。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知道,虚假广告罪成立与否,关键在于明确广告的真实性,即有无做不真实或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本案中,部分商家借助刷单平台虚构交易量、信用评价、商品评价等重要指标以提升信誉,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相符合。上述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良性竞争,致使“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愈演愈烈,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护航员提醒: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避免虚假宣传。宜完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广告审查体系,对预发布的广告进行风险评估,避免出现虚假宣传的情形。以上就是本期亲清企航的全部内容,谢谢。